中國鐘錶協會

中國鐘錶協會

中國鐘錶協會成立於1985年,有200多個團體會員單位,其中包括鍾、表製造、鐘錶元器件、外觀件、原材料、設備、儀器等生產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校等。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國輕工總會。承擔著全行業協調管理的重任。在會員和政府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業進入市場,參與公平競爭創造條件。中國鐘錶協會代表行業組織對外交流和促進經貿合作,並在技術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田民裕擔任理事長,吉勤之、張宏光為專職副理事長,丁言行為秘書長。

會員管理

企業加入國家級協會是一種榮譽和身份的象徵,提升企業站在國家的高度開拓更加廣闊的視野,研讀行業,籌劃企業發展;能夠第一時間了解和掌握國家對本行業的相關鼓勵政策,及時準確了解全國鐘錶行業全面情況,參與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的相關措施的擬定和執行;能夠參與鐘錶行業的產品標準、基礎標準的起草、審定工作,發揮企業在行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科技戰略、人才戰略、名牌戰略的相關活動;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國內國際研討會、信息交流會、國內外博覽會、展覽會、行業高峰論壇,知識講座等;優先得到鐘錶行業國內外相關信息、資料,可以在中國鍾表協會網站中得到會員專屬的行業信息資料;可以免費收到協會編輯出版的《鐘錶通訊》,及時了解和掌握行業動態和經濟運行情況;會員企業對於國家產業政策的意見、企業發展的訴求可以通過協會向政府相關部門表達。獲得在行業發展的話語權、決策權,可以提供更多機會結識各方面的企業家和社會名人;在保護企業自身的智慧財產權,維護自身的利益以及所有依法經營活動中得到協會的支持與協助。
中國鐘錶協會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6號

協會宗旨

在國家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的指導下,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及時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願,為會員單位服務;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同時,立足於行業升級和產品的創新,倡導行業構建健康的公共環境,推動行業健康、持續、快速的發展。

基本職能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反映行業意願;進行基礎資料的收集、統計,提供國內外技術和市場信息;協助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和經濟技術政策;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參與行業重大項目決策;提出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開發規劃建議;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鑑定、推廣工作;組織技術交流和培訓、開展技術諮詢服務;促進產品質量提高的活動,實施名牌戰略以及國家級名牌產品推薦、考察工作;舉辦國內專業展覽,促進國內外企業間的交流和貿易;開拓國際市場,進行國外市場調研、組團參展等服務工作;發展同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參與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及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編輯出版行業刊物;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中國鐘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AHOROLOGEASSOCIATION,英文縮寫:CHA。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鐘錶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科研、教學等單位及相關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為政府和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履行政府授權委託的職能,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一)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並組織實施;
(二)受政府委託起草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提出指導性的建議;
(三)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四)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進行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為政府制訂有關政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五)支持和參與本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有關行業各方面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
(七)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與項目的監督工作;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展覽會、展覽訂貨會,培育鐘錶專業市場;
(九)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和專業技能教育,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等級考核工作;
(十)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套用,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活動;
(十一)代表行業參加有關國際活動,如國際會議、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考察、訪問,接待國外來訪團組等;
(十二)協調行業的經濟活動,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
(十三)承辦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會員和其他團體、單位等委託的工作;
(十四)開展其他有益於行業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單位會員必須具備法人資質。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並通報各會員單位。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有關生產、經營、技術等方面的信息資料,並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單位會員的理事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在任職期間退休、調任的,由該單位推薦新的負責人擔任理事。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行業自律性規定和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榮譽或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導秘書處工作;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編寫年度工作報告;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經2015年1月29日第八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相關

從2010年開始,根據企業的意願,順應行業發展,中國鐘錶協會和深圳市鐘錶行業協會將“中國國際鐘錶展”和“中國(深圳)國際鐘錶展覽會”合併為一展。實現“強強聯合”,宜將展會辦成代表中國鐘錶製造大國形象和引領中國鐘錶市場的一面旗幟,同時對維護行業團結,促進行業和諧發展,推動中國鐘錶業的進步意義深遠。舉辦展覽會的目的是:第一,要把我們的鐘表展辦成行業內交流溝通的平台;第二,要把展會辦成展示企業形象和實力的平台;第三,要把展會辦成反映行業態勢的風向標,“兩展合一”的最終目標就是要打造一個世界級的東方鐘錶大展。
中國鐘錶協會下設“貿易工作委員會”、“科技工作委員會”“中國鐘錶協會職業技能鑑定站”、“機械錶專業委員會”、“鐘錶收藏研究專業委員會”等機構,是“全國鐘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單位。
為了向廣大會員提供更好的服務,弘揚鐘錶文化,推動行業健康發展,擴大協會與行業的影響力,中國鐘錶協會唯一官方網站www.chahor.com(網站中文名:中國鐘錶協會)已經完成基本建設,從8月1日起上線試運營,新版網站頁面經過精心設計與製作,力求專業、權威、美觀、簡潔與實用,更加快捷、全面地反映行業信息與會員動態。協會提供的“中國鐘錶通訊(電子版)”資訊服務,通過電子信箱每月定期向各理事、會員單位發布。
中國鐘錶協會藉助中瑞自貿協定談判的契機,針對瑞方眾多品牌手錶進入中國,市場監管缺位,維修服務能力不足,雙方鐘錶檢測存在差異等問題;也考慮到國產高端手錶製造相對弱小,為營造促進我國表業健康發展環境,提出建立中瑞鐘錶合作工作組的要價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