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酒業協會

中國酒業協會

中國酒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LCOHOLIC DRINK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CADA )是由套用生物工程技術和有關技術的釀酒企業及為其服務的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中國酒業協會簡介

中國酒業協會是由套用生物工程技術和有關技術的釀酒生產企業及為其服務的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原名中國釀酒工業協會,2009年改名至今。
中國酒業協會經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審查同意,於 1992 年 6 月 22 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成立。
中國酒業協會接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協會的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反映行業情況和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行業服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推動釀酒行業生產、管理、裝備、流通、科技水平的逐步提高;協調與其他行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擴大國際間的交往;為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工作職能

對行業改革和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改革、發展、產業政策、經濟和技術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受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本行業新辦企業申報進行前期諮詢調研,向有關部門提出決策建議;
加強行業的經濟和技術信息網建設,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創辦刊物,開展信息指導服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以及質量管理、監督工作;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擴大優質名牌產品的宣傳,向國內外用戶推薦優質產品和新產品;
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企業資質審查工作;
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和合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論證、初步審查並提建議;為政府和用戶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意見;
制定行業行規、行約等管理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調同行價格爭議,做好價格自律工作,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舉辦或組織企業參加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參與建立和培育國內的相關產品專與市場;
組織和聯合企業、科研單位、院校開展科技交流與開發、創新工作;受委託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和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整體科技水平的提高;
參與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培訓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託組織行業職工等級考核;
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學術交流,推動技術創新;
反映會員要求,協助政府解決和處理行業在改革與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
積極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下設十一個分支機構和四個辦事機構: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白酒分會 (社證字 3266 - 3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啤酒分會 (社證字 3266 - 2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黃酒分會 (社證字 3266 - 4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酒精分會 (社證字 3266 -- 1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葡萄酒分會 (社證字 3266 - 5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果露酒分會 (社證字 3266 - 6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科教裝備專業委員會 (社證字 3266 - 7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飼料和綜合利用委員會 (社證字 3266 - 8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技術委員會 (社證字 3266 - 9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市場專業委員會 (社證字 3266 - 10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啤酒原料專業委員會 (社證字 3266 - 11 號)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辦公室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培訓部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信息部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政策研究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酒業協會 CHINA ALCOHOLIC DRINK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CA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套用生物工程技術和有關技術的釀酒生產企業及為其服務的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管理工作及與其他行業之間的協調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行業情況和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行業服務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推動釀酒行業生產、流通、管理、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及國際交往的不斷擴大,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受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和具體情況,研究釀酒行業的發展方向,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行業立法的建議。
二、接受政府委託起草釀酒行業發展規劃,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
三、開展行業調查,諮詢服務,搞好行業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工作。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酒類產品的技術、經濟、管理、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在行業內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工作,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推薦優質產品和新產品 並接受政府委託,承擔本行業的生產許可證發放和企業資質審查工作。
六、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七、協助政府促進酒類商品市場流通,保護合理競爭,打擊違法行為。
八、參與或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鑑定,推廣套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開拓新資源 節約糧食,降低能耗,大力開展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工作。
九、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考核工作。
十、協調、溝通本行業與各地區、各行業、各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本行業和相關行業的共同發展。
十一、積極開展國際性的技術交流和往來,組織出國考察,接待國外來訪,組織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等活動,參與培育國內的專業市場。
十二、組織開展本行業及社會公益事業活動,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協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組成:由經申請、批准的從事生產經營白酒、啤酒、黃酒、葡萄酒、果露酒等飲料酒和酒精等釀酒專業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本行業服務的有關單位和團體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 加入本協會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有義務提供政府部門巨觀決策和協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及時向本協會報告企業撤併、單位更名、法人代表變化等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與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民政部批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 ;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令不超過 65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令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主持協會工作,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民政部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或自行解散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二〇一〇年中國酒業協會(原“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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