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協會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協會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協會(簡稱中國農資流通協會)是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主管、由全國從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部門自願聯合組成的全國性農資行業社團組織。會員單位主要由全國及各地農資流通的重點企業組成。協會以自律、協調、服務、維權為工作宗旨,在農資流通行業管理中發揮著政府參謀和助手作用,在政府和會員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在協會會員單位之間、本行業和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合作和聯合上起組織和推動作用。

機構簡介

2013年中國農資流通協會會長會議2013年中國農資流通協會會長會議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協會(簡稱中國農資流通協會)是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主管、由全國從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部門自願聯合組成的全國性農資行業社團組織。目前中國農資流通協會的會員單位主要由全國及各地農資流通的重點企業組成。

中國農資流通協會以自律、協調、服務、維權為工作宗旨,在農資流通行業管理中發揮著政府參謀和助手作用,在政府和會員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在協會會員單位之間、本行業和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合作和聯合上起組織和推動作用。

工作任務

中國農資流通協會的主要工作任務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流通方面方針、政策,監督會員企業對國家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行業自律,規範農資流通企業的經營行為,配合政府的農資打假工作;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農資流通方式和業態創新,促進和推動農資流通企業的改革,宣傳和推廣農資流通體制改革的典型和經驗;組織和加強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和非會員企業之間及會員企業和其他行業部門之間的縱橫向聯合,增強系統的凝聚力;對農資市場進行調研,蒐集整理農資市場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組織開展多層次的培訓,組織開展各類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活動。

發展思路

中國農資流通協會實行開放辦協會,面向全社會的農資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個人。會員的吸納要立足於流通又跳出流通,立足於供銷社企業又不局限於供銷社的企業,立足現實又著眼未來。各地方農資流通協會及其會員單位、農資生產企業、農業“三站”、中小企業及民營企業等等,只要具備合法的農資經營資格,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即可以申請加入中國農資流通協會,履行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同時,協會積極吸收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加入協會,吸收有名望的個人參加協會,使中國農資流通協會成為跨越生產、流通、使用,跨越不同所有制,包容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大流通意義上的行業協會,發揮出為大農業、大流通服務的功能。

領導成員

會長:顧國新會長:顧國新
會長

顧國新
常務副會長

楊建平
副會長(排名不分先後次序)
龍文肖仲凱曾峰張忠林唐利民肖涵賀偉張永埔戴立根陸立新汪路平趙國豐李永東袁敦華牟志仁高義
蘇澤文鍾伯清李震趙思儉李慶高源廖慧張文學孫景太李殿平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Association,縮寫:CAM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農業生產資料流通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及團體、個人和組織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 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服務“三農”,服務會員企業,服務農資行業和政府部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發揮自律、協調、服務、維權功能,成為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與紐帶;本團體在行業內協調各方面關係,維護農資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規範企業的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加快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建設,提升為農服務水平,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中國農資流通協會第四屆四次理事會議中國農資流通協會第四屆四次理事會議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農資流通行業產業政策,準確傳遞巨觀調控政策措施,監督會員企業對國家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開展農資流通行業發展調查研究,掌握本行業的發展現狀,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產購銷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依據。
(三)開展農資流通領域行業自律,規範農資流通企業的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處理和協調行業內部、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積極推進農資流通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打擊假冒偽劣農資商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四)建立並完善全國農資市場信息監測系統和農資質量追溯體系,形成準確完整的數據調查體系,為政府巨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為行業和企業提供服務。組織本行業的信息交流,通過發行刊物、設立網站等形式,為本行業和有關部門提供市場信息與諮詢服務。
(五)結合供銷總社“新網工程”的開展,推動農資現代流通網路建設,促進農資企業加快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向社會推薦流通企業的先進經驗,宣傳推廣農資流通體制改革的典型。
(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多層次的行業培訓與業務考察;舉辦各類有益於本行業的交流活動,為會員和行業提供交流、合作平台;發展與行業相關的社會公益事業。
(七)積極參加與國際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開闢多渠道的國際間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出國考察,逐步擴大國際交流和合作領域,開展國際經貿合作。
(八)接受會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與農業生產資料流通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相關社會團體,可申請加入中國農資流通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五)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和在本行業有專長、熟悉業務的同志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2013年度中國農資經銷商年會2013年度中國農資經銷商年會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高級顧問的聘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人代表。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 年1月6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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