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親職教育學會

中國親職教育學會是由熱心於親職教育事業的專家學者和從事親職教育工作的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學術性社會團體。學會業務主管是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接受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簡介

中國親職教育學會是由熱心於親職教育事業的專家學者和從事親職教育工作的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學術性社會團體。學會業務主管是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接受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推進中國特色的親職教育理論研究,傳播正確的親職教育理念,普及科學的親職教育知識和方法,提高家長素質和全社會親職教育整體水平,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作貢獻。
本會設在全國婦聯辦公樓內,地址是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5號。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親職教育學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Family Education Society
縮寫:CFES
第二條 性質:中國親職教育學會是由熱心於親職教育事業的專家學者和從事親職教育工作的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推進中國特色的親職教育理論研究,傳播正確的親職教育理念,普及科學的親職教育知識和方法,提高家長素質和全社會親職教育整體水平,為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是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接受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全國婦聯辦公樓內,地址是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親職教育理論研究,交流學術研究成果,推進親職教育理論創新,為親職教育實踐提供理論指導;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親職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傳播正確的親職教育理念,普及科學的親職教育知識和方法,通過宣傳、諮詢、培訓、組織活動等多種形式和渠道,為揭庭教育工作者和家長提供社會服務;
(三)調查了解親職教育狀況,發現和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提出對策建議,促進親職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四)在親職教育領域開展與各國、各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編輯出版有關親職教育的書籍、教材、資料,主辦本會刊物和網站;
(六)組織評選親職教育優秀研究成果,表彰在親職教育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志於親職教育事業、自願提出申請的團體和個人;
(三)在親職教育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或在親職教育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的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須本會常務理事介紹或團體會員單位推薦;
(三)團體和個人入會均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獲得本會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親職教育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研究成果;
(五)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或受到刑事處分,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五)討論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研究通過,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審核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同意。換屆時間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
(三)反映各地團體會員開展工作的情況和要求,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一般採取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代表單位和團體會員的理事,如工作崗位變動,其理事資格由新任者遞補。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能: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17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親職教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審核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職期的,經理事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審核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常務副會長負責制,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學會工作。會長離會期間常務副會長執行本條中會長職權。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贊助、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以本會名義開展的各類活動,必須經本會秘書長批准,簽定相關協定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審核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審核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及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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