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空間科學學會

中國空間科學學會(CSSR),成立於1980年9月25日,是空間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經國家民政部核准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自1990年起,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國際科學聯合會理事會(ICSU)下屬的日地物理科學委員會(SCOSTEP)。

基本信息

組織機構

日常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設在掛靠單位中國科學院空間科學與套用研究中心。學會辦公室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掛靠單位領導。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王希季
理事長:顧逸東
副理事長:吳季、葉培建、王家騏、廖小罕、陳善廣、王建宇、李春來
秘書長:邱理

貢獻及榮譽

協會為促進空間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如召開學術年會、討論會,專題論證會,成果交流及發展方向研討會,聯合主辦或組團參加國內、國際學術會議等;出版多種空間科學技術書刊;組織科學家為國家空間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政策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建議,曾獲中國科協首屆優秀建議一等獎。

空間科學學報》是中國氣象學會和中國科學院空間科學與套用研究中心共同主辦的綜合性學術刊物,它立足於空間科學的前沿,積極反映領域內的新發現、新創造、新見解、新理論和新方法,展示我國空間科學發展的進程和水平,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空間科學的發展。公開發行,現為雙月刊。  

協會大力普及空間科學知識,出版系列科普書籍,如組織編寫《走向空間》、《神秘的太空城》、《恐龍滅絕之迷》、《遙感的魔力》以及《神奇的太空》科普系列叢書等科普讀物;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動實踐基地”;舉辦夏令營、參觀、講座、展覽、知識有獎問答、採訪等多種形式的活動;與中國科技館聯合舉辦“飛向太空”全國巡迴展覽;與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北京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合作舉辦了多種形式的活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1999年被評為全國科普工作先進集體。2003年被中國科協授予“科學技術普及獎”。

協會為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結合,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其中1997年以扶貧為宗旨,以老、少、邊、窮地區為主要服務對象,全面完成了向湖南花垣縣(國家級貧困縣)推廣轉讓“花生水溶法提取花生精製油和花生蛋白粉”的技術轉讓契約。這是一項扶貧工程,投產後每年可實現產值近6000萬元,利稅達1700萬元,可使3萬多農民脫貧,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評。

學會為促進空間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如召開學術年會、討論會、專題論證會、成果交流或發展方向研討會,聯合主辦或組團參加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會議等;出版多種空間科學技術書刊;並組織科學家為國家空間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政策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建議,曾獲中國科協首屆優秀建議一等獎。

組織刊物

學會編輯出版的《空間科學學報》是目前國內空間科學及其套用領域中極有影響的綜合性學術期刊(雙月刊),已列入"中國自然科學核心期刊",已入網國家科技部"萬方數據資源系統數位化期刊群"和中國知識基礎設施工程網站"中國期刊網",並為《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的全文收錄期刊。

組織章程

(2006年8月15日中國空間科學學會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我會的全稱為中國空間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ofSpaceResearch,英文縮寫:CSSR。
第二條本會是我國從事空間科學技術(簡稱科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與政府聯繫空間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空間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團結和組織廣大空間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為中心,促進空間科技的普及、繁榮與發展,促進空間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促進空間科技的進步與創新,促進空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成長,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實現科技強國的戰略目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大力弘揚“唯實求真、協力創新”精神;積極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建設“科技工作者之家”,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掛靠單位是中國科學院空間科學與套用研究中心。
第六條本會會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二條1號(郵政編碼:10008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圍繞空間科技和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二)編輯出版《空間科學學報》和其它科技書刊(含音像製品);
(三)普及科學與技術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組織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五)表彰、獎勵在科技和科普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舉薦優秀科技及科普人才;
(六)發展與國外有關的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友好往來;
(七)為國家制定空間科技的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提出建議;
(八)接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委託,進行項目論證和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
(九)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舉辦科技產品展覽會,培育和開拓科技市場;
(十)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十一)興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包括會員、學生會員、外籍通訊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和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式,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
(一)會員
從事空間科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或與本會業務有關的科研、教育、管理、企業人員等。
(二)學生會員
高等院校空間科技專業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在校生,以及有關科研院所的在讀碩士生和博士生。
(三)外籍通訊會員
從事空間科技研究、教學和開發活動的外籍學者。
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公益服務、經營開發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
第十條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
會員
由本人提出入會申請,專業委員會推薦,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
學生會員
由本人提出申請,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
外籍通訊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由常務理事會審查,按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備案。
二、單位會員
由單位向本會辦公室或專業委員會提出申請,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
以上會員入會由學會辦公室統一登記註冊。會員證及相關證書由本會統一制發。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一)會員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科普和其它活動;
3.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5.優先獲得本會的服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學生會員
1.享有會員第2、3、4、5、6條權利;
2.減、免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會的會議費;
3.在同等錄用條件下,優先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論文,優惠訂閱本會的出版物。
(三)外籍通訊會員
1.可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會議及科普活動;
2.優惠得到本會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3.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單位會員
(一)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二)優先獲得本會的信息資料;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科技諮詢服務;
(四)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1/3。理事會理事應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吸收會員,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本會活動經費,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工作。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審聘。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名稱不能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不另訂章程。其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報中國科協審查通過,到民政部登記。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其正、副主任委員由上屆專業委員會推薦,報理事會審聘;其委員由正、副主任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名,報理事會審聘。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若干位理事組成,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學會辦公室。學會辦公室是本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秘書長主持工作,行政上接受掛靠單位領導。
第二十五條本會在會員較多的地區或單位可成立會員小組,以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學會之間的聯繫。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設專職秘書長;在特殊情況下秘書長為兼職時,應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名譽職務、榮譽稱號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的工作做出過重大貢獻,或對學會工作有影響的德高望重的科學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其擔任名譽理事長。
第三十三條 凡是對空間科學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年齡在70歲以上,職稱或職務為正高級,並熱心參加和支持本會工作的會員,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終身榮譽會員稱號。
第三十四條 凡是長期從事學會工作的學會專兼職幹部,對學會工作做出貢獻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證書。凡是熱心學會活動,工作業績突出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學會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科協專項經費;
(二)本會掛靠單位及相關業務單位的資助;
(三)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會費;
(六)基金及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6年8月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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