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政實施要則

(2)凡有關全國性之各種稅收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中央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經財政部批准施行。 (二)凡有關全國性之各種稅收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中央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經財政部批准施行。 十二、關於幾項重要制度的規定:(一)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

發布命令

一九五零年一月三十日,政務院第三號通令頒布《關於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並附發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工商業稅暫行條例》和《貨物稅暫行條例》四個檔案。

主要內容

統一稅收必要性

《要則》提出了統一全國稅政,平衡城鄉負擔的必要性,指出:必須增強稅務工作,建立統一的稅收制度;要解決農民負擔遠超過工商業者負擔的問題,應根據合理負擔的原則,適當地平衡城鄉負擔;對全國各地所實行的稅政稅種稅目稅率極不一致的狀況,應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內逐步實施,達到全國稅政的統一。

納稅稅種

《要則》規定全國暫定統一徵收14種中央及地方的稅種,即:貨物稅、工商業稅(包括座商、行商、攤販之營業課稅及所得課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筵席、娛樂、冷食、旅店)、使用牌照稅。

稅收立法

《要則》規定了各級稅收立法許可權。關於稅收立法,規定:
(1)凡有關全國性的稅收條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制定頒布實施,各地區應切實遵照執行,如有意見可建議中央考慮,在中央未修改前,不得自行修改或變更。
(2)凡有關全國性之各種稅收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中央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經財政部批准施行。各區稅務管理局得根據中央頒布之稅法章則精神制定稽徵辦法,經大行政區財政部批准施行。
(3)凡有關地方性稅收之立法屬於縣範圍者,得由縣人民政府擬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核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批准,並報中央備案,其屬於省(市)範圍者,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擬議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轉中央批准。

稅務機關與納稅

《要則》明確了稅務機關的任務和職責。指出:各地區應依不同稅源情況,掌握不同稅收重點。各級稅收領導機關,應著重城市稅收,並注意稅收時間季節及現金之按時歸庫,保證支付,穩定金融。
《要則》規定了納稅義務。指出:納稅是人民的光榮義務,應在人民中樹立遵章納稅的愛國觀念。稅務工作者,應密切政府與人民的聯繫,提高革命品質,堅持艱苦樸素的優良作風。並明確規定,公營企業一律照章納稅,以企業獨立的資金為單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合作社同樣應該向國家納稅,不得例外。外僑及其所經營的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照章納稅。

工作制度

《要則》規定了稅務機關的領導關係和內部工作制度。明確全國各級稅務機構,受上級局及同級政府之雙重領導,稅務局長得參加同級政府之政務會議。
關於幾項重要制度的規定:
(1)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
(2)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稅款報解制度按期解庫,凡沒有銀行地區應實行金庫制,及時吸取稅款入庫。
(3)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會計、票照、報解、稽查、獎懲、會議、學習等制度。
(4)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統計制度,重視調查研究工作。重點為工商業情況,稅收負擔的輕重,稅收政策對各種經濟的影響等。

要則正文

一、為執行一九五零年概算,必須增強稅務工作,建立統一的稅收制度。
二、農民負擔遠超過工商業者的負擔,為使負擔公平合理,應依據合理負擔的原則,適當地平衡城鄉負擔。
三、全國各地所實行的稅政、稅種、稅目和稅率極不一致;應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內逐步實施,達到全國稅政的統一。
四、全國稅務會議,暫定左列各稅為中央及地方之稅收:
(一)貨物稅
(二)工商業稅(包括座商、行商、攤販之營業課稅及所得課稅)
(三)鹽稅
(四)關稅
(五)薪給報酬所得稅
(六)存款利息所得稅
(七)印花稅
(八)遺產稅
(九)交易稅
(十)屠宰稅
(十一)房產稅
(十二)地產稅
(十三)特種消費行為稅(筵席、娛樂、冷食、旅店)
(十四)使用牌照稅
五、關於稅收立法之規定:
(一)凡有關全國性的稅收條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統一制定頒布實施,各地區應切實遵照執行,如有意見可建議中央考慮。在中央未修改前,不得自行修改,或變更。
(二)凡有關全國性之各種稅收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中央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經財政部批准施行。各區稅務管理局得根據中央頒布之稅法章則精神制定稽徵辦法,經大行政區財政部批准施行。
(三)凡有關地方性稅收之立法屬於縣範圍者得由縣人民政府擬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核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批准,並報中央備案;其屬於省(市)範圍者,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擬議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核轉中央批准。
六、各地區應依不同稅源情況,掌握不同稅收重點,各級稅收領導機關,應著重城市稅收,並注意稅收時間季節及現金之按時歸庫,保證支付,穩定金融。
七、納稅是人民的光榮義務,應在人民中樹立遵章納稅的愛國觀念。稅務工作者,應密切政府與人民的聯繫,提高革命品質,堅持艱苦樸素的優良作風。
八、公營企業,一律照章納稅,以企業獨立的資金為單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合作社同樣應該向國家納稅,不得例外。
九、外僑及其所經營之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照章納稅。
十、關於違犯稅法稅政之案件,稅務機關得依章懲處,進行教育;嚴禁濫行處罰和沒收。
十一、全國各級稅收機構,受上級局與同級政府之雙重領導,稅務局長得參加同級政府之政務會議。
十二、關於幾項重要制度的規定:
(一)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
(二)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稅款報解制度按期解庫,凡設有銀行地區應實行金庫制度,及時吸收稅款入庫。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會計、票照、報解、稽查、獎懲、會議、學習等制度。
(四)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統計制度,重視調查研究工作。重點為工商業情況、稅收負擔的輕重、稅收政策對各種經濟的影響等。

發布背景

1950年1月由政務院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是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的政策精神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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