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產業用紡織品行業協會

中國產業用紡織品行業協會

(二) (二) (二)

協會概況

中國產業用紡織品行業協會是經民政部正式註冊登記的協會,是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行業唯一的全國性協會。自成立以來協會在行業自律、技術培訓、信息交流和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和會展等方面廣泛開展工作,指導企業參加免檢、名牌以及各類重大項目申請,為會員提供全方面的服務,為行業的進步和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同時也得到了全國廣大企事業單位的支持。2004年經民政部批准成立了四個專業分會,分別是紡粘法、水刺法、襯布材料、造紙用紡織品分會。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合資、獨資以及與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只要承認協會章程、按規定定時向協會繳納會費、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中國產業用紡織品行業協會會員。

機構發展

我們的專業範疇:
1.交通運輸用紡織品

2.醫療衛生用紡織品
3.建築用紡織品
4.過濾用紡織品
5.土工用紡織品
6.防護用紡織品
7.國防軍用紡織品
8.運動休閒用紡織品
9.特殊裝飾用紡織品
10.農業用紡織品
11.林業用紡織品
12.漁業用紡織品
13.工業用氈、毯、瓦等
14.繩、帶、纜
15.包裝用紡織品
16.其他工程用紡織品
我們的服務:
1. 行業培訓:
各類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專題培訓、國內外巨觀行業政策、法規及管理專項培訓、科技與名牌發展戰略培訓等。
2. 諮詢項目
中國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行業專業技術和國內外市場信息諮詢;
國內外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行業經濟發展運行分析和政策諮詢;
各類高科技或高技術紡織產業(纖維、設備、工藝、配套產業)政府諮詢報告;
區域高技術紡織產業發展潛力分析與評估;
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轉型戰略投資分析;
紡織企業信息化管理、形象文化(VI)諮詢。
3. 國內外會議和展覽
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行業年會;
多向交叉領域主題會議、論壇;主辦兩年一次的國際展覽會,組團參加國外各類相關專業展覽會;
各類高級新產品推薦會。
4.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軍用標準修訂和制定
有關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的各類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軍用標準的修訂和制定工作,包括標準徵詢、組織專家制定等。
5. 科技項目鑑定和成果轉化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中國產業用紡織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產協”)。英文名稱:CHINA NONWOVENS & INDUSTRIAL TEXTILES ASSOCIATION(縮寫:CNITA)。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本團體是由從事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生產、研究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相關團體及個人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企業服務,促進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接受政府的指導,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和意見,相互交流信息和經驗,起到企業與政府之間、企業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一) 開展對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技術政策、經濟政策、發展規劃、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 通過各種渠道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三) 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承擔專題性調查研究,參與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四) 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組織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質量監督;
(五) 協調企業之間、本行業和外行業之間發生的生產、經營、價格、質量等方面的關係,保護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 為會員單位和相關企業提供諮詢、論證、診斷服務,採取多種形式推廣新技術,培訓技術人才,提高企業和人員素質,並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組織鑑定;
(七) 開展與國內外相關經濟、社會團體和組織的交往活動,組織參加有關國際會議、展覽、考察等活動。承辦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展覽、貿易洽談,促進企業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交流活動;
(八) 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九) 組織企業交流經驗,聯絡感情,增進相互友誼。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企業、事業單位、相關的社會團體以及長期從事非織造布和產業用紡織品行業工作的專家、學者,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草案經2011年3月18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