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無障礙協會

第十四條:置理事十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中國無障礙協會

協會簡介

「以愛的力量,結合智慧創造無障礙環境」
2009年10月,90後大學生,北京公益聯盟創始人郭詠,為了方便身心障礙者的出行、生活等需求用自己的電話開通了,中國首個身心障礙求助熱線“中國有愛無障礙求助熱線”,以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為目標,2012年5月,創立了中國無障礙協會。這是全國首個以「無障礙」做為行動目標的組織。「無障礙」社會,包含如何建立環境及心理的無障礙,目的就是讓身心障礙者能夠走出來自立自強,也讓一般人能夠知道身心障礙者的處境。
聚集愛的能量,中國無障礙協會本著服務的精神,在社會上舉辦富有教育及創意的多元化活動。包括出行無障礙、信息無障礙、生活無障礙、醫療無障礙。同時利用志願者的力量,為殘障朋友開設手工藝術、電腦、網上創業等培訓,定期召開無障礙研討會等活動。期望身心障礙者在獲得知識的同時,也享受美妙的人生。

目標

不斷的努力,不停的創新,不息的愛心。有愛,無礙,不讓弱者的聲音淹沒在喧囂的城市裡。
中國無障礙協會倡導“無障礙進社會”,建立全民身心無障礙的樂土,是我們的目標,也是中國無障礙協會所有人的使命。我們全力以赴。

協會創始人簡介

郭 詠,男,生於1990年,山西臨汾人,北京在校大學生,公益人、社會活動家、北京公益聯盟創始人、北京公益聯盟主席、中國無障礙創始人,中國有愛無障礙身心障礙求助熱線發起人、“隨手拍,無障礙”發起人、北京市海淀區聾兒康復中心形象大使、中國無障礙協會創始人。14歲開始公益,他用行動告訴志願者,公益不是有錢人的專利,只要我們有一雙手和一顆愛的心,隨時隨地都可以公益,一直倡導“零捐款”公益,不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捐款,大學邊上課,邊兼職維持公益聯盟運轉,大學四年,為做公益打倒貼8萬餘元,被媒體稱為中國“90後公益領袖”。中國“零捐款”公益第一人。 他曾呼籲“興90後公益,樹90後形象”。

項目簡介

出行無障礙

北京公益聯盟繼2005年建設部、民政部、全國老齡委辦公室、中國殘聯提出“無障礙進家庭”,“有愛,無障礙”身心障礙求助熱線倡導“無障礙進社會”同時為殘疾人建立無障礙地圖,預計2016年底完成北京市無障礙地圖建設。讓殘障人士走出家門,融入社會,共享和諧。

心理無障礙

我國大約有8000萬殘疾人,約占總人口的6.3%。“殘疾人往往伴有心理障礙或紊亂,他們的心理康復與疏導直接關係著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共享物質文明成果的程度,也關係著全社會的文明與進步。”長沙市心理學會辦公室主任劉立京分析,為殘疾人開展多種心理疏導至關重要:“必須理解、尊重和幫助殘疾人,積極開展醫療、文娛、體育等活動,培養殘疾人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引導他們在思想上解負、心理上解壓、精神上解困、生活上解難,讓殘疾人從心裡‘站起來’。”

法律無障礙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人在中國是一個龐大的群體,中國有各類殘疾人8296萬餘人,占全國總人口的6.34%。由於種種原因,社會上歧視、傷害殘疾人和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不少殘疾人由於身體狀況、經濟條件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普遍面臨著比常人更多的困難。
促進殘障人事業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維護殘障人權益的意識,為殘障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提供良好法制環境。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著力解決殘障人普遍性、群體性的利益訴求。

信息無障礙

滿足殘疾人對外界信息的需求,讓殘疾人和普通人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平等的、方便地、無障礙地獲取信息、利用信息。北京公益聯盟將為殘疾人提供信息輸送,和上門培訓服務。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從而消除信息障礙,殘疾人和社會鴻溝,推動社會和諧發展,同時引導、扶持身心障礙者網上創業。
加強信息無障礙建設,普及公共服務信息,方便殘疾人使用,推進通用產品、技術信息無障礙。推進網際網路和手機、電腦、可視設備等信息無障礙實用技術、產品研發和推廣,推動網際網路網站無障礙設計。

醫療無障礙

中國殘疾人“十二五”規劃綱要,實現“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加快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進程,針對農村醫療設施落後,交通不便等因素,醫療無障礙主要為農村殘障人實施入戶體檢服務。著力提高殘疾人的健康水平,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殘疾人的關切,讓殘疾人享受更多的關愛和照顧。實現農村身心障礙人士“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目標。
開展農村體檢康復服務;實施重點康復工程,每年幫助10萬身心障礙人士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復。

有愛無障礙熱線

中國有愛無障礙身心障礙求助熱線
2009年10月,由90後在校大學生,北京公益聯盟創始人,郭詠用自己電話開通,是國內首個身心障礙求助熱線。並提出“無障礙進社會”。主要為身心障礙人士提供出行、心理、法律、信息、醫療等無償服務。倡導信息及無障礙出行理念,促進殘健共融。
走出家門,是殘障人士尤其是行動不便的殘障人士融入社會的第一步,對殘疾人而言,無障礙設施不僅創造了必要的出行條件,更重要的,希望通過此類活動,能消除殘疾人內心的自卑和沮喪,使他們勇敢地參與社會生活。
中國有愛無障礙身心障礙求助熱線,熱線開辦至今,曾幾次組織8000多位不便出行的殘障人游故宮、八達嶺長城、中央電視塔等。接到5000餘個求助電話.

協會榮譽

中國2012年度十大公益品牌
中國2013年城市貢獻獎

中國城市無障礙環境評估

在全國各地公共場所,通過志願者開展無障礙設施建設評估工作,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被占用、損壞,或者沒有設立等情況,用圖文等形式在中國無障礙協會網站作出標示,以便身心障礙人士出行前的查詢,同時也督促相關部門完善其設施建設,提高無障礙建設質量和水平,加強無障礙設施日常維護與管理。加快推進無障礙建設與改造,開展全國無障礙建設市、縣、區創建工作。每年對各城市的無障礙建設情況通過第三方進行評估。完善無障礙建設標準體系,新建、改建、擴建設施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範建設無障礙設施,加快推進既有道路、建築物、居住小區、園林綠地特別是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已建設施無障礙改造。

全國二級分會

北京分會
山西分會
寧夏分會
上海分會
廣東分會
天津分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無障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民間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促使政府在各項措施上,建立無障礙的身心環境,及公共場所設立各項輔助設施,使其在行動上達到無障礙空間,並給予心理、就業各方面之輔導等,使其建立自信心與尊嚴,並達到身心無障礙的境界。
第三條:協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更具實際情況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協會宗旨,年滿十八,對無障礙事業感興趣或有專長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宗旨之政府、社會團體。
三.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四.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 分級組織應加入為團體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八條:會員有遵守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置理事十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後行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由理事長指派一名常務理事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表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之解散及其他與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芔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九條: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 100 元(代調整),於會員大會時繳納。
二. 會員捐款。
三.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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