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商法協會

中國海商法協會

中國海商法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會員對海商法律、國際公約、海運慣例和習慣作法進行調查和研究;向政府及有關主管機關就海商法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建議或報告,為我國海上運輸、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海上保險和有關行業的發展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組織會員收集、整理和編譯出版國內外海商法規、案例和有關的文獻資料;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加強同各國和國際海商法組織、人士的聯繫,研究國外海商法的發展動向,積極參加國際海事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

簡介

中國海商法協會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成立。

機構發展

秘書處設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海商法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以及理事會選舉的其他常務理事組成。中國海商法協會設有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組成,負責中國海商法協會的日常工作。中國海商法協會下設八個專業委員會和《中國海商法年刊》編輯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名稱和主要研究範圍如下:
1、海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2、海商法律專業委員會。
3、海上保險專業委員會 4、防止海運欺詐專業委員會。
5、爭議處理程式專業委員會。 6、國際海事委員會聯絡委員會。
7、內河航運法規專業委員會。 8、海運法規專業委員會。
中國海商法年刊》編輯委員會,設於大連海運學院,負責年刊的編輯出版工作。
此外,協會還出版季刊《中國海商法協會通訊》,定期送發給會員。
中國海商法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中國各有關單位及海商法各界人士可根據中國海商法協會章程的規定申請加入中國海商法協會。
一九八九年四月七日,經國際海事委員會(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簡稱CMI)批准,中國海商法協會取代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成為國際海事委員會的中國會員協會

中國海商法協會章程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修訂並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海商法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ritime Law Association(簡稱CML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海商、海事、海商法及其相關工作的個人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動中國海事、海商和相關事業的發展以及海商法制的健全,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為促進海商法、海運慣例和習慣作法在國際範圍內的統一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中國法學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為國際海事委員會(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的國家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對海商法律、國際公約、海運慣例和習慣作法進行調查和研究,舉辦各種業務培訓和講座活動,交流經驗,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為推動中國海上運輸、經濟貿易、海上保險和其他有關行業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二)向政府、有關機關及社會就海商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建議或報告。
(三)組織協會會員收集整理和編譯國內外海商法規、案例和有關的文獻資料,辦好協會刊物,為會員提供各種信息和服務。
(四)指導和協調協會各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為協會會員工作的開展提供服務。
(五)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加強同各國和國際海商法組織、人士的聯繫,了解國外海商法的發展動向,積極參加國際海事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海事、海商工作及相關工作或在本協會所涉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須由協會會員推薦;
(二)經協會秘書長批准後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v除按規定自動退會外,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按時繳納會費,經本協會提示後,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給協會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向協會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協商產生,也可以特邀的方式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構成和產生辦法如下:
(一)協會團體會員可推薦一至五名理事候選人;
(二) 協會個人會員在海商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可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為理事候選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的任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撤銷、合併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九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和學術活動的需要,協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撤銷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專業委員會任期兩年,其組成應精簡、高效、便於工作。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各專業委員會推薦,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專業委員會活動經費可採取協會按項目預算撥付基本費用和專業委員會自籌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是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專業領域學術活動的學術非法人組織。它的職責是:
(一)編制本專業領域的學科發展規劃與年度活動計畫;
(二) 按照理事會審定的規劃與年度活動計畫,組織本專業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三)組織評議、審定本專業有關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
(四)協助協會刊物征、審有關專業的稿件,編輯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
(五)隨時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發展動態,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六)承辦協會交辦的有關本專業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可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決定,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協會主席和副主席候選人由主席輪值單位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輪流提名候選人,也可以由常務理事會提名對協會有重大貢獻和在海事、海商、海商法及相關領域有重大影響的人士為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兩年。副主席可以接受主席委託履行主席職責。
主席缺任期間由輪值單位副主席或依次由下一順序副主席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召集秘書長會議,就協會重大事項提出工作預案,處理協會的日
常事務,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理事會的委託,決定會員的吸收;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並按照《協會會費收取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請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主 席
魏家福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總裁
副 主 席
劉國元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總法律顧問
姚 平 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 副總裁
董松根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副會長
王樂樞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紀委書記
張國發 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副總裁
王彥君 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副庭長
朱伽林 交通運輸部 政策法規司副司長
於世成 上海海事大學 校長
司玉琢 大連海事大學前校長 教授、博士生導師
李 海 廣東海利律師事務所 主任
顧 問
朱曾傑 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 顧問
高隼來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顧問
楊良宜 Philip Yang § Co.,Ltd 海商法專家
尹東年 上海海事大學 教授
高宗澤 金杜律師事務所 律師
劉書劍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前副主任
秘 書 長
李 虎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副秘書長
副 秘 書 長
李 莉 中遠集團總公司 法律事務室經理
楊運濤 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 法律部總經理
安 瑞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副處長
鄒志洪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部/合規部總經理
沈滿堂 中海集團總公司 總法律顧問
王淑梅 最高人民法院 民四庭審判長
張雅萍 交通運輸部 政策法規司條法處處長
宋迪煌 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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