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材料研究學會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C-MRS),是中國從事材料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合併依法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掛靠在中國科學院。是國際材料研究學會聯合會 (International Union of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簡稱IUMRS )的發起單位之一,並代表國家身份作為該會的成員。

基本信息

成立背景

材料是現代文明的三大支柱之一,新材料被視為新技術革命的基礎和先導。四個現代化的建設、能源、交通、信息、環保事業的進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無不與材料密切相關。材料科學與技術涉及的面十分廣闊,是基礎科學與工程科學的融合,也是材料科學與各種現代先進技術結合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原來各類相對獨立的材料,如金屬、陶瓷高分子材料等,已經相互滲透、相互結合,形成了多學科交叉的當代材料科學與技術新體系。在這個學科發展綜合集成的歷史潮流中,多學科的材料研究和教學機構紛紛建立,隨之綜合性的材料研究學會(MRS)在諸多國家和地區應運而生。這是進一步推動材料科技進步的需要,也是科學發展的必然結果。MRS從一誕生便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在我國老一代材料科學家倡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下,經多年籌備,中國材料研究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MaterialsResearchSociety,簡稱C-MRS)於1991年5月16日在北京成立。

組織宗旨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中國廣大材料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科教興國"方針,自主活動,自我發展,緊緊圍繞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目標,瞄準世界材料科學前沿,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各類先進材料的研究與發展,努力推動新材料、新工藝及新技術在產業中的實際套用,為繁榮和發展材料科技事業、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做貢獻。

組織任務

組織、舉辦國內、國際材料科技領域學術會議;
編輯、出版和發行中外文的材料科技學術期刊;
組織編著材料科技圖書、會議論文集及其他出版物;
開展材料領域的科技諮詢服務活動;
組織舉辦材料科技展覽;
設立材料科技獎勵基金;
推薦、表彰和獎勵優秀材料科技工作者;
開展材料科學普及和繼續教育工作;
承接項目評審、標準制定、成果鑑定以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工作;
履行國際材料研究學會聯合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學會現有分支機構5個(青年工作委員會、疲勞分會、環境材料分會、計算材料學分會、金屬間化合物與非晶合金分會)。

委員會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第七屆理事會工作委員會
1、組織委員會主任:謝建新;副主任:姚燕
秘書長:唐清(秘書:張艷紅)
委員:潘峰,張國慶,曲選輝,趙棟樑,熊柏青
2、學術委員會主任:翁端;副主任:朱美芳
秘書長:李樹索(秘書:賈怡明)
委員:顧忠偉,李敬鋒,劉雪峰,呂廣宏,趙新兵
3、產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周少雄;副主任:韓高榮
秘書長:張增志(秘書:劉楓)
委員:黃學傑,紀松,劉敏,郅曉,胡伯平,李金山,石瑛,楊桂生
4、外事工作委員會主任:楊銳;副主任:韓雅芳
秘書長:馮強
委員:鄧濤,王秀梅,任曉兵,張加濤
5、獎勵工作委員會主任:周科朝;副主任:翁端
秘書長:車成衛(秘書:張艷紅)
委員:馬勁,唐見茂,熊柏青,歐陽世翕,武英
6、出版工作委員會主任:韓雅芳;副主任:張平祥
秘書長:武英(秘書:馬曉梅)
委員:李賀軍,李小武,翁端,王榮明,吳成鐵,張加濤,趙新青
7、諮詢工作委員會主任:丁文江;副主任:王迎軍
秘書長:左家和(秘書:冉銳)
委員:唐見茂,吳玲,石瑛,郅曉,彭立明,翁端
8、教育、培訓工作委員會主任:聶祚仁;副主任:朱美芳
秘書長:馮強
委員:賈延琳、謝峻林、崔素萍、趙長生、冉銳
9、科普工作委員會主任:潘復生;副主任:劉興軍,劉日平
秘書長:唐清,蔣斌(秘書:陳先華)
委員:馮強,李銳星,唐見茂,劉麗宏,吳鳴鳴,黃偉九、崔洪芝、武曉雷、馬朝利

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143個(擁有上萬的材料科技工作者),個人會員1114人。會員是學會的主體和基本依靠力量,密切與他們的聯繫,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努力做好為他們的服務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使學會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成為“材料科技工作者之家”是學會工作的中心任務。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MaterialsResearchSociety”,縮寫為“C-MRS”。
第二條本會是中國從事材料科學技術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合併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中國發展材料科學與工程研究和創新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會是國際材料研究學會聯合會的發起單位之一,並代表中國作為該會的成員。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我國廣大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結合經濟建設實際,促進有關材料科學與工程領域各學科間在材料科學技術前沿和發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橫向聯繫與合作,繁榮材料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為加速我國材料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做出貢獻;積極開展材料科學技術知識的傳播、普及和相關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為促進我國材料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做出貢獻;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團結國際材料科學工作者,共同為發展材料科學事業和提高我國材料界的國際地位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與開展國內和國際材料科學與工程領域的學術交流;
(二)為國家在發展新材料和材料科學技術重大決策提供科學論證和諮詢,為從事材料科學技術研究、材料生產企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
(三)編輯、出版、發行材料科學領域和材料科學技術研究前沿的出版物、技術資料、會議論文集及有關技術資料;
(四)開展有關材料科學技術方面的科學普及、繼續教育和科技人員培訓工作;
(五)接受委託,承擔材料科學技術方面的項目評審、技術評價、成果評價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
(六)組織有關材料科學與工程方面的展覽活動;
(七)進行有關材料科學技術的開發及成果轉讓;
(八)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推薦、表彰和獎勵優秀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
(九)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兩類。個人會員是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的統稱。
第八條會員入會條件: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的材料科技人員;
2.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與之相當水平的材料科技人員;
3.獲得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材料科技人員;
4.在材料科學技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在科研、生產、教學等實踐中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業管理工作者。
(二)高級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正、副高級技術職稱,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在材料科學技術及其有關學科領域成績顯著者;
2.對我國材料科學與技術有重要貢獻者;
3.對本會的發展和組織建設有重要貢獻的材料領域管理專家和企業家;
4.在材料科學技術方面有突出發明創造,或在科研、生產、教學等實踐中有較突出成就和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企業管理工作者。
(三)學生會員:
凡在校學習與材料有關的科學技術專業高年級大學生和研究生,成績優良,並有志於材料科技事業者,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如果大學(研究生)畢業或中途退學即自然終止學生會員資格;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材料科技工作者可申請轉為會員。
(四)單位會員:
1.從事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產,擁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2.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會員入會者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惠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服務;
5.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出版物和有關資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推薦、提名理事候選人;
2.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參加和舉辦本會的學術活動;推薦分會負責人和大會報告人;
3.申報本學會主持的科技獎勵項目;
4.申報由本會推薦的國家先進集體和個人候選者;
5.獲得本會對技術諮詢和服務請求的優惠、優先權;
6.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出版物和有關資料;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密切與本會聯繫,及時反映科技工作者對學會工作的訴求,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4.按期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積極支持所在單位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設立一名聯繫人,負責聯絡本單位個人會員,收繳會費,分發期刊雜誌,定期向本會提供所在單位的科技信息;
4.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七)決定本會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必須是本會會員,理事候選人通過民主協商提名,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三)聘任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制訂本會工作計畫、審查本會財務預決算,並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獎勵與表彰;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五條中除第(二)、(三)、(四)、(五)和(十)項以外的所有各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由學會一名副理事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材料科學技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每屆理事會設兩名理事長(每位理事長任期兩年),分別為“現任理事長”和“候任理事長”,前者在當屆理事會四年任期中的前兩年任職,後者在當屆理事會四年任期中的後兩年任職。上述兩人中,一方行使理事長職責時,另一方行使副理事長職責。理事會設副理事長若干人(任期四年)。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學術性社會團體的相應領導職務。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同一職務)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較強的領導工作能力;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理事會聘任。秘書長負責學會日常工作。專職秘書長需全職在學會秘書處工作。
專職秘書長可採取學會理事會直接聘任或通過社會公開招聘方式遴選後由學會理事會予以任命,可不經過學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專職秘書長任職年限由學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酌情決定,不做限定。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專職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學會理事會對秘書長的工作實施監督和考核。原則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繼續延聘,考核不合格者終止聘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若干名專職人員和志願者組成。秘書長領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根據學會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含主任及副主任),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換屆同步。臨時變更應按聘任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根據材料科學技術發展和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按學科與專業劃分或會員組成特點,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分會,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或群體的學術活動。
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分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其設立須報中國科協備案。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其名稱須使用本會的全稱,不另訂章程。本會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和中國科協《全國性學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制訂相應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章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的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執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常務理事會授權財務管理工作委員會對本會財務工作和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清楚、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財務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實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協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徽圖形如下: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6年4月16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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