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是經政府批准組建的室內裝飾行業全國性組織。成立於1988年9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經濟團體。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承擔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建設宗旨

貫徹國家政策法令,聯結全國從事室內裝飾、室內設計、環境藝術設計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起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室內設計師服務,為消費者服務,維護會員合法利益,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秩序,促進室內裝飾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發展方向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未來將朝規範化、智慧型化、集約化方向發展,將繼續嚴格規範對設計師的資格認證,彌補行業內緊缺的室內設計高端人才缺口,隨著像杭州清風學院等高端培訓機構的出現,這一缺口得到一定的緩解,杭州清風學院最新研發的雲計算三維核心技術把室內設計師從很多繁瑣的工作中解脫出來了。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陳士能 楊 波 步正發 龔 權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會長傅立民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會長傅立民

會 長:劉 珝

副 會 長:(按姓氏筆劃排列)

萬慶棠 王耀海 劉德林 孫立軍 孫有富 孫西民 許澤飛 吳 軍 吳國興 宋廣生 張秀蘭 張洪根 張恩玖 李衛國

李小立 李發祥 李傑峰 李清培 楊洪光 沈國臣 陳賢耿 羅果志 鄭曙暘 姚保林 姚聯盟 律文秋 洪子英 趙 健

趙庶民 饒 軍 倪良正 徐劍光 談太宏 曹文杰 謝再省 韓登新 蔡金桃

秘 書 長:張 麗

主管部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承擔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業務範圍

1、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協調處理行業重大問題,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建議。

2、受政府部門指導和委託,承擔全國室內裝飾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和頒發證書工作

3、制定行業標準和行規行約,倡導職業道德、規範行業行為。

5、開展人才培訓,組織學術交流,推介新產品新技術,促進企業素質與行業水平的提高。

6、開展諮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向會員提供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經濟信息。

7、促進會員合作,組織行業展覽,推動技術進步,幫助企業擴展國內外市場。

8、發展與國外同行聯繫,接待國外來訪團組,促進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

行業概況

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築物(含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及車、船、飛機等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以及室內用品的陳設布置。是集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新興行業。目前全國已有室內裝飾設計、施工企業20萬家,職工1000萬人,其中從事室內設計的專業人員60萬人,年裝飾工程量8000億元。成為新的消費熱點和新的經濟成長點。

協會性質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CIDA)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建議,由政府批准組建的室內裝飾行業全國性組織。成立於1988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經濟團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業務上受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並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管理工作。2004年成為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IFI)國家級團體成員。

團體會員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現有團體會員5000多家。經本協會認定頒發證書的室內設計師已有近30000人。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分布在全國各地,包括具有相當實力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具有先進裝備的室內裝飾材料和用品的生產經營企業,較有影響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以及室內設計師、材料師、監理師、項目經理等室內裝飾從業人員。

組織機構

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人才培訓部、信息諮詢服務部、展覽部、國際合作部

專業機構:設計專業委員會、陳設藝術專業委員會、裝飾材料用品專業委員會、施工專業委員會、室內環境監測工作委員會、智慧型化裝飾專業委員會、室內裝飾質量工作委員會、法規專業委員會、綠色家居環境技術工作委員會

專業機構

· 會員部

· 秘 書 處

· 辦 公 室

· 信息諮詢服務部

· 人才培訓部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設計專業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施工專業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裝飾材料用品專業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法規專業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室內環境監測工作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綠色家居環境技術工作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英文名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簡稱為CIDA.會徽標誌由CIDA的圖案組成.

第二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遵照國務院會議提議組建的室內裝飾行業的全國性組織,是由同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經濟團體,具有法人地位。協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

第三條 中國輕工總會是國務院授權管理室內裝飾行業的主管部門,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是中國輕工總會的組成部分,受中國輕工總會的委託,承擔部分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室內裝飾是對人們活動的所有成形內部空間(包括建築物、車、船、飛機等)的再加工和再創造;是室內空間及環境的裝飾設計、施工、室內裝飾材料和用品配套生產、組套供應的系統工程;是集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業;它為人們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第五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聯結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為政府巨觀決策服務,為企業和行業服務,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促進室內裝飾行業的發展?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與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發展室內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協助政府制訂與貫徹實施室內裝飾行業的技術標準和各項定額,開展對設計與工程質量的評定與監督;

(三)協助政府制訂與貫徹實施室內裝飾行業市場管理;

(四)開展對國內外室內裝飾行業的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的建議;

(五)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組織國際國內展覽和技術交流,推動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幫助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

(六)開展諮詢服務,出版有關刊物,為會員提供本行業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開發、培訓各類人才;

(七)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

(九)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糾紛,幫助會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承辦中國輕工總會、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執照的從事室內裝飾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室內裝飾工程公司以及室內裝飾設計、科研、技術開發、信息情報、教育等相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照章繳納會費的,均可自願申請為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願為發展室內裝飾行業貢獻力量的專家、學者、教授、科研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均可自願申請為協會個人會員。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聘請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委派會員代表人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監督權和其他民主管理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決定退會。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完成協會委派的任務;

(四)遵守行規行約;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人,可以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委託本單位其他人員出任。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協會可予以除名:

(一)停業或轉產;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協會勸告拒不改正。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查通過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修改協會章程。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票數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換屆選舉,也可採用通訊方式舉行。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協會工作計畫;

(三)吸收新會員。

第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正、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決定聘任。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期,以兩屆為限;特殊情況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延長一屆。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日常事務,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機構。

第十七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和顧問,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地方協會

第十八條 凡經過地方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地方協會,可以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協會。地方協會在當地業務主管部門指導和本協會協助下,自行決定工作計畫和開展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條 經費開支

(一)為實現協會任務開展活動的開支;

(二)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勞保、福利費用等;

(三)協會辦公設施所需費用及差旅費、辦公費等開支;

(四)其他正當開支。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收入和支出均應符合國家財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報中國輕工總會和民政部備案。章程解釋權歸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第二十三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終止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中國輕工總會批准,並報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