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地區節日與公眾假期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規定法定節日為休假日,同時規定實行職工每年的帶薪休假制度。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3號)通過以後,自2008年開始,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被列為法定節日,這個改變也體現了官方對傳統文化價值的推崇。 在《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修改以前,全年僅有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為全民法定節日,《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修改以後,自2008年開始增設清明、端午、中秋三個傳統節日為全民法定節日。

中國大陸地區的節日包括農曆傳統節日、公曆節日、紀念日與少數民族節日,另外還有主題節日(主題日),公眾休假在《勞動法》內有條款規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為規範全民節日休假的最高行政法規,主題節日由專業法律規定。公眾休假由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人事部、勞動暨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規定來實施;《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範了普遍實行的每周五日工作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範每年的職工帶薪休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休日、法定節日休假和帶薪休假為公眾假期。

2007年12月14日新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將清明端午中秋三大傳統節日正式列入全民法定公休節日,自2008年開始共有七大全民法定公休節日,分別為元旦春節、清明、端午、勞動節、中秋和國慶節,全民公休節日的假期通過調整雙休日來集中休假,休假時段每年由國務院發布。地方性節日、少數民族傳統節日、其他特定群體的節日限於特定群體或局部地區。中國內地的公眾節日與台灣地區大同小異。

每周休息日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規定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規定法定節日為休假日,同時規定實行職工每年的帶薪休假制度。依此推斷,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五天半,即每個星期有1天半的休息。1995年5月1日實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46號),規定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五日工作制。除了特殊的生產企業、機構的特殊崗位外,均實行每周五日工作制,其中公共機構包括政府組織、中國小校和各類院校,科研機構、大多數公司機構周六、周日均普遍為休息日,即普遍實行每周2日休假制度(雙休日),同時實行法定節日休假和每年的帶薪休假制度,部分生產企業、面向社會的商業服務組織、特殊崗位、其他特殊行業實行輪休制。

公休節日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與其它國家,甚至香港及澳門地區比較,中國內地的法定節日明顯不多,以前的諸多重要傳統節日均不屬於法定節日。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3號)通過以後,自2008年開始,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被列為法定節日,這個改變也體現了官方對傳統文化價值的推崇。另外,西方節日雖然不為普遍的中國公民所接受,但卻越來越受到年輕人喜愛,逐步漸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但商業氣息濃厚,多為商家推崇。

在《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修改以前,全年僅有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為全民法定節日,《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修改以後,自2008年開始增設清明、端午中秋三個傳統節日為全民法定節日。全民法定休假日通常與周末雙休日實行統一的全國性“調休”,休假日期的調整實施由國務院每年統一發布。

黃金周

國慶節和春節的連續休假時間通過調整雙休日集中休假由3日調至7日——即一周的時間,俗稱“長假”或“黃金周”,為全境購物、長途旅遊集中時節,期間客流陡增,長途交通運力最為緊張。最典型的是春節期間出現全民節日大遷徙——為交通運力最緊張的階段,前後持續時間長達40天,俗稱“春運”,如2008年春運期間全境公路旅遊總運量達到21.5億人次

小長假

元旦、五一、清明、端午、中秋節法定時間為1天,這些法定節日經過雙休日的調整,連續休假時間達3天,相對於連續七日的集中休假,被媒體和商家炒作為“小長假”。小長假除了購物消費集中,其特徵是以近郊休閒為主要代表的“農家樂”最為繁忙,這期間城市通行的車輛陡然減少,來往於鄉村的車輛急劇增加。

帶薪休假

除了雙休日、法定節日休假外,每年還有職工帶薪休假,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在《勞動法》有條款規定。2007年12月14日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首次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司機構和私人僱主的員工休假作出了具體規定。帶薪休假按職工連續工作年限劃分,即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連續工作未滿1年以上不享受帶薪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公眾休息日

相關條目

節日
香港節日與公眾假期

來源

^ 中央人民政府網站:2008年全國公路春運期間客運量將達到21.5億人次
^ 《香港僱傭條例》規定每年法定假期,包括元旦、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中秋節翌日、重陽節 、國慶日、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總計12天;《香港公眾假期條例》規定每年的法定假期為元旦、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清明節、復活節(耶穌受難日、耶穌受難翌日和復活日)、勞動節、佛誕、端午節、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中秋節翌日、重陽節 、國慶日、聖誕節(包括聖誕翌日)總計17天。
^ 澳門公眾假日:2001年1月1日(2000年9月29日發布)生效的《澳門政府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規定每年的公眾假期為元旦、勞動節、國慶節(國慶日、國慶翌日)、追思節、聖母無原罪瞻禮、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聖誕節(聖誕節前日、聖誕節);春節(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節、復活節(耶穌受難日和耶穌復活前日)、佛誕、端午節、重陽節、冬至節和中秋節(即中秋節翌日)共15個節日累計20日為公眾假期。
澳門公眾假日逢周日不實行補休:從澳門特區政府每年訂定公眾假日公示來看,公眾假日逢周日不補假調休,僅2007年春節期間的正月初一逢周日,於當年2月21日(正月初四)補假以外,之前的年份對所有公眾假日均未補假調休。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