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指中國國民的國籍。“中國國籍”一詞始於1909年3月28日頒布的《大清國籍條例》。現時因兩岸分治形成所謂“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晚清以前中國只有“戶籍”而無“國籍”。晚清時因應對荷屬印尼華僑國籍問題而依據血統主義制定《大清國籍條例》。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國籍指中國公民的國籍。現時因兩岸分治形成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中國國籍”一詞始於1909年3月28日頒布的《大清國籍條例》。以前中國只有“戶籍”而無“國籍”。晚清時因應對荷屬印尼華僑國籍問題而依據血統主義制定《大清國籍條例》。

大清國籍

第一條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第二條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中華民國國籍

中華民國國籍,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的即台灣、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等的人士。

中華民國的《國籍法》以“屬人主義(血緣主義)為主”,“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為輔”。“除了高階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以外,國人允許擁有雙重國籍”。即中華民國國民加入外國國籍者,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除非經內政部許可。由於此原因,所以會常常出現中華民國公民既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又持有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外國之護照。“但外籍人士加入中華民國國籍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除非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護照條例》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不得同時具有大陸地區護照。透過取得大陸地區護照而放棄台灣地區護照的名人有:林毅夫、趙玉芬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等的人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在出生國籍上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凡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籍法在兩地實施的解釋,處理當地居民的國籍問題。)但是仍然可以出生時擁有中國和外國的雙重國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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