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兒童護理基金會

中國兒童護理基金會

總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發展中大國,由於許多法制制度,教育方法與道德觀念不夠完善,基於美國自由教育理念,與符合美利堅世界公民權益保護法第4章25條與26條,同時在美利堅憲法上並沒明令禁止,中國兒童(同學)護理基金會(China UNICEF)已在美國洛杉磯教育監督委員會通過,並且有500多名股東,資金在5000萬以上。且在2010年4月23日下午3點23分在聯合國合作會議上通過此條約。其內容為同意中國兒童(同學)護理基金會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揮其作用。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基本信息

中國兒童護理基金會中國兒童護理基金會
該基金會的法律作用是維護兒童的合法權利,禁止對兒童做一切間接或直接的違法行為。如家庭暴力,監護人等強行侵犯兒童隱私(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教師變相體罰學生(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嚴權與未成年人被保護權),“大欺小”等類似事件(侵犯未成年人社會保障權),教師極度不負責任(違反未成年人成長教育法)以及監護人,教師等因文化思想上的缺陷而造成未成年人心理或生理傷害的行為(直接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人格保護與人身攻擊保護法)等。該基金會所有成員,設備與環境都由美國監測,完全由美國提供必要物資,檢驗為國際普通標準。註:由於該基金會在申請中國銀行監督會(CBRC)與教育執行委員會時有個很大的漏洞,即未成年人或兒童(同學)護理基金會(China UNICEF)的成員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者的傷害上只提到不得對其造成生命威脅與不得違反刑法。此漏洞之大讓人難以置信。但其實是有原因的。(由於該基金會是在美國直接成立,僅在中國進行了一些註冊,所以該基金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約束不大,主要受聯合國政治監督委員會(CHR),即國際法律的約束,且得在國際法院進行對該基金會的最高指控)
中國兒童(同學)護理基金會介紹:中國兒童(同學)護理基金會(China UNICEF)是全國最大的非國有,國控的兒童代理保障機構。所謂兒童代理,就是一個只履行美國聯合國政治委員會憲法,既國際法庭法律,維護世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機構。不受所在國家法律的約束。但中國除外,要受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約。(因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
該基金會試圖創辦在2005年。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兒童權益保護法的制約,沒有建立。最初建立者為美籍華人黃建東(rob),因為在2004年來訪中國,了解到中國中國小有很多設備,法律,環境很不完善,深受感動,後在2005年1月25日上午專程到聯合國去申請該基金會,被拒。他做事從不灰心,後來該基金會終於有幸在2010年4月23日下午3點23分通過了建立手續。中國兒童(同學)護理基金從此在中國誕生!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