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決定書

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中國人民檢察院對不批准逮捕所作的書面決定。對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及案卷材料、證據等,人民檢察院在仔細審查後,如果認為尚未構成犯罪;或雖已構成犯罪,但罪行輕微不夠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雖然罪行較重,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可以不批准逮捕,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主要寫明不批准逮捕的根據與理由,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文書後要立即釋放被拘留者,並發給釋放證明。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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