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除專用契約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規定

4.11.1不利物質條件,除專用契約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採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辦理。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主要區別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如地震、颱風、海嘯、騷亂、暴動、戰爭等。

不利物質條件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如遇見廢棄的地下管道、隧道掘進遇瓦斯突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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