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政協事件

上饒政協事件,俗稱“過半數票”事件。是指在舊的政治生態中形成和隱藏的、在從嚴治黨戰略決策實施過程中曝露出來的,權力人物尤其是“一把手”親手發動,相當一部分黨員幹部(也有非黨員幹部)捲入其中,“以票害人、以邪壓正、以惡壓善、以劣壓優、以貪壓清”群圍群攻迫害好乾部的政治事件。

其手段是,通過山頭力量、通過背靠“靠山”胡作非為、通過每年一次民主推薦測評會前的拉票請客活動、通過公款旅遊醞釀動議提拔幹部、通過換屆時的突擊提拔幹部等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利益相關方兼競爭力的單個弱勢方穩得好票好勢;同時,又通過對個別有能力無勢力幹部無故“降級使用”以削弱其競爭力和“人氣”、通過民主測評會上進行“互為代替打票”等非組織活動直接造成並持續保持其得票過不得半數、通過集體沒有理由卻高度一致大打該名幹部的“差等票”等行為,導致後者連續十三年民主測評得票過不得半數,再加上一進入該單位就受到“降級使用”的打壓,該名幹部受排斥打壓的時間總計達到十七年,因此雖然沒有任何污點和疑點,卻被除去提拔晉升資格,沒有任何能力和實績欠缺,卻被牢牢阻塞上升通道,以確保一幫官親們依靠違規違紀謀得的非正當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免遭曝露和衝擊。
上饒政協事件,也是任人唯親過程中造成能力極為缺乏後,對個別新引進幹部,既要用其力又要奪其利、既要搭其車又要壓其人的群體性長期損人利己事件。有過行政經驗的人都清楚,在有些黨政機關,能一般性地寫些文稿的較多,能達到相當程度的較少;“有文憑沒文化”的較多,有文憑有文化的較少;犯過不同程度違規違紀過錯的較多,磨難其中卻始終不與違規違紀咬合沾邊的較少。而上饒政協事件,恰恰是具有前三項的絕大多數人長期一貫打壓兼具後三項的唯一一個人。這其中的“絕大多數”,不是幹部身份來歷不明,就是進入該機關來路不正;不是靠權力尋租撈取好處,就是靠弄虛作假弄張“文憑”或弄點“成果”。至於公款旅遊、公車私用、公款吃喝,尤其提拔過程中的集體違規違紀,對於這些個所謂的“絕大多數”,則是十幾年如一日的人所共犯的常案。
因此,上饒政協事件,是山頭主義、潛規則用人、團伙政治和以票取人相結合的複合體,是一群帶案在身者出於種種不良圖謀,對個別一乾二淨者實施合力包圍的摻合了政治違規、組織違紀和廉潔違紀等多種違規違紀事件的惡劣政治事件,帶有明顯的集體長期行兇作惡的“機關黑社會”的性質。
上饒政協事件,官員的缺德是第一位的,主導著事件的發生髮展。先有官德淪喪,後才有官親稱霸,再有個別司機揚言殺人。否則,相當一部分原本連進入黨政機關資格都沒有的人,談不上發酵事件,更談上稱王稱霸,惡樣其他。事件當中,有官親官戚(該單位光是副廳級以上官員的親屬就多達4個以上,縣級以上官親4個以上,可謂官親官屬高度密集)集體圍攻無官員背景者的因素,也有小貪小惡合力圍攻乾淨幹部的因素,還有以職大生為主體的低素質作惡群體合力圍攻正牌大學生的因素,更有貪婪上級壓榨不幸淪為落單下屬的因素,甚至還有被換屆換掉的所謂班子“領導”同幹部人事部門相互勾結強行塞入“自己人”以控制該名幹部得票數以達到掩蓋貪腐作惡行為目的的因素。種種因素密集交織,沆瀣一氣,終於造就了一個“上饒政協事件”,迫害好乾部時間之長行為之惡令人髮指,名揚全國。
上饒政協事件,從一開始就表現為無良與反無良、壓榨與反壓榨、缺德與反缺德、排外與反排外、欺壓與反欺壓、“招附”與反“招附”、殺滅與反殺滅、毀滅原則與捍衛原則、強盜邏輯與反強盜邏輯等之間的鬥爭。個別幹部不得過半數票長達十三年,說明鬥爭進行和加劇了十三年;其中三年是在十八大以後延續的,說明有著“人多勢眾”的多數方,除懷有“紀不責眾”的無憂心態,更具有“錯把環境當能力”的“強勢”心理,這就直接導致了作為極少數方的個別幹部,即便“勢單力薄”,也要橫下一心,非將對方一網打盡而告結。
上饒政協事件,也是兩個“絕對優勢”間的長期激烈鬥爭。一方占據了官場背景、經濟條件(沒少在上饒政協化公為私)、惡劣人品、抱團結夥、職務平台、社會交往等所有社會條件上的絕對優勢,故而表現出決不讓另一方在政治上前進半步;另一方則只有個人素質、能力人品、手腳乾淨等個人條件上絕對優勢。前者的優勢是大量的、務實的,後者的優勢除了只是理論上的,還是只有到了十八大以後才有條件顯現出來的。所以才出現如下情況:
前者非要“以我為主”將黨紀公理悉數毀滅無所顧及,後者則對之不依不順無所畏懼;前者誓按陳腐惡俗將後者加以改造乃至摧毀,後者則毫不退讓地將這些霸道作風拒之門外,甚至不惜付出得不到職務升遷的巨大代價;前者非堅持按照舊有手段將之牢牢釘死在符合其家族及隨從者利益需要的受壓者的地位,後者則在十八召開後的第一時間就異常果斷地非將新思想新理念新政策付諸實施,並藉此一洗前塵冤屈強勢回歸,“兩個絕對”正反相遇,水火難容,打起一場幾乎是“以一戰余”的激烈之戰。
這種劇烈衝突,多少程度上反映了新舊生態轉換過程中難以避免、勢在必行的必然性,讀者諸君自然各有見解。唯其如此,上饒政協事件的發生和紕露,才具有了廣泛而鮮明的現實意義。
一、上饒政協事件的發生髮展過程
1、起始於暗箭傷人
一個正廳級的政協工委主任,再怎么不濟,對一個剛調入該單位的副科級幹部暗施冷箭,利用調動幹部之機,把他的副科職級巧妙的“弄丟”,換到任何人都沒有辦法,更何況,暗施冷箭者還是個在該政協工委以司機為紐帶、以親戚為核心立了山頭的人(一手搞了六對親戚進該單位)。為什麼要這么做?老百姓的話說,就是“既做婊子,又立牌坊”。引進個把能力強的人裝門面,同時又通過把他的職級“弄丟”(只開轉行政關係,不調轉檔案,不在調令上註明職級,不蓋章確認職級),使之處於位勢上的絕對被動。因為工委主任蔣某某要照顧的人,其副科任職時間都比該名幹部晚了一年半,且還有高中生司機要照顧,再加上“自己人”又都是不具像樣能力的職大生,不把該幹部拉到最後,他們對之便不具任何競爭力,所以必須要把該幹部置於職級上的絕對劣勢。
一箭五雕。工委主任蔣某某的這一冷箭,緊接著產生了五個後果:一是倒置了所有幹部的能力秩序、學歷秩序、資歷秩序;二是活活再卡了該名幹部二年不得動,因為撤地設市了,市裡的“四套班子”內設機構人事凍結了,而其他任何人都不受人事凍結影響;三是把該名幹部的人氣一下子打得低而又低了;四是拉開了引邪火往該名幹部身上燒的序幕;五是害一利多,害去一個人,利好多個人,誰能不感謝他?為安插兒媳進入該單位做好了最充分也最牢靠的人緣準備!
什麼叫政治?這就是現實中的政治,四兩千斤,害人無形,毒人內傷。這樣蓄意為之的冷箭,顯然是任何心地純清初入政道的心智健全者都是難於防範的。
2、擴大於結夥毀人
由政協工委進入一屆政協,改換了門庭怎么樣?前車之鑑,前行後效。你立得山頭我也立得山頭(一手搞了六個老鄉,賣了十來個事業編制給司機,導致近十名司機長期無車可開吃空餉。),你人走後安插女媳我也人走後安插侄子。同一個套路,必然導致同一個後果。只是,後次的立山頭,改工委主任蔣某某親自上陣為一屆市政協的辦公室主任塗某某代為行之;非但如此,後者還以民主測評會上帶頭“互為代替打票”進行非組織活動,將前述幹部公然強行打壓到過半數票以下。對於再立山頭的極大危害,那個受過“降級使用”和山頭為害的幹部可能會看不懂嗎?可能會看得慣嗎?而他這么做,就注定要挨整被毀,這便是前述非組織活動的一個由來。
一次十來個人的民主測評打票,就發生三對六人互為代替打票,同前述傷人事件相比,作惡者在人數上已經由1人發展到了6人,方式上也由調入幹部時的藉機而發發展到了自造時機的完全人為,如果說前一事件的後果還只是個別手握權力者出於私心一手造成,這一事件則明顯具有了結夥毀人的性質了。這兩者明擺著存在了遞進關係了。這標誌著,這個單位以親疏關係為核心的不正之風,又發生了一個不小的質變,又上升到了高一個台階。如此這般,再加上一些個“雜牌性”幹部的引入,勢必導致能力素質在該單位失去存在根基,也必然為財務混亂增添重重的一臂。
問題又返回到幹部人事方面來:一是提拔“小山頭”以內的人,二是提拔權力尋租的對象,比如那些個給了公款使用權但卻幹不了事也並不被要求幹事的人;三是提拔靠拉票取勝的人,四是提拔掌握了當權者檔案或所進人員的劣跡的人;五是提拔通過搞接待既撈好處又做人情的人。以上這五項是行情,再加上種種提拔過程中的違紀行為,所以上饒市政協提拔幹部,違規違紀者占據了絕大多數。在此情形下,想想看,如果你不去主動“爭取”,會給這些條件你嗎?而有能力在手、有優勢在身的幹部,會心甘情願去做原本就是毀壞能力素質優勢的這些個勾當嗎?所以,無論如何,就是提拔不起來,過十年二十年也提拔不起來!這既是上饒政協縣級幹部的政治素質差得驚人的原因,也是其政治素質差到相當程度後的結果。如果把該單位所有縣級幹部的簡歷拿出來比一比,就能一目了然地看出來,這個單位長達近二十年,先提拔的是什麼樣的人,後提拔的是什麼樣的人,不提拔的又是什麼樣的人。不拍不爭、不貪不占的幹部,自然就被這種種因素給埋給毀了!
3、終歸於搶占實利
使問題再次發生質變的,就是帶有明顯搶官搶錢性質行為的公然進行了。兩個例子足以把這事情講清楚。
一個例子是,蔣某某的兒媳潘某本是個幹部身份上弄假成真的職大生。她的幹部身份也好,進到政協當官也罷,明顯靠的都是她公公的背景,她提拔為上饒市政協經科委副主任,靠的也是她公公在該單位所立“小山頭”的人脈基礎。按理說,她能到這一步,早已算是得中高香了吧?但實際情況遠非如此。事實上,此職大生提拔三年來,根本就沒有按照市委的任命,去到她該到的經科委乾一天的活,而是霸占著提案委不放。為什麼?“哪裡有錢就往哪裡去”,無非就是要搶占安排給那個專委會的20餘萬元的辦公經費。她的理由是,因為提案委沒有人。她這么說似乎也很對。因為上饒市政協的利益團伙,使一個正正常常、健健康康的幹部長達十三年過不了半數票,這個政協機關還能有人嗎?所以,有些事情,單項看沒什麼,綜合看就清楚了,就能看出為非作歹者們的最終落腳點在哪了,他們的真實目的又是在哪了。
另一個例子,上饒政協還有一個專門委員會,名叫港澳台僑專委會。這個專委會同樣怪。一個正縣級專委會,長達五年不配一個縣級幹部,讓一個剛提拔的科級幹部在那兒“主持工作”。什麼原因呢?同樣的理由,因為沒有人。那么,同樣的道理,假使那名長達十三年過不得半數票的幹部過了半數票,會出現這個情況嗎?所以,不是人家過不了,而是這些個不知天高地厚的官二代、貪二代們為了謀取不當利益,死拉硬拽著不讓該名幹部過半數票。要經過多少年的惡性經營,風氣才能發展到這一步?
上述兩個實例,連同圈外的專委會辦公室主任無論當多久都不讓經手一分錢報銷單,圈外的專委會才設辦公室主任等異常“靈活”的反常“安排”,連同其他異常“靈活”的用人安排,都非常清楚地表明該機關為貪占實利選人用人的頑劣往事和待查現狀,也非常清晰地表明該機關好乾部之所以深受打壓實為一桿人等害人謀財所造成。尤其是,在當地組織人事部門的暗中配合下,一幫作惡之徒還通過私自霸占職務財務等手法,強行搶奪到十八大決策將行未行前的最後“一桶金”。
所以講,離開了規矩和紀律,無亂不可以發生,無惡不可以現身,無邪不可以出動,最終又返回到無規矩和紀律可立足。以大打他人差等票強力阻止對自身不當得利的合理剝離和去除,這才是上饒市政協迫害好乾部事件的內在真實的動因。
4、曝露於中央巡視
有正義的大局面才有正義的小局部。正直黨員幹部對於惡劣官德的痛恨,跟中央治國理政新決策一拍即合。這很好解釋了八項規定得到堅定支持,中央巡視得到熱烈擁護。中央巡視地方,實際就是黨員幹部配合中央一致行動,就是黨內正義上下聯手,堅決反擊黨內非正義。所以,只要政治素質過硬,反映情況屬實,就能使很多事情通過中央巡視曝露並反映出來。
上饒政協事件,從報送給中央巡視組及其回頭看的有關資料看,至少曝露了如下大量違規違紀案件:
1、通過不確認新調入幹部原有職級造成該名幹部原有職級丟失的失職瀆職案件,事發於1996年6月;
2、民主測評會上“互為代替打票”造成一名幹部過不得半數票,公然進行非組織活動案件,事發於2003年春;
3、一名副縣級幹部,涉嫌:簡歷作假,事發於1997年;涉嫌在職碩士學歷造假,線索是該幹部曾向受害同事提出以5000元為酬勞(一屆政協期間),請其為自己到南昌代考英語,遭到該同事的拒絕,事發於2006年以前;發生:在爭取副縣後備幹部勝出過程中請客拉票吃得撐破食道,差點死亡,事後卻賴此票數如願獲得提拔,事發於2012年春節期間(換屆過程中);
4、突擊提拔幹部案件,事發於2006年6月,至少有三名幹部換屆中突擊提拔為正科級;
5、一名幹部依靠同年同月兩次(第一次推薦未獲過半票)推薦獲得違規提拔副縣級案件,事發於2007年春;
6、三名幹部依靠集體南下廣東公款旅遊醞釀提拔幹部獲得提拔案件,事發於2010年11月(江西省紀委已經查到了此次南下廣東的飛機票票證),分別有三名幹部賴此獲得晉升為正、副縣級實職;其中一名副縣級幹部後來還涉嫌依靠掌握並私下散布副廳級幹部大幅度修改年齡,靠抓到上級“把柄”再次獲得提拔為正縣級;
7、有過突擊提拔史的一名幹部民主推薦副縣級後備幹部期間請吃拉票案件,事發於2012年春季,下午投票,中午公款請客拉票,獲得提拔副縣級實職;
8、至少有兩名幹部為調入政協而在原單位高配“趕製”提拔為副科級案件,事發於二屆政協期間(2006—2011年);
9、一名幹部被任命為經科委副主任(原本公務員身份來歷不明),卻沒有到崗做過一天事,但卻私下霸占提案委專委會不放近三年,嚴重敗壞政治規矩案件;
10、一名副廳級幹部2014年8月就已到齡退休,卻依靠辦公室門口掛的那塊“上饒市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的牌子,霸占辦公用車直到2016年4月車改,霸占領導經費和辦公用房至今,嚴重違規違紀案件;
11、為了利益輸送,也為了排斥異己,港奧台僑正縣級專委會只由一個科級幹部“主持工作”長達五年,嚴重敗壞政治規矩案件;
12、多名幹部未經三屆市政協黨組研究通過,打著上饒市委組織部的旗號,乘三屆政協新班子立足未穩之機,突發進入上饒市政協機關工作,嚴重違背政治規矩案件;
13、多名幹部重要原始資料不實,既未見公開實情又未見下定查處結論的涉嫌公務員身份及其他重要簡歷造假案件;
14、至少有兩名科級幹部發生貪污十萬元以上的貪腐行為未見處理案件,事發於2010年前後;
15、一名最乾淨幹部長達十三年民主測評過不得半數票的政治迫害案件;
16、伴隨選人用人問題大量發生,該單位辦公經費撥付正常卻無錢報銷差旅費的情況也頻繁出現在一屆政協(2000——2006年),大量未註明所購何物的虛假髮票出現在入帳帳目中(江西省紀委查出);2011年換屆後,更是有近兩年時間無法報銷差旅費;大量公款不知去向。
其中1、2、15三項是對受害者進行直接施害,4、9、11、12四項是對受害者進行票數控制,其他各項,也都有抵消受害者相對優勢的作用。從中可見,對異己勢力是不惜手段毀滅其任何優勢,對家族親緣,則是不惜任何辦法增加其相對優勢,突擊提拔幹部、公款旅遊醞釀提拔幹部、吃喝拉票乃至吃得撐破食道、加班加點“趕製”高配幹部引入政協機關等,“速成”“歪成”的都是為了任人唯親。整個事件,從政治違規違紀始,以霸占職務和貪圖公款終,構成不達目的不罷休的完整的牟利圈,純屬“以票害人、以邪壓正、以惡壓善、以劣壓優、以貪害清”的群圍群毆迫害好乾部的政治事件;也屬損人害人膨脹到讓人忍無可忍之後,在十八大“嚴緊硬”的治黨大潮中發生強力反彈,以強硬心態以少制多、剝“弱”返強、回歸本原過程中必然發生的驅邪逐惡事件。
5、得理于堅決反擊
上饒政協事件中的權力人物壞到何種程度,人不在那想不到,不妨再舉實例作說明。2011年換屆時,十八大也召開在即。受害人換屆前也有被使用起來的機會,前提仍是必須按“潛規則”辦事。換屆後,出現以跨了界的副主席為代表,死活不同意該人提拔的原因,竟是這名在上屆原本就在會議上被公開明示過將被提拔的人(在幹部中非常吃虧又相對突出),沒有向原領導去買官和沒有參加幫派活動。上屆沒買官,沒參加幫派活動,到了下屆還不讓人提,“潛規則”活動都進行到跨界追殺了,淋漓盡致地反映出“潛規則”奉行者們的猖狂。如此一來,一下子又閉住人家五年不得動。簡直成了天下奇聞。所以說,橫跨近二十年的上饒政協事件,實質就是,對唯一一個正直正派幹部斬盡殺絕的問題。這就說明,對於違規違紀,對於以此為主軸的慣常腐敗,反與不反,是一線生機與一條死路的關係。
江西省紀委已經查出的案件有:首先,查出了一大堆沒註明所買何物的購物發票。其次,查出了2010年乘飛機南下廣東公款旅遊醞釀幹部提拔的飛機票證據;再次,查出了會計、接待人員分別貪污10萬元以上公款的貪腐行為;還有,查出了公款旅遊的一大堆證物,如通過旅遊公司外出公款旅遊等。查出來的還只是一部分,這一部分雖然仍未處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肯定是要處理的!暫時未查出來的案件也正在按照中央巡視組的要求,正在被受害人促督核查中。按管理許可權,中央巡視組當然不能直插地方事務,但換個角度看,既然中央巡視組已經介入過,誰敢對這些案件充耳不聞,興風作浪?不正之風,說到底,就是權力侵害無權力,就是邪氣剝奪正氣,就是局部對抗中央,就是非正當利益侵吞正當利益。在利益錮化如此嚴重的今天,沒有中央巡視組的干預,光靠地方單位自改邪正是根本不可想像的!
一目了然,上饒政協事件的曝發,完全是由所謂“絕大多數”(基本都是70後的職大生,個別為擴招後的本科生)人的惡劣本性決定的。把素養當無能,把乾淨當無用,專揀一乾二淨、崇公尚正的幹部害,把好人當作壞人整,視能力為笑談,視人品為無物。可就是沒想到,一個從不向“絕大多數”屈服的人,除了是膽小怕事的孬種,還有可能是有膽有識、敢打敢殺的驍勇。事實證明,事件中的受害人屬於後者。當官的貪了公款還要榨私財,少數開車的撈了公款還要敲私槓,買了官違了紀的一無所能又不可一世,所有的邪火都無所顧及往該名幹部身上燒,煉獄般的磨礪恰好煉就了其鋼鐵般的意志。中央兩輪巡視下來,從2000年前的政協工委到2011年的二屆政協,該單位長達近二十年、一連三任是如何作惡多端的,獲得提拔的“絕大多數”又是如何作奸犯科的,便被一攬無餘詳盡無遺地擺到了中央巡視組面前。一個個都因為貪圖侵占、官德惡劣被弄得顏面盡失,臭名遠揚。而事件中的受害人,則從因為受到長期打壓而得票最低被人“看扁”,“鹹魚翻身”到因為不畏邪惡敢打敢沖,贏得正直機關幹部的普遍認同與尊重。一個人可以戰勝一群人,這就是對新一屆黨中央治國理政新決策“信”與“不信”的重大區別,就是實實在在按照中央部署投入現實行動所產生的“反”的力量,“反”的作用和效果。
二、上饒政協事件的現實意義
上饒政協事件,現實的事件,現實的官場;現實的人性,現實的官德。一個產生於市級政協的事件,一連三任“一把手”被架上德紀審判台,所有在他們手下提拔起來的正副縣級幹部。因為缺乏最基本的從政素質,將面臨著返回最早一次違規違紀前所任原職的處罰,事件不可謂不大,教訓不可謂不深!隨著案件查處的深入,還很可能曝露出其他聞所未聞的事件。來源於現實的這個事件能否作用於現實,不僅取決於受害人受腐敗為害的程度、與之鬥爭的魄力、意志和能力,更取決於經見者以之關照現實從中而得的啟示。
上饒政協事件屬於慣常腐敗。迷霧漸濃、洪水漫灌、日積月累、易成難反,是慣常腐敗的主要特性。這種腐敗,積小差為大差,積小偏為大反,要靠時間去認識,靠反差來顯現,但待到出現用人結果和付出回報上的巨大反差後,又往往會既成事實,積重難返。這正是慣常腐敗廣布於黨政機關的主要根源。所以,這是一種量大面廣、“小中有大”的腐敗。“逆淘汰”因此而生,“邊緣化”由此而起,大量“細水長流”、化公為私的貪腐行為也因此而發,某種程度上講,黨政機關中這種最普遍、最常見的“小腐敗”,其實才是對好乾部最具殺傷力的“大腐敗”,能否根除這種腐敗,事關政治生態的普遍性好轉、淨化生態的決定性成功。
長期“寬鬆軟”的環境,也加劇了反對慣常腐敗的難度,助長了一些人行兇作惡的氣焰;一批濫竽充數的差官、官德敗壞的壞官、無惡不作的惡官的存在,更是造成了利貪不利清的思想認識上的態勢,混亂了反對慣常腐敗的局勢,固化了反對慣常腐敗的難度。正因如此,上饒政協事件中所蘊含的反對慣常腐敗的成功經驗,才更具其難能可貴的意義。
1、慣常腐敗必須反。“一分貪萬分惡”。任何腐敗,惡劣本性都不會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慣常腐敗也不例外。上饒政協“弄個職大文憑,分個行政編制,放到私緣單位”的官員子弟不在少數。這類人是他們為官不善的前輩們的繼承者,也是製造上饒政協事件的重要參與者。正是這類群體,“本事不大貪心大,人品不好心計好,條件不硬話語硬”,他們到得黨政機關,矩規、紀律、公道三不講,依靠所謂的背景,作奸犯科,橫衝直撞,妄自尊大,得勢賣乖;他們既已通過旁門左道獲得“文憑”和“資質”,便以惡劣手段竊得職權和政權,貪婪不息,作惡不止。上輩人惡出了甜頭,貪出了味道,下輩人在同一個單位同一個地點接著來。嚴格意義上講,上饒政協無論是擅立山頭、安插親屬的人,還是那些個山頭的構成者和被安插者,無不有過貪腐不廉行為。這些人像是害怕被人發現的竊賊,對無親無緣的幹部有著發自本能的敵對式敏感,一旦發現對方有著“利公不利私”的人品,旋即將之以種種手法進行殺滅。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對這種腐敗施以寬容,就是對自己、對社會、對黨的建設施以犯罪。這種腐敗是大是小,既取決於機關單位的現實人事對比,也取決於認知者本人的認識水平。上饒政協事件中的相關方原本有著很好的可比性。學歷、資歷、能力、現實表現全被受害者占優,可受山頭幫派和“潛規則”用人的影響,受“不向我靠攏就不讓你得到票”的極低素質的制約,卻完完全全被打向了反面,就足見這種腐敗“累日以聚變”的異常厲害。一幫低德低能無知無良的“官親”們憑什麼非要一個根本就不在同一個檔次的幹部去搞什麼向他們去靠攏?有何本事行得了“絕不讓無親緣無背景人員前進一小步”的惡劣?所以,某種程度上講,反慣常腐敗,反的就是惡劣官德及其在下一代中的傳導,反的就是違規違紀意識在現實政治生活中的具體化。這種醜惡現象不反,黨政機關無以寧日。自然也有香臭不辨喪身其中的,或由於貪圖小利利令智昏,或因為經驗缺乏盲目從眾,或因為礙於人情事故打不開情面,所以使得各種醜行惡德在熟視無睹中發酵發展,終而變得難於收拾。因此,抓住慣常腐敗演化出來的上饒政協事件這個突出典型進行鞭韃和打擊,能夠警醒警策的就不只是黨政機關中的一大片,至少是選人用人中的一個大整體。
2、慣常腐敗必須“逆著反”。任何腐敗,最終結果對於運作過程都是置後性的,慣常腐敗因其積小累大的特性而更見其後果上的滯後,這就決定了生髮後果的時間更長,追溯時間更遠。腐敗的過程都是隱蔽著的,難以覺察到的,因此必須“逆著反”。“逆著反”的好處是,聯繫腐敗的過程和證據,從腐敗呈現的後果入手,運用後發制人的手法,通過事實對比揭示腐敗真相,通過互為印證鏈證腐敗事實,把結論下在腐敗者達成目標的最後一步路,使其精心算計的計謀功虧一簣。很明顯,上饒政協事件中的“最後一步”,就是任命為這個專委會的職務的人卻擅自霸占著那個專委會的職務財務,就是一個專委會有三名縣級幹部而另一個委會則由科級幹部主持正縣級專委會的工作長達五年,就是一線幹部被撩到邊上無事可做而從實職崗位上退下來的非領導職務幹部卻仍然占據實職崗位不放,等等,這是算計的最後一步,也是霸道的最後一步,還是原形已露的最後一步。這些個“最後一步”,最接近也最反映出慣常腐敗逐利而行的最後目標。採取果斷措施,把違規違紀阻斷到實現這個最終目標的最後步,瞄準腐敗的成果義正辭嚴地反,也就把系列腐敗的動作和過程最大力氣地去除了。“生命不息,貪婪不止”,貪得無厭的人,是不可能讓所謂的竟爭者得到票數的。這便是以票害人的目的和真相。
3、慣常腐敗必須“綜合反”。慣常腐敗尤其是其中的人事腐敗,既不是一次性完成的,也不是單方面所能實現的。在實現人事任免這一“質的飛躍”之前,還發生著大量親疏大別的行為,弄虛作假的現象,是非顛倒的認定。他們會對一次性調入的不同幹部進行絕然不同的區別對待,會把持著黨委會和黨支部不讓人發言,會壟斷著工作安排不讓人涉入稍微核心些的業務,會顛倒著幹部坐次造成被疏離者“一慣在後”的人事印象,會封閉著幹部虛假簡歷絕不讓“外人”知道,會封鎖著一切財務信息絕不讓人外泄。前述所列16項事實中,分明顯示出一個絕然不同的對待:對於從未有過違規違紀記錄的幹部進行高度一致的打壓,對於犯案在身的幹部卻無一例外地確保提拔,提拔起來之後又進行著肆無忌憚的違規違紀。這種劣勝優汰,單靠任何一項事都是無法說清表明的,必須對比著綜合才能顯示出。前述系列事件中的“暗箭傷人”和“結夥毀人”的發動者,就同為安插親屬的安插者,從中足見“把不甘依附的強者作為擋道者毀滅”的安插親屬者們的共同惡劣處。前述所列突擊提拔幹部的事件,同後來所發生的被突擊提拔者當中的一個人的前妻,跑到上饒市政協控告該人不交女兒扶養費的事實時所說“你們知道他弄個正科級花了多少錢嗎?”相應證,則更是表明了那次突擊提拔幹部事件,純屬買官賣官行為。這些事實互為印證,互為支撐,讓有關腐敗者真形畢現,躲藏無門。
4、慣常腐敗必須“由內而外”反。由內而外,內外兼攻,各有其作用和效果。缺了在“內”反,無以發揮黨內監督的作用,也無以顯示黨建工作的現狀;缺了在“外”反,無以反揮民眾監督的威力,也無以表明案件查處的進程。在黨內反,最有效最合適的渠道就是向中央巡視組反映。這不僅因為“你的危難就是我的良機”的利己化思維,決定了在單位內部反很可能只是有害無益;還因為“你受到挫折我也受到挫折”的“加入者思維”又決定了向同樣是從政者的組織人去反映根本得不到設身處地的理會。這,正是“任何一個有權者製造出問題,有關各方都沒有能力去解決”的最大現實屏障。向中央巡視組反映都解決不了,向其他方面反映就更是緣木求魚。但中央巡視組一行一次也就那么幾個十幾個人,不可能知道交辦後的案件真的都能“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所以還有必要把向巡視組反映過的問題,通過平面化的網路渠道在“外”反,求得內外臨督的結合。這么做,符合十八屆六中全會黨內監督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精神,符合中央巡視工作依靠民眾反映問題的方針,符合中央辦公廳《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的檔案要求,最終達到盡最大力量促進有關問題獲得解決的目標。
5、反慣常腐敗,重中之重在於反絕對不公和強盜邏輯。行政單位中的強盜邏輯多如牛毛。絕對不公和強盜邏輯,實是一根繩上的兩隻螞蚱。絕對不公已是慣常腐敗本身,而慣常腐敗又常常是強盜邏輯慣出來的。上饒政協事件所曝露出的絕對不公是顯而易見的,也是當權者蓄意做成的。第一學歷的不如第二學歷的,正規大學的不如在職大學的,八十年代的大學生不如九十年代的職大生,擴招前的大學生不如擴招後的大學生,自家出錢讀的不如單位用公款買的,會寫的不如不會寫的,有資歷的不如無資歷的,獲得社會公認的不如沒有社會公認的,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不如無參政議政能力的,有過多部門鍛鍊經歷的不如一開始就進入政協這個“務虛”部門的,真材實料的不如以假亂真的,長期從事複雜性工作的不如搞吃喝招待的,這樣的不公層次,還可以一層一層接著分下去,但就是沒有辦法解決掉。因為慣常腐敗既是為私利所牽引同時又是易於為“說法”所化解的腐敗。以私利為牽引,必然導致違規違紀大量發生,又以“說法”為化解,就必然形成強作辯解的強盜邏輯——慣常腐敗其實也是違規違紀和強盜邏輯的結合。反違規違紀的方法也就是反慣常腐敗的方法,反強盜邏輯則在某種程度上更具戰鬥性。反這種邏輯的最好辦法就是對之進行“四限定”,將幹部間的對比嚴格限定在“同一個單位,同一批人員,同一個標準,同一個邏輯”,比如,要講資歷就對每一個幹部都講,對每一個幹部成長階段都講,既不能對一些幹部講資歷,對另一些幹部不講資歷;也不能對前半段不講資歷,又對後半段講資歷。千萬不要小看了這么個“講法”,有些“領導”逆淘汰個別各方面突出的非利益相關方的幹部,靠的正是“同一個邏輯正反兩方面講”,總是對利益相關方講正面有利邏輯,對另一方講反面不利邏輯。將幹部間的對比嚴格限定在同一個邏輯範疇,才能不給強盜邏輯者以任何可乘之機。
6、慣常腐敗,必須重視“自己遭受的腐敗自己反”。這有個“二律悖反”問題。正氣在,不發生;能發生,正氣缺。所以必須“自己的腐敗自己反”。這當中,認為反腐是為達成自身政治目標的說法是無知和幼稚的。問題不在於反腐者能否從反腐中得利,而在於所得之利是否正當。腐敗本來就是為人民利益而反,這當中也包括了作為腐敗對立面的黨政幹部的正當利益。慣常腐敗不反,好乾部的工作條件、合適崗位全被“差等生”制約和霸占著謀實利,哪還能實現個人能力的社會化、個人價值的公益化、個人主張的利民化?所以,某種程度上講,上饒政協事件的公開發布,也是對社會正義立場的一個現實考驗。
7、反慣常腐敗,必須正本觀念,強化制度。觀念上,比如說,既然八項規定所禁止的,都是黨性黨章所不允許的,那么,十八大前就高度自覺地做到這一點的幹部,毫無疑問就是信念最堅定、黨性最牢靠、表現最突出的幹部,對於這樣的幹部,就應當褒揚和鼓勵,提拔和重用,而不應當對之進行反向壓制。制度上,比如說,對於事實上立了山頭的單位,山頭本來就不能立,立了還要以票數取人,非但沒有對山頭主義進行打擊,反而變成了對山頭主義的肯定、褒揚和強化,直接導致了山頭主義為害的長期化、擴大化、加劇化,但是,目前卻仍然沒有哪項制度對之明文取締。再如,既然選人用人是最重要的、第一位的工作,既然只有過半數票才能提拔使用,那么,對於出現有人過不得半數票的這么一種情況,尤其是長達十餘年過不得半數票的這么一個極為異常的情況,就應當對之進行多方面的事實收集,多角度的綜合研判,尤其要認真聽取過不得半數票幹部本人的看法,而不是對這個極端情況置之不理,充耳不聞,更不是簡單地按票論人、以票取人,任由單個受害幹部自生自滅,自主沉浮,任由其面對群圍群攻自衛自救,向著十幾倍、幾十倍的為害人員去反攻,去鏖戰,去突圍,如果是這樣,那還要黨的組織做什麼?還要黨性原則做什麼?當然,如果能形成一個制度安排,對於被指控為集體為害他人的參與者,能夠採取公開聽證或是可以自動進入廉政調查、公德調查等有關程式,類似的事件就完全可以避免了。
8、反慣常腐敗,根本在於反特權思想,特權作風。上饒政協被稱之為“全國最惡政協”,根本不在於有關人員侵占貪圖的公款數量,而在於其表現出來的特權思想和特權作風的登峰造極。中國共產黨本來就是在反欺壓反特權反腐敗中建立起來的正義之黨,這個政黨中的部分黨員幹部,卻利用黨千辛萬苦取得的為民權力搞起特權和腐敗來,這本身就是對黨性的反動,對初心的反動。從這個角度看,那種為了安插子女而把手腳做到讓“異己人員”“降級使用”地步的做法,那種為了安插親屬而對“異己分子”採取非組織活動進行違紀打壓的做法,都是極端錯誤、極其惡劣的,根本就不是一般性的損人利己的小事情,分明是具有了“握著共產黨的權、當著共產黨的官、害著共產黨的人”的性質的大事情。因為這種情況下的受害者,顯然是有著利公不利私品性的人,是有著真正的共產黨員黨性的人。因此,對於為了安插親屬而毀滅幹部正常前途的人,對於前述蔣某某、塗某某按插的親屬及其本人,提出對所安插人員作出“原職返回原單位”的處理還是輕的,本質意義上,應當是對安插者和被安插者作出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處理。遺憾的是,從嚴治黨的進程還沒有實行到本質意義上的這一步。
9、反慣常腐敗,核心價值是返回公道正派選人用人這個黨政機關首要價值的本身。黨政機關的核心價值就是公平公正、公道正派,離開了這一點,黨政機關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黨政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主導者,打鐵還需自身硬,自身都搞得亂七八糟,還怎么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黨政機關不是科研單位,研製不了飛機發動機;不是生產企業,輸出不了吃喝穿用行,其有益社會的唯一的價值就是公道正派、公平公正。所以,對於以劣汰優的做法,對於親疏有別的行為,對於強詞奪理的做派,必須大力反,無畏反,鮮明反。反得義無反顧,酣暢淋漓,反得他們沒有立足之地。
應當認識到,作為慣常腐敗的一個種類,有些被安插進機關的官員親屬,其作用遠不止於多占了一個人員編制這么簡單;從上饒政協的情況看,這個被安插者,除有鞏固自家地盤的圖謀,還兼有為安插者的既發貪腐看家護院、保家衛族的作用。所以,反慣常腐敗,必須反掉這種安插親屬的潛藏目標和“主毒作用”。
三、上饒政協事件給案件查處工作提出的待解問題
上饒政協事件,是實實在在發生過的,是個別深受其害者被種種慣常腐敗窮追不捨後,順應全國反腐倡廉的新形勢,當機立斷、視惡如仇地反出來的。這一反,反出了上饒政協從工委時期到二屆政協,一連三任“一把手”謀財害人的醜惡嘴臉,反出了該單位從職工到幹部、從科級到廳級的相當一部分人的見利忘義、胡作非為的真實面目,反出了一般黨政機關大量存在的如蟻逐膻的慣常腐敗的種種形式,也反出了八十年代大學生純正的價值觀念,不屈的人生信仰,開闊的政治眼界,剛毅的鬥爭意志。同時,也反出了從“寬鬆軟”到“嚴緊硬”轉軌過程中,有待解決的有關種種問題:
1、從嚴治党進行到現在,理念有了,制度有了,機制有了,就看執行力跟不跟得上,起不起作用。像上饒政協事件中曝露出的成串案件,只要倒查一個,立馬風清氣正,那些個專事為非者還敢以票害人嗎?那些個明知歪風鼎盛卻仍以所謂民眾基礎作口舌的黨組成員,還敢跟著素質極差者一個腔調,名義上強調“民眾基礎”,實際上當著共產黨的官,握著共產黨的權,害著共產黨的人嗎?問題在於,這個執行力從何而來,是奔著處理問題來還是奔著混淆是非來?
2、如何消除大量違規違紀對於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人事工作帶來的顛覆性影響?比如,對上饒市政協就地違規違紀提拔的正副縣級幹部,是整體性地一次降回違規違紀前的原職,還是分期分批地降回原職?絕大多數幹部在提拔過程中違規違紀,又根本不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對這部分幹部究竟怎么辦?是留在原地繼續害人,還是按照有關處分條例給予從嚴查處,包括將其違規違紀提拔所獲上調工薪悉數追回?
3、由於相當長的時期內,上饒政協明擺著是為了貪占公款提拔幹部,這使得各項公款被貪被占的總數,從2000年算起很可能高達數以千萬元計。那么,對於這部分公款,無論是被追回收入國庫,還是用於解決“懸崖村”的交通瓶頸問題,理論上都不存在任何障礙。但是,採取什麼方式追回呢?是以八項規定發揮實際作用後的實際報帳額為依據,其他一律以貪污論處,還是以得票最少者的年度實際報帳額為依據,其他一律以貪污論處?
4、所謂有恃無恐,仗勢欺人。對於那些對黨員幹部進行過嚴重政治欺壓的人,本人的官德惡劣顯而易見,家族在職勢力更是幕後之根。在這方面,能否按照對待“裸官”的做法,對有過嚴重政治欺壓他人的官員及其親屬所從事的黨政崗位作出類似的限定,比如,其子女一律不能進入黨政機關,已進入黨政機關者,一律不能繼續從事黨委、政府、組織、紀檢、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重要崗位?
5、我們說,壓制清且能人的官,基本可確定為貪且庸的官。但,我們能對這樣的貪官展開有關家庭資產的調查么?如果能,由誰去調查?如果不能,這種壓制必將繼續下去,如此這般,還能體現對“清官”的黨內首肯和社會褒揚么?如果說,已做清官者自有其故道難改的“自討苦吃”的因素在,但此後,還會有人去當清官么?
以上5個問題,歡迎讀者坦誠交流,各抒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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