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在轄區內依法行使檢察權,接受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並對本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簡介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 在轄區內依法行使檢察權,接受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並對本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院內設機構16個,現有在編幹警135名。

職責

1、依法向本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2、按照區委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工作方針,研究決定和部署 本區檢察工作任務、並行使檢察權。

3、依法對轄區內的貪污賄賂犯罪、瀆職侵權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4、依法受理對轄區內提請批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批捕,對轄區內公安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5、對轄區內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起訴,對本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依法對本轄區內刑罰的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7、依法對本轄區內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8、受理轄區內的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

9、依法對本區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物證進行檢驗、鑑定、審核。

10、分析、研究本轄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犯罪的動態、特點、規律及社會治安狀況,提出防治對策。

11、負責對本院執行政策、法律和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套用法律問題的研究、指導工作。

12、負責規劃、管理本院的財務、裝備等後勤保障工作。

13、協同區主管部門管理本院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14、負責本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工作、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院檢察官、書記員、檢察行政人員、檢察技術人員和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15、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和考核幹部;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檢察員的任免。

16、負責其它應由本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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