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流動戶外廣告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9 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關於加強本市流動戶外廣告管理的通告〉和〈關於對亂刻畫亂塗寫亂散發亂張貼亂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行為加強管理的通告〉的決定》已經2008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韓正
二○○九年一月四日

關於加強本市流動戶外廣告管理的通告

(2009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為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順利舉行,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流動戶外廣告採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禁止非客貨運輸用途的船舶在黃浦江、蘇州河水域發布戶外廣告。違反規定的,由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航或者改航。
二、禁止利用飛艇、航空運動器材、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飛行器設定、發布戶外廣告。違反規定發布戶外廣告的升空申請,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上海市氣象局不予批准;經批准升空後違反規定又發布戶外廣告的,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
三、除軌道交通車輛、公車、長途客運車、計程車、貨運計程車外,禁止其它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設定、發布戶外商業廣告。違反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車輛,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四、利用軌道交通車輛、公車、長途客運車、計程車、貨運計程車設定、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技術規範。違反規定的,由市交通港口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禁止利用車輛、船舶設定、發布可能產生不良影響內容的戶外廣告。違反規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可能產生不良影響內容的戶外廣告的具體範圍,由市工商局另行規定並公布。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四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