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上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中共上林縣委員會上林縣人民政府關於上林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上發〔2010〕8號),設立上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內容

(一)將原縣規劃建設局的職責、原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職責、原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的行政職能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增加承擔縣人民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系統設施、專業隊伍和信息保障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南寧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南寧市有關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起草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人民防空建設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和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管理辦法,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實施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人民防空建設各項行政審批;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擬訂城鄉規劃的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標準和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配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對征地房屋拆遷進行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並監督執行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有關法規、規章,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研究擬訂全縣城鎮建設的管理辦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組織、指導重點鎮建設和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十)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執行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二)承擔各類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的施工協調、服務、監督、管理、指導工作,參與各類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查有關工作,承擔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訂人民防空演習計畫、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民眾防空組織訓練計畫,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負責指導各鄉鎮開展戰時人口疏散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參與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上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上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十四)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原則、方案,協調利用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或單位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計畫、技術和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協調、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十五)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工作。按國家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建設實施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十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

(十七)承擔縣人民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利用人防系統設施、專業隊伍和信息保障等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人民防空知識宣傳教育培訓。

(十九)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技術引進工作。

(二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上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和對外聯絡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承擔指導局機關、所屬單位的保衛、保密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城鄉建設志、年鑑、大事記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組織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行政執法、執法稽查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法制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勞資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負責因公出訪報批;負責行業職稱、執業資格組織的實施工作;負責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和紀檢監察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行業統計信息並進行綜合管理;承擔經濟運行分析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城鎮建設專項資金年度計畫;負責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承擔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行業收費和對外經濟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進行監督管理。

(三)城鄉規劃管理股

擬訂全縣城鎮發展戰略及城鎮規劃和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鎮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鎮雕塑工作;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農村危房改造;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鄉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組織、指導重點鎮建設、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建築和房地產市場監管股

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實施國家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並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上報;依法審查上報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草擬全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重點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的施工協調、服務、監督、管理、指導工作,參與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查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初步設計審查,監督重點工程招標投標等工作;參與重點工程的前期工作;監督、檢查重點工程開工後的施工組織實施;協調和處理重點工程開工建設後有關重大問題;指導督促建設單位(業主)組織重點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編髮重點工程建設簡報。

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及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綜合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監督實施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依法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和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審查、上報及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勘察設計規範的實施;組織工程建設地方設計標準、規範及標準設計的推廣套用;組織編制全縣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的地方標準、規範;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的抗震鑑定與加固、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與市政工程設計、施工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

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標準和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行業標準,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貫徹實施國家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管理。

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政策;指導行業科技項目的研究、成果轉化推廣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活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資質的審查上報以及個人從業資格的監督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五)市政公用管理股

擬訂全縣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鎮供水、排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園林綠化、城建檔案、市容、環衛、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參與縣級城鎮建設項目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負責城市建設項目和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項目竣工驗收;負責街道管線埋設和挖掘道路的審批。

(六)人民防空股

組織擬訂戰時城鎮防空襲預案和各種演練方案、保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戰時組織城鎮防空襲工作;指導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訓練工作;指導開展戰時人口疏散基地建設;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人防信息保障,參與防災救災和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指導和監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協調利用地方和軍隊專用通信網保障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空情信息的接收,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承擔審核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查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的工作;依法對城鎮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對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實施計畫、技術、造價和質量管理;負責重點人防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負責人民防空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導擬制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並組織實施。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法律法規政策調研;起草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負責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組織全縣防空防災的公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定人防宣傳教育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人民防空防災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七)住房保障股

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承辦上級及縣本級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審查審批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項目,負責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縣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性住房的開發建設及日常管理;負責房屋交易與登記、危房鑑定、房屋測繪面積確權、白蟻防治工作;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上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含縣人民防空辦公室2名,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2名)。其中:局長 1名、副局長 5名(含1名兼任縣人民防辦辦公室主任、1名兼任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

注意事項

(一)上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增掛上林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上林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二)原縣規劃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管理,其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址:霞客路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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