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縣人民法院

上林縣人民法院

上林縣人民法院坐落在的大明山東麓的上林縣境內,轄區面積1869.64平方公里,人口47.71萬。上林縣人民法院設立於1950年,現住址為上林縣大豐鎮城西街1號,縣院部分占地面積2858平方米,審判辦公大樓建築面積2800平方米。

法院介紹

2011年上林縣人民法院內設辦公室、研究室、紀檢組、監察室、政工科、法警大隊、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局)13個內設機構,下設西燕、三里2個人民法庭。現有行政編制82人,其中在編在職人員76人。截至2011年76名在編在職幹警中,年齡結構情況,最大年齡58歲 ,最小年齡25歲,平均年齡39歲。學歷結構情況,具有研究生學歷的3人,占幹警總數的4%,本科學歷的59人,占幹警總數的77.6%,大專學歷的8人,占幹警總數的10.5%。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上林縣人民法院始終以“三個至上”指導思想,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全面履行司法職責,依法辦案,切實加強隊伍建設,為維護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服務保障。 由於工作突出,上林縣人民法院先後獲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授予全區先進集體稱號並榮立集體三等功、南寧市法院系統先進集體並榮立集體三等功、南寧市“人民滿意政法單位”等先進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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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致辭

近幾年來,上林縣法院在各級領導的關心支持下,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面落實“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加強隊伍建設,各項工作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讚許和上級領導的肯定。上林縣法院將繼續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更新司法觀念,深化司法改革,提高隊伍素質,加強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落實司法為民要求。

上林縣人民法院網站的建立,旨在增進我院與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的聯繫,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我們將通過這一視窗及時反映我院的工作動態、普及訴訟常識、宣傳法律知識、提供法律諮詢。上林縣法院旨在通過本網站,拓寬審判公開、司法政務公開的渠道,在法院與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樑,更好地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

希望這個網站能成為上林縣法院與人民之間相互溝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平台。

機構設定

序號 機構名稱 工作職責 負責人

1 政工科 負責幹部培訓、考核等工作 李 君

2 紀檢組 負責紀檢工作 蒙煥南

3 監察室 負責監察工作 韋 冰

4 辦公室 辦公室日常工作和後勤保障 梁海鵬

5 調研室 新聞宣傳 韋姍婷

6 立案庭 立案審查 周繼人

7 刑事庭 刑事審判

8 民一庭 民事審判

9 民二庭 商事審判 譚子華

10 行政庭 行政審判 黃英艷

11 審監庭 審判監督 梁長生

12 執行局 案件執行 康 勇

13 法警隊 安全保衛 潘建林

14 西燕法庭 民事審判 樑柱超

15 三里法庭 民事審判 譚元先

訴訟費收費

收費依據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從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 。

收費標準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 %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 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80元。

三、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不由申請人預交。

五、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六、依法申請支付令,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七、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八、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九、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80元。

十、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以及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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