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縣國土資源局

(六)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監督檢查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十)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資金。 (十二)上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以及黨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簡介

根據《中共上思縣委員會、上思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上委會〔2010〕40號)精神,設立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上思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規定負責有關土地、礦產的行政訴訟;根據國土資源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委託,制訂與之相配套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址(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保護規劃等綜合和整治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縣城區、鄉鎮轄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和招標拍賣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我縣礦產資源的調查、儲量動態監測、採礦權評價和出讓工作。
(三)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防城港市和我縣的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墾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面積增加。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防城港市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以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監督檢查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的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七)上思縣國土資源局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確保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審核和上報工作。
(八)上思縣國土資源局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總儲存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以及減免審核。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上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監督、指導、監測工作和保護地質遺址;依法管理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址保護區。
(十)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資金。
(十一)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上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以及黨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思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上思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及接待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檔案保密、資產管理、治安保衛等工作。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以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事項;承辦局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考察與任免事項;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和後勤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系統的綜合管理和信息流通。調研和起草我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和計畫,組織職工培訓;負責土地誌、年鑑等編寫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和工作簡報編寫以及宣傳報導工作。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縣的財務會計制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耕地開墾費、土地整治經費、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有關收費;對土地有償使用費、保護權、採礦權使用費、地價款、出讓金、收益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
(二)上思縣國土資源局土地規劃耕保股
組織研究全縣國土資源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縣性、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合理利用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和管理;指導和審核農田保護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編制、呈報建設用地的徵收、農轉用手續;受理、審查、報批國有建設用地、臨時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占地和其他有關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國有集體土地的供地方案和土地供應一級市場的出讓、劃撥以及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等專項規劃;負責全縣建設用地占用耕地自求平衡工作。
(三)上思縣國土資源局地籍管理股
統一管理全縣的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的調查、統計和地籍測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確定土地權屬;負責全縣土地分等級和基準地價評估工作,根據政府要求和土地市場行情及時調整基準地價公布實施。
(四)上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環境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草擬我縣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處理決定、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土地權屬管理、土地利用、礦業權流轉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各類土地、礦產違法案件。領導和管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建設;負責全縣土地案件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承辦與國土資源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修改和審核工作;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
(五)上思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採礦權設定調查、出讓和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採礦權登記和資料庫的更新工作;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規劃監督,對礦山“三率”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礦山年度檢查、年檢和礦產資源開發統計上報等工作;負責轄區內礦業權爭議糾紛的調處。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並會同同級住建、水利、交運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指導。擬訂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每個隱患點的防治預案。
(六)上思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權屬調處股
負責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負責調處跨鄉級行政區域的國土資源權屬爭議案件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權屬爭議案件;指導或直接調處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受理的國土資源權屬爭議案件;負責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爭議案件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七)上思縣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辦公室
1.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行政審批辦公室的各項工作制度。
2.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服務視窗,對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和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受理、審核、審批和徵收,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業務諮詢,負責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結果的發放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分類登記並建立電子檔案,負責行政事項辦理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對國土資源審批、審核、備案事項及業務受理、辦結情況的公示工作和其他國土資源事項的公示工作。
4.承辦局領導和縣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上思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5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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