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宥三赦

三宥三赦

三宥三赦是指《周禮·秋官·司刺》規定的定罪量刑政策。中國古代運用犯罪心理原理指導司法審判的一項重要制度。“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俗作耄),三赦曰蠢愚。”鄭玄對“三宥”之法註:“識,審也。不審,若今仇讎當報甲,見乙,誠以為甲,而殺之者。”可見,“不識”是由於觀察疏忽、判斷失誤所導致的犯罪。“遺忘”者,“若間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這實際上是由於記憶錯亂所導致的犯罪。所以,“三宥”之法是要求寬免由於主觀方面所引起的過失犯罪。《禮記·曲禮上》對“幼弱”和“老旄”作了解釋:“人生十年曰幼,學;二十曰弱,冠。……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顯然,幼弱者的生理和心理都還沒有完全發展成熟,老耄者則精神衰退,反應遲鈍,老朽昏惑,感官功能降低。蠢愚者,是指白痴、呆子等智力低下者以及精神病人。“三赦”之法實際上已涉及年齡與犯罪、精神病與犯罪的問題。

《周禮》中有三宥三赦規定:對有罪行的人,一宥不識,二宥過失,三宥遺忘。屬於這三種的情況均應寬大處理。三赦為: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愚蠢,將這三種人與正常人區別對待,可赦免其應受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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