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範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切實保障廣大農民民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等八部委《關於印發〈“農家書屋”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受中央八部委的委託,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7月21日日施行。

前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範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切實保障廣大農民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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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等八部委《關於印發〈“農家書屋”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受中央八部委的委託,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現將《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組織實施好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範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切實保障廣大農民民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等八部委印發的《“農家書屋”工程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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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家書屋是為滿足農民文化需求,建在行政村且具有一定數量的圖書報刊電子音像製品和相應閱讀、播放條件,由農民自主管理,自我服務的公益性文化場所。
第三條農家書屋工程按照“政府組織建設,鼓勵社會捐助,農民自主管理,創新機制發展”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投入和社會捐助建設的各類農家書屋。

第二章實施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制定全國農家書屋工程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制定農家書屋建設標準;會同財政部編制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和分配方案;編制全國農家書屋必備出版物目錄及出版物推薦目錄;指導和協調全國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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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編制本地區農家書屋出版物推薦目錄;負責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申請和使用管理;組織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的實施及驗收檢查。
第七條省級以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實施計畫,會同縣、鄉政府負責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設標準與要求

第八條農家書屋的出版物由政府統一配備,每個書屋圖書一般不少於1500冊,品種不少於500種(含必備書目),報刊不少於30種,電子音像製品不少於100種(張),並具備滿足出版物陳列、借閱、管理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農家書屋的房屋由當地解決,應充分利用村委會、村黨組織活動場所、村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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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不搞重複建設。目前尚無公共設施的行政村,亦可利用村級學校、村民閒置住房等農村現有設施辦書屋,因地制宜,綜合使用,方便民眾。
第十條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將各級各類送書下鄉項目納入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在保持原有名稱和渠道的基礎上,不斷補充出版物,完善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第四章實施計畫申報與制定

第十一條新聞出版總署根據財政部核定的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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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年度農家書屋建設數量。
第十二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農家書屋建設數量,組織制定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畫。
(一)由村委會填制《農家書屋建設申報表》,當地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後向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
(二)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經實地考察審核,向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推薦定點村;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複審後,將複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三)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複審意見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依據本地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編制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畫,報新聞出版總署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新聞出版總署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計畫和配套資金進行審核,制定全國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畫。

第五章社會捐贈管理

第十四條農家書屋工程接受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資金以及適合農家書屋需要的出版物和相關設備等。
第十五條新聞出版總署委託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設立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委託有關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社會捐贈;農家書屋作為受益人,可直接接受社會捐贈。
第十六條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委託的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憑據,並將捐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受理捐贈人向本地農家書屋捐贈的出版物和相關設備,並應進行登記備案,向捐贈人開具相關證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對受贈的出版物進行審讀後配送到農家書屋,設備可直接配送到農家書屋。
第十八條鼓勵捐贈人認建農家書屋,即按照農家書屋建設標準和出版物選配原則包建一個或幾個農家書屋,驗收合格後可在“農家書屋”統一標牌上加注援建人名或單位名稱,相關資料納入全國農家書屋工程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新聞出版總署及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捐贈的途徑、程式和聯繫方式。
第二十條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委託的受贈單位對所接受的捐贈財物進行統一管理,在新聞出版總署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下納入建設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對捐贈人指定捐贈財物用途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所受理的捐贈出版物和相關設備統籌安排使用,對捐贈人指定用途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受贈單位應建立健全社會捐贈財物的核算、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公開透明,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對農家書屋工程的捐贈人要進行表彰和獎勵。捐建一個以上農家書屋或捐資2萬元以上,使用該捐贈建立的農家書屋可用捐贈人冠名,永久紀念;包建一個鄉、一個縣的農家書屋者除冠名之外,還可通報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省級農家書屋工程辦公室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農家書屋工程社會捐贈情況報送新聞出版總署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出版物選配

第二十五條農家書屋要按照科學性、實用性、經濟性、通俗性的原則,根據村民的閱讀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黨報黨刊和適合農民閱讀的政治經濟科技法律衛生文藝文化教育、少兒類等出版物。所配出版物首先要保證必備目錄規定的出版物,其餘必須是全國或本省推薦目錄中的出版物,超過1500冊的部分可以靈活掌握。
第二十六條全國農家書屋必備出版物目錄和出版物推薦目錄由新聞出版總署約請專家、學者、農民代表共同制定。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推薦目錄,可增加適合本地實際的出版物,報經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後,作為本轄區農家書屋配備出版物的備選目錄。
第二十七條農家書屋選配出版物,要充分徵求村民意見,政府採購部分不得用當地出版且不受農民歡迎的出版物充數。農家書屋所配出版物中,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必須在備案的目錄內。
第二十八條農家書屋出版物的採購及配送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配送單位應在出版物上統一加蓋農家書屋標識印章,交接時應向農家書屋提供出版物配送清單,由相關接收人清點驗收,登記造冊,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

第七章農家書屋管理

第三十條農家書屋的管理接受所在村黨支部、村委會及全體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農家書屋應配有具備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熱心公益事業的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農家書屋管理人員應由村民民主推薦產生,並報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農家書屋應懸掛統一標牌,公開管理制度和借閱制度,保證固定的開放時間,實行免費借閱,盡力為村民服務。
第三十三條農家書屋應建立健全出版物借閱登記、財產管理等制度,避免財產丟失、損壞、擅自轉讓或出售等現象的發生。
第三十四條農家書屋應利用自身優勢,大力開展讀書徵文、知識講座科技培訓等形式多樣的讀書學習活動,不斷豐富服務手段,拓寬服務範圍,充分發揮農家書屋的作用。
第三十五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定期對農家書屋管理員進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配發管理員手冊,幫助他們提高管理能力。
第三十六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探索發揮農家書屋優勢和作用的長效運行機制。
(一)有條件的地區應以農家書屋為基礎,與現有的縣鄉圖書館、縣新華書店聯動,建立圖書行動網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出版物交流制度,擴大農民的閱讀範圍。
(二)探索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個人等與農家書屋對口定點幫扶機制,解決出版物的不斷更新問題。(三)對於具備一定經營條件的農家書屋,可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授予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經營、代銷、租賃等業務,增強農家書屋的自我發展能力。

第八章驗收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農家書屋建成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按照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驗收標準組織逐一驗收。驗收內容為農家書屋房舍、配備的出版物和基本設備情況、管理制度制定和公示情況、管理員人選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驗收結果分為達標和不達標兩類。驗收達標的書屋,建設工程結案,相關資料納入農家書屋工程信息管理系統;驗收不達標的書屋,應由實施部門按照有關標準繼續建設,完工後重新進行驗收。
第三十九條新聞出版總署組織督導組,對各地農家書屋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督查;省級及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力量對本地區農家書屋建設管理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導。檢查內容為工程建設、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實情況、日常服務開展情況等,檢查方式採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互查與抽查相結合。第四十條檢查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檢查結果及評估意見存入檔案。對檢查不合格的農家書屋,必須按照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
第四十一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農家書屋工程建設情況和驗收檢查情況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四十二條對於在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地區,視情況對該地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應核減或停止撥付該地區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專項資金。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按照《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印發)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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