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與公司治理》

《能動司法與公司治理》

《能動司法與公司治理》主要探討了法院在公可治理領域為什麼應當採取能動可法的價值取向,回答了司法實踐中解釋適用公司治理法律規範中的一系列具體問題。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能動司法與公司治理》能動司法與公司治理
《能動司法與公司治理》採取規範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探討了法院在公可治理領域為什麼應當採取能動可法的價值取向,回答了司法實踐中解釋適用公司治理法律規範中的一系列具體問題。《能動司法與公司治理》把巨觀的法哲學問題與部門法中的具體法律制度的解釋適用緊密結合,從而使研究成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踐性和理論性。司法救濟機制是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者的司法價值取向如何,決定了司法救濟機制能否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救濟、規範和引導作用,直接關係到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的規定能否發揮應有的規範效果。

編輯推薦

《能動司法與公司治理》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簡介

褚紅軍,法學博士,現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先後在《法制日報》、《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發表論文30餘篇,主編出版《審判監督制度實證研究》、《公司訴訟原理與實務》、《金融糾紛案件審判實務》等書。

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在公司治理領域,法院應當扮演能動者還是被動者的角色存在爭議
二、研究的動機與背景
三、研究的意義
四、研究狀況
五、概念限定和研究範圍
六、研究思路及篇章結構
七、研究方法
第一章司法救濟與公司治理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司法救濟機制與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內在聯繫
一、現代公司治理理論的起源與發展
二、公司治理的內涵和本質
三、公司治理模式
四、司法救濟機制與公司治理機制
第二節司法救濟與公司自治
一、司法救濟與公司自治
二、美國公司治理實踐中公司自治與國家干預關係的發展演變給我們的啟示
三、司法救濟機制的公司治理功能
第三節中國公司治理問題的特殊性及其司法需求
一、公司治理中的利益衝突
二、中國公司治理利益衝突問題的特殊性與司法救濟的特殊重要性
本章小結
第二章司法救濟介入公司治理的途徑與方式
第一節司法救濟介入公司治理的方式及法律依據
一、司法救濟與法律責任機制之間的關係
二、違反我國公司法誠信義務或忠實義務規範的法律責任
三、對我國現行法律關於違反忠實義務法律責任體系的基本評價
四、各種法律責任機制的公司治理功能比較
第二節司法救濟機制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式路徑
一、司法救濟介入公司治理的民事訴訟途徑
二、司法通過非訴程式介入公司治理
三、司法通過刑事訴訟介入公司治理
本章小結
第三章司法救濟機制與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特別保護
第一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特點與中小股東利益的特別保護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
二、股權分置改革與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保護
三、中國上市公司中“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本質與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第二節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的基本路徑及其選擇
一、行政監管機制
二、獨立董事制度
三、監事會
四、審計機構
五、市場機制
第三節司法救濟在中小股東權利保護中的功能
一、司法救濟的功能之一:彌補公司治理其他機制的缺陷
二、司法救濟的功能之二:在保護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利行使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
三、司法機制保護中小股東權利的主要救濟手段
本章小結
第四章違反誠信義務的法律規制與司法能動性
第一節控制股東和董事、監事等高管人員的誠信義務及其立法規範特點
一、控制股東及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誠信義務的法理基礎
二、誠信義務的主要內容
三、控制股東、董事等高管人員誠信義務法律規範的立法技術特性
第二節關於違反法定義務的司法判斷
一、關於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的判斷標準
二、關於董事等高管人員違反勤勉義務的判斷標準
三、關於控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違反誠信義務的判斷
第三節違反法定義務行為的效力判斷
一、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所實施行為的效力判斷
二、董事等高管人員違反勤勉義務行為的效力判斷
三、控制股東違反誠信義務行為的效力判斷
第四節違反忠實或勤勉義務的司法救濟1
一、違反忠實或勤勉義務民事責任的性質
二、違反忠實或勤勉義務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追究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誠信義務民事責任案件中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四、對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誠信義務之訴的裁判原則
五、控制股東違反誠信義務的司法救濟
本章小結
第五章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與司法能動性
第一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基本法律問題
一、公司關聯交易的概念、本質及其主要特徵
二、公司關聯交易的主要類型
三、公司關聯交易行為的認定前提——關聯人的確定
四、公司關聯交易行為的認定
第二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一、關聯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的客觀基礎
二、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的法理基礎
三、對公司關聯交易法律規制的主要方式
四、我國《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規定的不足
第三節不當關聯交易民事責任的承擔
一、不當關聯交易的內部民事責任
二、不當關聯交易的外部民事責任
三、因公司關聯擔保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公司關聯交易糾紛案件司法實務問題
一、公司關聯交易訴訟的主要類型
二、審理涉及公司關聯交易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
三、關於法院對關聯交易進行司法審查的合理性及審查標準問題
四、法院對關聯交易進行程式審查的標準
五、法院對關聯交易進行實質審查的標準
六、公司關聯交易民事責任承擔的程式保障
本章小結
第六章境外公司治理司法救濟機制比較研究
第一節司法救濟與誠信義務的確立
一、美國
二、英國
三、德國
四、日本
五、我國台灣地區
六、比較和總結
第二節誠信義務的司法判斷
一、注意義務司法判斷標準
二、忠實義務的司法判斷
三、忠實義務之一——關聯交易的司法判斷
四、忠實義務之二——競業禁止的司法判斷
第三節司法機構的態度對股東忠實義務法律規制效果的影響
一、司法救濟介入範圍上的比較
二、司法救濟介入程度上的比較
三、關於差異原因的分析
四、控制股東誠信義務司法規制的實施效果
本章小結
第七章公司治理領域的司法能動性及其限度
第一節公司治理領域司法救濟實踐狀況及其反思
一、司法救濟機制運作情況
二、上市公司治理中司法救濟薄弱的反思
三、強化上市公司治理中司法救濟功能的法律對策
第二節能動司法與改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
一、司法能動性與司法能動主義
二、法院在公司治理領域發揮司法能動性的合法性基礎
三、法院在上市公司治理領域發揮司法能動性的現實性基礎
四、司法機制在公司治理領域發揮司法能動作用的法律文化基礎
第三節公司治理領域司法能動性的內容與限制
一、公司治理領域司法能動性的內容
二、公司治理領域司法能動性的限度
三、公司治理領域司法能動性的控制
本章小結
結語
一、司法救濟機制的公司治理價值
二、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需要能動司法
三、公司治理領域司法能動性的可行性
四、公司治理領域司法能動性的限制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序言

褚紅軍博士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經過一年多的修改,完成了《能動司法與公司治理》一書,並請我作序。作為他的博士指導老師,我感到高興。
在公司法領域內,公司治理是一個重大研究課題。公司治理既涉及公司股東、管理層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能否實現,也關係到公司生存和競爭能力的提高。因此,以規範公司權力行使為內容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和精髓之一。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因為與股票市場緊密相連,也成為證券法規範的對象。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尤其是英、美兩國相繼爆發了一系列上市公司違規醜聞,國際上一些大公司因治理結構不合理,管理不善而相繼倒閉。因此,公司治理問題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關注。
後記
本書是在我的博士論文基礎上修改完成的。在本書即將出版之際,我要向在我博士研究生學習期間所有關心和幫助過我的領導、老師、同學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尤其要感謝我的導師沈四寶教授,他治學嚴謹、誨人不倦。他積其畢生對法律的研究和思考,形成了一個深刻的思想和理念:法律的真諦是實踐。這也是沈老師為什麼指導我選擇博士論文的研究方向——“能動司法與中國上市公司治理”這樣一個實踐性和理論性都很強的選題的原因之一。在對這個題目的研究過程中,我體會到了踏實進行學問研究的艱辛,在我遇到困難的時候,沈老師給我提出了許多非常寶貴的意見,使我順利完成了博士論文。
在與導師的交流中,不但使我在學業上受益匪淺,更以他積極自信、豁達樂助的人生態度時刻激勵著我追求進步,追求更高的人生價值,引領著我向更高的目標奮鬥。他在教學過程中,既注重授業解惑,更重視傳道育人——學問之道、做人之道、成功之道。

文摘

一是將公司治理解釋為一種契約(契約)關係。認為公司治理制度的理論基點是建立在公司與其組成人員之間契約關係基礎之上的權利義務配置關係。這有兩層含義:(1)公司治理是一種由一系列不完全契約組成的契約關係。在公司治理關係中,公司被看做是一組契約的聯合體,“這些契約治理著公司發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於由市場組織這些交易時發生的交易成本”。由於公司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不完全(或稱有限)的理性和明顯的機會主義的特徵,因此,“這些契約不可能是完全契約,即能夠事前預期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並對各種情況下締約方的利益、損失都作出明確規定的契約”,而是表現為一些並不能對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作出明確恰切規定的所謂“不完全契約”。(2)公司治理的功能在於合理地配置權利、義務和責任,其中最主要的是配置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即確定在契約未明確規定或未預期的情況下公司剩餘控制權的分配。這種不同於獨立法人的觀念啟發了公司治理的新思路:各種以契約關係聯結起來的點(利益集團)被放人公司治理的體系內,無所謂公司內外的分別。股東、管理層、消費者、雇員、供應商,以銀行為代表的公司債權人都是影響公司治理後果的參與力量。
二是將公司治理理解為一種制度安排。美國史丹福大學錢穎一教授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來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團體,包括投資者、經理、工人之間的關係,並從這種制度中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應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商法叢書系列(三)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1、強化企業組織 ;2、提高經濟效益;3、維護交易公平;4、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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