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研究生考試總則》

《碩士研究生考試總則》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本門學科內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掌握一門外國語;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1.我國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是什麼?

《碩士研究生考試總則》《碩士研究生考試總則》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作出創造性成果的高級專門人才。

2.目前我國研究生有哪些基本類別?其區別是什麼?

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對研究生進行不同的分類:
(1)按攻讀學位等級的不同,分為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稱“碩士生”)和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簡稱“博士生”)兩級。
(2)按學習方式的不同,分為脫產研究生和在職研究生。脫產研究生是指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進行全日制學習的研究生;在職研究生是指在學習期間仍在原工作崗位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研究生。目前,多數研究生招生單位只面向本單位職工招收在職研究生,有的單位面向本地區、本系統的職工招收在職研究生。
(3)按在學期間提供經費的渠道不同,分為國家計畫研究生、委託培養研究生(簡稱“委託生”)和自費研究生。國家計畫招收研究生又分為非定向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簡稱“定向生”)。國家計畫招收的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國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研究生畢業時應服從國家就業指導,實行由本人選報志願、招生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雙向選擇就業制度;定向生在錄取時必須簽訂契約,畢業後按契約規定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委託培養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委託單位提供,錄取時要簽訂契約,畢業後到委託單位工作。自費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自己提供,畢業時國家不包分配,畢業生自謀職業。

3.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機構有哪些?其職責是什麼?

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機構主要有教育部、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招生單位的研究生院或研究生處。
教育部主管全國碩士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1)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辦法;
(2)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下達招生計畫;
(3)部署、檢查全國的招生工作;
(4)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或直接決定處理某些特殊問題;
(5)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科學研究工作。
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持本地區碩士生招生工作。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作為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應確定必要編制,配備專職幹部,負責碩士生招生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省(市、自治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職責是:
(1)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辦法,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
(2)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
(3)審核並組織編制、印發招生專業目錄;
(4)組織考生的報名、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試和錄取工作。協調並監督檢查招生單位的招生工作;
(5)維護考生和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調查處理本省(市、自治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重大問題應向國家教委報告;
(6)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科學研究工作。
招生單位設有招生機構或專人負責碩士生招生的組織實施工作。招生單位的職責是:
(1)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辦法,以及主管部門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2)執行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
(3)編制分專業招生計畫和招生專業目錄;
(4)接受考生報名並進行報考資格審查;
(5)組織實施命題、考試、評卷和錄取工作;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思想政治、業務和身體健康狀況的複查工作;
(7)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科學研究工作。

4.研究生招生計畫是如何確定的?

招生計畫包括國家招生計畫和用人單位委託培養招生計畫。
國家招生計畫的服務範圍是: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財政撥款的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國家招生計畫在其服務範圍內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分定向培養、非定向培養兩類招生計畫編制。
委託培養招生計畫由招生單位根據國家招生計畫服務範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其他方面的需求編制。
國家招生計畫內的定向培養招生計畫和用人單位委託培養招生計畫,均應由招生單位與用人單位以契約形式確定。
國家教委直屬高等學校的國家招生計畫根據全國的需要編制。其他高等院校國家招生計畫的編制,應優先保證主管部委和地方的需要(指本系統、本地區內屬於國家招生計畫服務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在保證上述需要後,根據可能和需要,可以通過橫向聯繫,以契約形式,編制為非本系統、本地區的屬於國家招生計畫服務範圍內用人單位定向培養的招生計畫。科學研究機構的國家招生計畫,應根據本單位實際用人需要來編制,一般不再為其他用人單位培養碩士生。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編制的招生計畫應報國家教委,並由國家教委會同國家計委、人事部審批下達。

5.研究生的學習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脫產碩士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二年至三年,脫產博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三年。在職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可相應延長一年。

6.在學研究生的生活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教委、財政部1996年教財[1996]85號檔案規定了碩士生在學期間的普通獎學金標準:
(1)入學前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和參加實際工作累計時間不滿2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學前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大學畢業後,參加實際工作累計時間滿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學畢業後,參加實際工作累計時間滿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3)各學校對研究生髮放普通獎學金時,原則上可按上述標準向下浮動50元,由學校集中掌握,用於提高部分特殊專業研究生的普通獎學金標準,鼓勵優秀學生或對兼任助教、助研工作的學生髮放部分報酬等,具體辦法由學校自定。
(4)在專業學習和研究中成績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獎學金外,還可按招生單位的有關規定,享受“優秀獎學金”或有關組織和個人贊助的“特別獎學金”。
(5)在校研究生同時享受學校所在地政府規定的高等院校學生的糧、油、副食品價格補貼。
(6)研究生本人學習期間的特殊困難,可由學校在勤工助學基金和對特困生的資助經費中統籌解決。

7.研究生的分配原則和服務範圍是什麼?

研究生畢業後,其服務範圍是: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財政撥款的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
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面向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以及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方針和原則。按國家招生計畫畢業的研究生,原則上由國家負責安排就業,實行“供需見面”和一定範圍內“雙向選擇”的辦法,落實畢業就業方案;委託和定向培養的研究生按契約就業;自籌經費研究生“自主擇業”。國家教委直屬院校的研究生面向全國分配;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和科研單位的研究生,主要面向本系統、本行業分配;地方所屬院校和科研單位的研究生,由地方自行分配。對來自邊遠地區的研究生,如原地區需要,又能發揮專業特長,應儘可能分配回去。

8.畢業研究生的工資待遇和職稱是怎么規定的?

獲得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分配到企業單位,按企業工資標準執行;分配到黨政機關按公務員標準執行;分配到事業單位的,不實行見習期,在確定職務前執行初期工資,初期工資為每月240元(含津貼40元),初期工資執行期滿後,專業技術人員按助教工資標準第四檔確定(213元),管理人員按五級職員工資標準第四檔確定(202元),在入學前已參加工作人員獲得碩士學位後,即執行定級工資。
根據碩士生的實際水平和不同工作經歷,經過一定時間的工作實踐,按有關職稱規定進行考核,對具備了講師、助理研究、工程師等相應職稱條件的,可確定相應的職稱。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