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擊腐敗》

陳希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就是真的。 陳希同:有此事。 陳希同:沒有。

痛擊腐敗 內容簡介

中央電視台名牌欄目《焦點訪談》、《新聞調查》自創辦以來,真實而全面地報導了近年來查處的系列重大腐敗案件,無情揭露了大小貪官的虛偽而醜惡的嘴臉,充分展示了黨中央反腐倡廉的堅強決心。

本書就是根據這兩個欄目已播出的具有重大影響的電視新聞節目改編而成。部部反腐精品,讓人回味無窮,篇篇倡廉力作,令人盪氣迴腸。

痛擊腐敗 本書目錄

1. 成傑克受賄案庭審紀實
2. 成克傑是如何走向墮落的
3. 陳希同案庭審紀實
4. 貪官胡長清
5. 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
6. 許運鴻:一家三口淪為囚犯
7. 冰城反腐風暴
8. 高法嚴懲沈太福李效時
9. 從市長到囚犯
10. "活閻王"姚曉紅落網記
11. 一群"碩鼠"吃掉百姓"救命錢"
12. 大牆背後的罪惡交易
13. 小官大貪百萬元
14. 小偷偷出案中案
15. 張德元走向死亡
16. 組織部長的權力投資
17. 小廠長吃空大電廠
18. 億元賭徒沒落記
19. 特大非法集資案
20. 法院院長"淘金"
21. 誰來監督腐敗廠長
22. 以酒謀財王明藻
23. 國庫如何變成私囊的

痛擊腐敗 文章節選

陳希同案庭審紀實

【貪官檔案】

陳希同,男,曾經擔任北京市長、國務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因為涉嫌貪污、玩忽職守罪於1998年7月31日被判處16年有期徒刑,其罪行主要有:(一)非法占有公共財產555956.2元;(二)指使、縱容王寶森動用財政資金3521萬元,修建兩座豪華別墅供其享樂,其間耗用服務管理費242萬元,吃喝、揮霍公款105萬元。

【陳希同一案大事記】

陳希同,1930年6月生於四川省安岳縣。1979年12月,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1983年4月任北京市市長,1988年4月,升為國務院國務委員。

1995年4月,陳希同因王寶森案件引咎辭職,辭職前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北京市委書記。

1995年9月,中共中央十四屆五中全會做出決定,將陳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員會,保留黨籍以觀後效。對其經濟問題,繼續進行審查。

1997年8月29日,中央紀委決定並報告中央批准,開除陳希同黨籍。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罪,決定將陳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陳希同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希同抗訴,維持原判。

陳希同是我國建國以來因經濟犯罪受到法律懲處的黨政職務最高的幹部,他曾經擔任北京市市長、國務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因為涉嫌貪污,於1998年2月27日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6月5日以被告人陳希同犯貪污罪、玩忽職守罪,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陳希同玩忽職守的事實涉及個人隱私,1998年7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了陳希同一案。為此記者真實記錄下這一莊嚴的過程。

提被告人陳希同到庭

1998年7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宏亮的聲音宣布:提被告人陳希同到庭。

待陳希同在被告席上站定後,審判長接著說道:

今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由於該案涉及個人隱私,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152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公開審理。本案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慕平擔任審判長,會同審判員呂京生、白山雲、王立新和代理審判員曹慶安共同組成合議庭,本案書記員周軍擔任法庭記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雲閣、檢察員金兆銘、周曉燕、白世平、李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希同、剛才向你宣布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和公訴人的名單聽清楚了嗎?

陳希同點頭說:我耳朵聽清楚了。

審判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你依法享有申請迴避的權力,你申請迴避嗎?

陳希同搖手。

審判長:受陳希同的委託,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耀庭出庭為陳希同辯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訴書。

公訴人:被告人陳希同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偵察終結,以涉嫌貪污罪、玩忽職守罪,交由本院審查起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陳希同在對外交往中,接受境外人員所送22件貴重禮品,應當交公而不交公,個人非法占有,並讓其子陳小同和秘書陳健將部分禮物由其辦公室拿走,22件禮物總價值555,956,2元。

2.陳希同指使和縱容王寶森非法動用資金1440萬元和3724萬餘元修建了虎峰山莊和懷柔范各莊鄉果品實驗基地兩處別墅,並在那裡吃喝享樂,吃喝揮霍公款136萬餘元,耗用服務管理費392萬餘元。其行為分別觸犯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10條、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4條、397條之規定,已構成貪污罪、玩忽職守罪。

是否貪污,庭上唇槍舌劍

法庭首先對起訴書指控陳希同犯貪污罪的事實展開調查。按照法律程式,通過公訴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被告人並分別進行舉證和質證。法庭對陳希同接受的禮品分為四類逐項進行了調查。

審判長:下面調查起訴書指控陳希同在對外交往中接受8件金銀製品的事實。

公訴人:以下宣讀佟興安、孫夢蘭、屠銘德、陳健等4名證人的證言和4份書證,證明陳希同接受7件金製品的事實。

在對被告人進行詢問之後,公訴人出示3份證人證言,證明陳希同接受8件金銀製品的事實。 

審判長:陳希同、你對剛才出示的證據有什麼意見嗎?

陳希同: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就是真的。他們有證據嗎?

公訴人出示了8件金銀製品的物證:

24K金鑰匙一把,價值人民幣5161.2元,24K金鑰匙一把,價值人民幣10350元,24K金蟾蜍一個,價值人民幣5175元,24K金龜一個,價值人民幣5175元,白銀工藝馬車一件,價值人民幣5000元。

審判長:下面法庭調查起訴人指控陳希同在對外交往中接受6塊手錶的事實。

公訴人:在1994年9月份,也就是你出訪泰國之前,接受過什麼禮物沒有?

陳希同:我記得在北京飯店吃飯的時候,他送給我一塊表,叫作什麼?他說是一塊很難弄的表,就是那個萬年曆。

公訴人:你說這萬年曆是用什麼包裝的?

陳希同:是用一個帶顏色的,紅顏色的一個盒子。

公訴人:有多大?

陳希同:這個我說不清楚。

審判長:陳希同,你對剛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有什麼意見嗎?

陳希同:以前我給他們調查的說了,就是那個萬年曆,這個對我印象很深的,我確實是收到了他的禮品。

公訴人:在什麼地方?

陳希同:是在北京飯店中七樓

公訴人:你記得是在北京飯店送的?

陳希同:中七樓,其他的記不大清楚了,其它的你們調查是什麼,就是什麼,我沒有話說。

公訴人隨後出示:IWC萬年曆手錶一塊,價值人民幣50000元,宇宙18K金殼表一塊,價值人民幣150000元,勞力士鑲鑽男表一塊,價值人民幣70709元,勞力士手錶一塊,價值人民幣40000元,歐米茄雙曆紀念表一塊,價值人民幣10660元。

審判長:下面調查起訴書指控陳希同在對外交往中接受4件名貴水筆的事實。

公訴人:再問一個問題:市政府的副秘書長、王府井地區開發辦主任曹學昆是不是轉交給你一支筆?

陳希同:轉交過一支筆,可能有一支筆。

公訴人:萬寶龍14K金水筆一對,價值人民幣25000元。下面調查起訴指控陳希同在對外交往中接受4件照相和攝影器材的事實,是不是有人送給你一台照相機?

陳希同:有此事。

公訴人:你是在哪兒收到的。

陳希同:北京日報

公訴人:北京日報社。佳能照相機一台,價值人民幣7300元,尼康F40IS照相機一套,價值人民幣8200元,尼康F4照相機一套,價值人民幣42913元,夏普VL-E40U攝像機一台,價值人民幣14000元。

審判長:陳希同,就剛才法庭調查和舉證的4件照相器材和攝像器材這項事實你有什麼證據向法庭出示的嗎?

陳希同: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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