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珠海市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是廣東省首個生態文明建設條例。它在主體功能區管理、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進行了全面部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人口均衡性“三型”社會。該《條例》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簡介

《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

《珠海市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下稱《條例》)於2013年12月26日在珠海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是廣東省首個生態文明建設條例。

《條例》緊密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時通過立法形式把相關部署和要求在珠海予以制度化和法制化。其中,以法規形式明確各類主體功能區管理要求、探索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首次在立法中規定排污權交易制度等均有創新意義。

該《條例》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條例》在主體功能區管理、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進行了全面部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人口均衡性“三型”社會。另外,《條例》還規定,珠海將從推行綠色政府採購、綠色辦公、綠色行政、綠色公共建築等方面入手,全力提升政府形象,引導全社會保護環境。

一、積極探索建立排放消減信用制度的相關內容。條例明確規定“逐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超額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其超額完成的削減量經市環境保護部門覆核後,可以依法轉讓”。

二、積極確保珠海市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決策和重大建設項目更加科學,《條例》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由相關領域專家、公眾代表和相關部門代表等組成的環境宜居委員會,對重大決策和項目進行審議,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審議和諮詢意見”。

三、明確建立重大項目生態影響預評估制度。條例明確規定“建立重大項目生態影響預評估制度。科學評定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資源消耗,不得引進能耗高、環境污染嚴重、資源消耗大、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

現實意義

《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既體現了制度創新的探索意識,同時也結合實際突出了珠海特色。《條例》提出,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建設考核機制和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幹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這些規定有利於糾正偏重於經濟成長而忽略環境保護發展觀。珠海首次在立法中規定了排污權交易制度,進一步發揮市場在環境資源最佳化配置中的作用。

它的正式出台標誌著珠海通過立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為珠海今後的生態文明建設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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