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跨國收養公約》

《海牙跨國收養公約》

《海牙跨國收養公約》簡稱《海牙收養公約(Hague Adoption Convention)》於1993年,5月29日在荷蘭海牙籤訂。此公約規範了跨國收養兒童的國際條例。其目的在於保護兒童,維護兒童跨國收養權益,相互尊重各國的收養政策等。

簡介

《海牙跨國收養公約》《海牙跨國收養公約》

1993年5月29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正式通過了一項具有全球性影響的國際公約——海牙《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1993年,一些西方國家在荷蘭簽署了《海牙跨國收養公約》,其目的一方面是要簡化國際收養程式,另一方面是要杜絕販賣兒童的現象。《公約》還首次制定了收養兒童的全球化標準。

1993年11月10日,《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頒布,明確了海外收養的細節規定。

制定目的

《海牙跨國收養公約》《海牙跨國收養公約》

有些人販子從貧窮的父母那裡買來孩子,再轉手把孩子以高價賣給已開發國家那些想認養孩子的父母,從中牟取暴利。為防止國際領養業變味,一些已開發國家在荷蘭簽署了《海牙跨國收養公約》,其目的一方面是要簡化國際收養程式,另一方面是要杜絕販賣兒童的現象。這項公約首次制定了收養兒童的全球化標準。

公約制定的目的是建立保護兒童權利的多邊機制,構建原住國和收養國中央機關之間合作的法律框架,並在一定程度上統一有關跨國收養的國際私法規則。

宗旨

其宗旨在於:各締約國均須保證跨國收養的實施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和尊重國際法所承認的兒童基本權利,在締約國之間建立合作制度,防止拐騙、販賣兒童或用兒童作交易。

剖析

通過國際領養 中國孤兒在國外過上新的生活通過國際領養 中國孤兒在國外過上新的生活

公約同時在序言中聲明:“為保證兒童的人格健全、協調發展,必須為其提供一個充滿歡樂、充滿愛的溫馨家園。”不可否認,每個兒童都應該有個家,家庭是最適合兒童成長的地方。跨國收養制度既然與家庭息息相關,就必然與兒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維護兒童最大利益理所當然地應成為跨國收養制度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

維護兒童最大利益是人權平等的需要。“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美]L﹒亨金。兒童是個體成長不可逾越的社會角色,而且因其脆弱的特性更需要社會各方面的特殊照顧。人權是法律保護兒童權利的價值基礎,通過法律權利將人權的應然性落實為法律上實然性的存在。
維護兒童最大利益是保護弱勢群體的需要。法律視野中的“社會弱勢群體”是由於社會性資源占有的不利,導致利益實現上的困難,從而需要通過法律給與特別保護的群體。具體措施有:一、根據其弱勢的特點而賦予特別的權利;二、提供優惠措施保護某些自由權和社會權的行使。法律權利對於社會弱勢群體權利的確認及特別保護不過是人權思想的表達,因此,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不是恩賜,不是獎賞,不是施捨,而是社會弱勢群體本身應當擁有的。法律權利以人權為前提,並以人權作為批判的尺度,使權利本身具有了正當性追問。這種追問使得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社會正義觀、道德觀具有一致性。
維護兒童最大利益是實現法律價值核心的需要。現代法律價值核心提出了實質公平與實質正義。所謂“實質公平”,在不同的歷史條件和社會觀念下的解釋不同。由此決定保護弱者原則因為其內容的模糊性而在適用上富有靈活性。實質公平所需求的公平並非物理量上的絕對相等。立法並不禁止對公民權利的差別性規定。而法律的強行性使得某些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隨意更改,因為這類規定體現了社會根本的價值和利益,不容遭到破壞。保護兒童最大利益的原則無疑就是這類體現社會根本利益和價值的強行性規則,各國應予遵循。關於“實質正義”,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最為透徹。他認為正義有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都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當這樣安排,使它們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根據地位和職位向所有的人開放,即差別原則和機會均等原則”。筆者認為,依據各人不同屬性和特徵對其發展採取不同方式保障,是現代公平、正義的法律觀念所追求的理想目標。兒童無論在生理上、心理上,還是在學識經驗、經濟資本上都不夠成熟,唯有依附於強者方能生存。若因此弱勢或不利地位受到外界的欺詐、脅迫、侵犯,以致合法權利遭受損害,是被現代法律文明所不容的。
維護兒童最大利益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可持續發展是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指“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威脅和危害的發展”。可持續發展受到各國高度重視,因為一個國家的真正財富是它的人民。人力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基礎性、戰略性、決定性的意義。社會可持續發展。

內在地需要加強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同時,也只有在有效保護兒童利益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維護兒童最大利益並不是要求社會無條件的給與兒童經濟上的援助,而是賦予他們健康成長的物質、精神家園,著重提高自我發展的潛力,這才是改變“弱勢”地位的關鍵之道。直接追求經濟利益結果不應成為維護兒童最大利益的第一選擇,制定各種優惠政策以促進兒童健康生長發育、積極融入社會公共生活、增強參與公平競爭的能力才是最大利益的關鍵所在。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適用於慣常居住在一締約國(原住國)的兒童在該國被慣常居住在另一締約國(收養國)的夫妻或個人收養以後,或者為在原住國或收養國進行此收養的目的,已經、正在或將要被移送到收養國的案件。
可以看出,公約是以慣常居住地為連線點的。對於公約是以慣常居住地還是以國籍作為連線點這一問題曾在負責公約起草工作的特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進行過激烈的爭論。有的國家的專家認為應以國籍作為公約的連線點,遭到了大部分與會者的反對。因為當兒童或預期養父母慣常居住地在不同國家,而不是居住在國籍國時,收養當事人的國籍國很難甚至不可能對不居住在其境內的收養當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無法為跨國收養做好充分的前期準備工作,從而也無法使兒童最大利益得到保障,而對於收養當事人的慣常居住地國來說則比較容易做好這些工作。最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一次特別會議決定,在確立公約適用範圍時應以慣常居住地為連線點,同時指出國籍並不是跨國收養的障礙。這就是說,不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國籍如何,只要在締約國有慣常居住地,便可以適用公約的規定。對於收養當事人的國籍問題由兒童原住國或收養國在批准收養時列入考慮的因素中。

從公約的第二條還可以看出,在跨國收養發生以前,兒童的慣常居住地與預期養父母慣常居住地應為不同的締約國,對於兒童與預期養父母的慣常居住地位於同一締約國的收養不屬於跨國收養公約適用的範圍,而是作為國內收養對待。然而,在實踐中不必對公約的連線點作靜止機械的理解,公約的最根本目的是“保護兒童最大利益”,在實施任何跨國收養行為時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如果只是為了不違背公約的連線點而放棄了這一原則則有悖於公約制定的根本目的。所以對於公約的連線點應採取動態發展的態度,可以根據收養的實際情況和公約的目的靈活處理,保護兒童最大利益。

要求

突然和心愛的人有了共同的孩子,妻子激動得簡直不敢相信這個現實突然和心愛的人有了共同的孩子,妻子激動得簡直不敢相信這個現實

1. 收養人
美國公民來華收養中國小孩,收養人必須滿足中美兩國有關收養的規定:
1. 美國法律要求
A. 必須是美國公民
B. 長期居住在美國,如果暫時居住在海外,須保證在收養兒童滿18歲前將其帶往美國居住
C. 如果未婚,須滿24歲
D. 如果已婚,收養父母須至少一方為美國公民,且父母雙方均必須同意收養。(如果另一方拒絕收養,那么公民不能單獨提出申請。只有離婚之後公民才能進行收養,但此時需要滿足對單身養父/母的規定。
E. 符合預期收養資格的其他要求,包括犯罪背景調查、按指紋及家庭調查。

2. 中國法律要求
中國收養中心(CCAA)對於海外收養做出了新的規定如下:
A. 居住要求:中國不要求在進行收養期間預期收養父母雙方都要來中國,但規定至少有一方要來中國辦理相關手續,且必須有經另一方同意收養的證明。
B. 年齡要求:對於夫妻雙方均年滿30周歲且不滿50周歲的收養人的收養申請予以優先受理、審核並安排被收養兒童。
C. 婚姻狀況要求:中國法律允許已婚夫婦收養兒童,但要求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且夫妻雙方均同意收養。
D. 收入要求:夫妻中至少有一方目前有著固定的工作;家庭總資產不得少於8萬美元;家庭成員(包括將被收養的兒童在內)的人均年總收入不得少於一萬美元;
E. 其他要求:收養家庭18歲以下的子女必須少於5個,且最小子女至少須滿1歲(如果收養的是特殊要求的兒童,可以免除此要求)收養父母雙方均不能有重大的犯罪記錄。

2. 被收養人
美國法律要求:
由於父母死亡或消失,被遺棄或、分離或丟失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或者孩子建在的父母沒有能力撫養子女,已正式放棄了該小孩的的撫養權,且不會撤銷此行為。該孤兒的移民申請需要在小孩16歲生日前遞交。如果該小孩是第一次被收養小孩的兄弟姐妹,並被同一位收養父母收養,那么可以在小孩18歲生日前遞交。

中國法律的要求: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年齡要求:中國法律允許年齡為13歲或13歲以上的兒童被收養,年齡為14歲
至14歲以上的也許將不能被收養。

簽約國

解救國際領養販嬰寄望《海牙國際領養公約》

《海牙跨國收養公約》《海牙跨國收養公約》

若論更為綜合的解決方案,也許最好的希望來自《海牙國際領養公約》,該國際協定的設計目的,是為了防止發生以收養為目的出現的拐賣兒童現象。

2008年4月1日,美國正式加入了這一協定,該協定還有75個其他簽約國。在已經簽約並且是兒童輸出方的國家,如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哥倫比亞和菲律賓,與海牙協定相配套的改革已經在其國內展開,內容包括建立一個中央政府機構以監護兒童福利;設法首先安置那些有大家庭和當地社區背景的貧困兒童;同時對在本國運作的國外收養機構的數量加以限制。據專家的說法,這些舉措的結果是,以收養為目的發生的買賣兒童、欺詐、脅迫和綁架兒童的現象有了大量減少。

美國:

美國在1994年簽訂了海牙收養公約,並與2008年4月開始在美國執行。即日起所有有收養中國兒童意向的美國公民都需要遵照海牙領養公約規定進行收養程式。收養人需要選擇授權的收養機構,向美國移民局遞交I-800A和I-800表格,向中國領養中心(CCAA)遞交申請,來中國辦理領養手續。
美國公民領養中國兒童操作指南的適用人群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收養人,第二類為被收養兒童。收養人須為24歲以上、長期居住在美國的公民。收養人的條件需要符合《海牙公約》,美國和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烏克蘭:政府出台《領養法》取締所有私人認養機構

在販嬰現象非常嚴重的烏克蘭,政府出台了《領養法》,從而完善了跨國領養的秩序,吊銷了所有私人認養機構的營業執照,並不再批准成立任何私人認養機構。

俄羅斯:只允許簽署《海牙公約》國的夫婦認養兒童

在俄羅斯,俄杜馬正在考慮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管理,準備出台新的《認養法》,規定只允許那些簽署了《海牙跨國收養公約》的國家的夫婦到俄羅斯認養兒童。

評論

領養”這一原本善意的舉動在中國卻被非法分子利用,用不人道的手段獲取利潤。在這一過程中,受害最嚴重的,還是那些被領養的孩子,以及這些孩子的家庭。造成這一局面,從根本上說是由領養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若能像日本一樣,建立健全的戶籍制度,以及對領養程式嚴格的法律規定及管理,能使原本已經不幸的孤兒能收到更好的庇護。而《海牙跨國收養公約》這一收養兒童的全球化標準,或許能夠更好的保障領養過程不會淪落犯罪分子牟利的工具。

若論更為綜合的解決方案,也許最好的希望來自《海牙國際領養公約》,該國際協定的設計目的,是為了防止發生以收養為目的出現的拐賣兒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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