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各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書名:房屋買賣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房屋買賣房屋買賣

出版時間:2010-4-1
ISBN:9787511805478
開本:16開
定價:16.00元

內容簡介

本書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各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有要法律檔案

圖書目錄

一、房屋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節錄)(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4.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節錄)(1995.12.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節錄)(2009.7.9)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2001.8.15修正)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4.4)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7.20修正)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4.22)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1995.9.8)
二、權屬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
房屋登記辦法(2008.2.15)
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2001.8.29)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2006.10.8)
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2008.5.6)
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3.27)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4.15)
三、房屋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節錄)(2002.3.24修訂)
貸款通則(1996.6.28)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8.15修正)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2000.5.11)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1998.5.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7.2)
四、房地產中介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2001.8.15修正)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1995.7.17)
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1992.9.7)
附:
房地產權屬體系框架圖
商品房銷售法律操作流程圖

房屋買賣協定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就住宅及車庫買賣有關事項簽訂協定如下: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自願將位於住宅壹套及一樓車庫雜物房壹間出售(出讓)給乙方,其中:住宅建築面積為平方米,車庫雜物房建築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出售價(含出讓價,下同)(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定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付款方式:實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陸萬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萬元整。具體支付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乙方陪同甲方到銀行歸還上述住宅按揭貸款餘額取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產證》時支付甲方售房款陸萬元整。
(二)在甲方辦妥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的當天支付壹拾萬元整。
第四條甲方必須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購房款並歸還按揭貸款餘額取回《房產證》後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共同到房產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及使用權,原入住人員或存放的物品必須在住宅所有權過戶後的十五日內搬離。
第六條鑒於甲方原來只擁有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僅取得車庫雜物房的《使用權出讓證》,而《使用權出讓證》又不能到發證機關辦理“使用人”變更手續的實際情況,該車庫雜物房及對應的《使用權出讓證》自乙方付清上述購房款(含車庫雜物房的出讓金)之日起至該車庫雜物房使用權終了之日止歸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條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交易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不包括售房應繳稅費及辦理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費等各種稅費,此項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購買上述住宅、車庫的款項支付給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違約金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後未按規定時間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以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的,甲方除必須將住宅《房產證》及車庫雜物房《使用權出讓證》交給乙方外,必須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違約金。
(三)甲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搬離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的,必須按市場房屋出租價格的三至五倍價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房屋買賣協定簽訂後,甲方違約不出售(出讓)上述住宅及車庫雜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購房款的,甲方除必須按乙方規定的時間退還已收取的乙方購房款外,必須另行支付給乙方三萬元整違約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終止購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項的80%退回給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整。第九條本協定經雙方簽字並經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第十條本協定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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