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

司法官

司法官就是在司法機關中從事專業法律工作的人員。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的司法官應包括從事審判活動的法官與從事法律監督工作的檢察官兩類。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統一的司法官通則是尊重本地司法傳統的表現,它不但符合行使審判權的法官與行使檢察權的檢察官在澳門司法領域享有對等地位的現實,同時反映了法官與檢察官在落實特區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方面的共同 責任。基於法官獨立原則,法官不應諮詢其它法官的意見,也不應向法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的法官就具體案件尋求法律意見或任何指示。

澳門司法官

根據 澳門的司法傳統,各級 法官和 檢察官統稱為司法官。因此,法官又稱為法院的司法官,檢察官又稱為檢察院司法官。由於澳葡時期核准的《司法官通則》第55/92/M號法令牴觸《基本法》而不被採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1,澳門特區立法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通過了第10/1999號法律,核准澳門特區《司法官通則》,從而保證了1999年12月20日凌晨宣誓就職的澳門特區各級法官和檢察官能立即依法履行職務。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統一的司法官通則是尊重本地司法傳統的表現,它不但符合行使審判權的法官與行使檢察權的檢察官在澳門司法領域享有對等地位的現實,同時反映了法官與檢察官在落實特區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方面的共同 責任。

司法獨立是澳門特區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則和核心價值。司法獨立的有效落實取決於多項因素,其中司法官的獨立性起到關鍵作用。法院系統強調法官的獨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官依法進行審判,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4。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外界任何機關、團體、組織或個人的干預、影響或控制。在捍衛法官獨立方面,法官本身有義務採取適當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模式。除了因組成合議庭而與其它法官就具體案件進行討論外,法官應以個人為中心開展工作,他們的工作環境比較“孤單”是正常的。法官只能靠本身的法律知識和個人努力依法審理案件並解決案件中碰到的所有問題。基於法官獨立原則,法官不應諮詢其它法官的意見,也不應向法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的法官就具體案件尋求法律意見或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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