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法案》

《威斯敏斯特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英國殖民地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直轄殖民地、二是保護國、三是自治領。大戰後,殖民地的獨立運動高漲,自治領的分離運動加強。1931年11月21日,英國會制定了大英國協憲章,即《威斯敏斯特法案》。規定:白種人統治的自治領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聯邦、愛爾蘭共和國及紐芬蘭與聯合王國組成大英國協;自治領是“獨立和平等的主權國,共同擁戴英王為國家元首”。自此,英帝國對自治領的政治控制已遭到削弱。

《威斯敏斯特法案》威斯敏斯特法案

威斯敏斯特法案

在1926年10月27日舉行的“帝國會議”上,自治領強烈要求享有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地位,並為此進行了頑強抗爭。會議最後通過了由以英國樞密大臣貝爾福為首的帝國內部關係委員會起草的《貝爾福報告》
報告規定,英國和已經由殖民地變為自治領的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南非是“自由結合的大英國協成員”,“地位平等,在內政和外交的任何方面互不隸屬,唯依靠對英王的共同效忠精神統一在一起”。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從法律上確認了以上原則,大英國協遂正式形成。

二戰結束後,世界非殖民化進程迅猛發展,大批英國殖民地和保護國擺脫了英國殖民統治。獨立後的英帝國成員多以主權國家的身份加入了大英國協。由於歷史原因,這些國家都以英語為官方語言,在移民組成、文化背景和發展道
路等方面都留有共同的英殖民統治的烙印,它們當中的大多數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制度上都沿襲了英國的模式。然而,衰敗的英國已不可能完全控 制大英國協。雖然大英國協各成員政府首腦定期舉行會議,但其結果對成員並沒有約束力。
所以有人說,大英國協內部的聯繫變得越來越不穩定,變成了一個鬆散的、相互進行政治、經濟磋商與合作的組織。目前,大英國協多數成員由本國人擔任國家元首。在其他由伊莉莎白二世女王繼續擔任國家元首(其職能由她任命的總督行使)的成員國中,要求廢除君主立憲而改共和制的呼聲越來越高。

大英國協的成員中,貧富懸殊極為明顯。英國加拿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屬於發達世界,而其餘的成員都是開發中國家,有些還屬於世界最不已開發國家。
窮國需要富國的資金和技術援助,富國則需要窮國的原料、勞動力和市場。過去的大英國協特惠制,實際就是大英國協內的“最惠國待遇”。
現在這一制度雖被取消,但經濟上互求和互惠的關係依然在大英國協內部優先發展。從政治和外交的角度看,英國很需要大英國協作為它重展大國雄風的一個舞台,而別的成員也希望藉助這個舞台增強本國的國際地位。因此可以說,儘管大英國協的凝聚力已大不如前,但這個組織還會繼續存在下去

英國通過威斯敏斯特法案

1931年12月11日,英國議會正式通過《巴爾福宣言》,成為威斯敏斯特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英國力量削弱,自治領的離心力加強,英國與各自治領關係的法律已不適應現實的需要。1925年

《威斯敏斯特法案》《威斯敏斯特法案》
6月鮑爾溫政府修改了自治領和英國之間的聯繫方法,即聯繫不再通過殖民地部,而是通過專設的自治領部。1926年10月19日至11月18日,倫敦帝國會議通過了一系列決議,被稱為《巴爾福宣言》,宣稱英國和各自治領都是英帝國內的自治共同體,地位平等,在它們的內政和外交事務各方面互不從屬,共同效忠英王,在大英國協中它們是自願聯合的成員。
《巴爾福宣言》在1931年12月11日獲得議會通過,成為威斯敏斯特法案,正式確立英國和各自治領的關係。英國的自治領——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和愛爾蘭均為大英國協內自由和平等的國家,它們與聯合王國一起組成大英國協,共奉英王為國家元首;各自治領議會與帝國議會平等,英國議會的任何一項法律,未經自治領承認對自治領均不適用。自治領可以修改和廢除過去帝國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自治領頒布的任何法律無須經英國議會批准;各自治領內政外交自主。威斯敏斯特法案規定大英國協是一個自由、平等國家的鬆散聯合,肯定了各自治領的獨立地位和與宗主國的平等立怯權,成為現代大英國協的法律基礎,被稱為《大英國協的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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