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就是毛澤東》

《太陽就是毛澤東》

《太陽就是毛澤東》是中國唱片上海公司 1967年 發行的歌曲,由劉海山1966年秋獨立創作作詞作曲,發表於1967年7月《解放軍歌曲》號刊。

基本信息

《太陽就是毛澤東》

《太陽就是毛澤東》劉海山

發表於1967年7月《解放軍歌曲》號刊《太陽就是毛澤東》

歌詞

太陽亮、太眼紅
太陽就是毛澤東
偉大思想閃金光
光輝普照天地紅
偉大思想閃金光
光輝普照天地紅

天也紅、地也紅
人人歌頌毛澤東
葵花永遠向陽開
我們永跟毛澤東
葵花永遠向陽開
我們永跟毛澤東

著作權之爭

自己38年前的作品署名“佚名”

2004年國慶節期間,劉海山到懷化市辰谿縣的農村採風時,意外地聽到一農家傳來一陣久違的歌聲:“太陽亮,太陽紅,太陽就是毛澤東……”一聽此詞此曲,他抑制不住內心的衝動,貿然闖進了該農戶家中。在農家桌上的錄音機旁他看見了一個空磁帶盒。他迫不及待地拿起磁帶盒查看歌名,發現正在播放的歌曲果然是他38年前發表的那首處女作———《太陽就是毛澤東》,可歌詞上的詞曲作者卻為“佚名”。

重拾記憶

想起激情澎湃的中學時代

《太陽就是毛澤東》一歌是劉海山於1966年秋獨立創作的。當時的他還是辰溪一中高63(一)班的學生,並是學校“毛澤東思想宣傳隊”的一名隊員。讀高中時,劉海山有幸能夠進入學校圖書館幫助退休老師管理圖書。借著這樣的便利條件,劉海山幾乎閱讀了館裡音樂方面的所有書籍,並開始自學作詞作曲。當時宣傳隊正好缺少演唱歌曲,劉海山便自己動手寫詞作曲,《太陽就是毛澤東》一歌便是他那個時候創作的歌曲之一。當年9月,他將此歌的詞曲首寄《上海歌聲》雜誌,可《上海歌聲》於10月暫時休刊了,稿件被退回。1967年初夏,他又將該歌稿寄往《解放軍歌曲》編輯部,後被發表在同年的7月號刊上,稿酬為四枚毛主席像章。這本雜誌也就成了《太陽就是毛澤東》一歌可供參照的最原始的資料。

追根溯源

出版商是中國唱片上海公司

明明是自己創作的歌曲,可為什麼到了磁帶這兒,作者一欄就被無端地貫以“佚名”二字,這讓重新拾回那段記憶的劉海山的心裡多少有些不是滋味兒。為查明原因,劉海山曾多次到懷化的各大音像商店尋購輯錄該歌曲的音像製品。2004年11月初,他的親戚朋友各捎來一盒相同版本的磁帶;11月下旬,劉海山本人又購得一盒不同版本的磁帶,磁帶封面上的作者名均為“佚名”。但這些磁帶經懷化市著作權局驗證後,被證明都是盜版磁帶,不能作為“佚名”的真正來源進行追究。於是,劉海山又再次投入到尋找正版磁帶的工作中,2004年12月9日,他終於在懷化市新華書店購得一盒由中國唱片上海公司出版,紅太陽音樂製作室製作的1994年出版的正版磁帶———《紅太陽》第4輯。《太陽就是毛澤東》一歌的詞曲作者清楚地署名為“佚名”,再看同版的CD,也同樣是“佚名”。

一紙訴狀

侵權者被告上法庭

在查清“佚名”二字的來源,劉海山在諮詢了律師後,給中國唱片上海公司出版部先後寄去了3封信。在信中,他詳細講述了自己年輕時創作《太陽就是毛澤東》一歌和發現磁帶中未署自己名字並以“佚名”代替的全過程。他希望上海公司能夠對此作出解釋、給出協商解決的辦法。

收信後的上海公司副主編陳建平對此事相當重視,並及時給予了答覆,“《紅太陽》第4輯是1994年出版發行的,由於當時參照的歌本大多是文革期間出版的,有的無作者署名,有的署名為‘集體’,以致其中的很多歌署名不詳。”另外,《紅太陽》第4輯是中國唱片上海公司分別以盒帶和CD兩種方式出版的,至2004年底,累計銷售盒帶234313盒,CD18474張。公司根據國家著作權局的有關規定,每年都要將此套音像帶的版費結付至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截止至2004年年底,已累計支付45410元。那按照整張專輯的版費,劉海山僅占其中的1/30。另外,上海公司表明,除更正印刷版,並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出具的該公司支付的版費證明寄給作者外,還將支付給作者本人應得的著作權費,再支付3000元以示歉意,同時贈送給作者更正後的CD、卡帶20套。

對上海唱片公司方面給予的答覆,劉海山表示不能接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已於1991年6月施行,必須依法辦事。

在經多次協商無果後,2005年11月25日,劉海山一紙訴狀將懷化市新華書店(被告一)和中國唱片上海公司(被告二)以侵犯被告署名權和修改權的名義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二按照其11年的實際銷售總量,依法向原告補償經濟損失。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摘要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相關資料

【1】http://play.hupo.tv/tv/3271892.html

【2】http://www.hao121.com/play/157636.html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