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書要制》

《刑書要制》

北周時頒布《刑書要制》,規定“正、長隱五戶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隋朝時,《隋書·刑法志》規定,“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坐家質作”;宋唐時期對脫戶者同樣嚴懲不貸,主管戶籍的官吏也受到牽連;(公元573年)命司憲大夫拓跋迪制定《大周律》,發展為《刑書要制》,確定儒教為先,道教為次,佛教為後。

(圖)北周皇帝北周皇帝宇文邕制定《刑書要制
北周時頒布《刑書要制》,規定“正、長隱五戶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隋朝時,《隋書·刑法志》規定,“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坐家質作”;宋唐時期對脫戶者同樣嚴懲不貸,主管戶籍的官吏也受到牽連;(公元573年)命司憲大夫拓跋迪制定《大周律》,發展為《刑書要制》,確定儒教為先,道教為次,佛教為後。

基本介紹

構成開皇元年修律基礎的北周法律,大約有《大律》和《刑書要制》兩部法典。根據《隋書·刑法志》和《周書》本紀的記載,建德六年(577年)周武帝兼併北齊之後,在十一月頒布了《刑書要制》,令其與《大律》並行。

周宣帝最初廢除了這份法典,但不久對《刑書要制》加以增補,從而形成了《刑經聖制》。周靜帝大象二年(580年),“隋高祖為相,又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既成奏之,靜帝下詔頒行”。從“諸有犯罪未科決者,並依制處斷”的規定看來,這部《刑書要制》和建德六年作為《大律》補充物且與之並行的《刑書要制》似乎有所不同,一度有用它來取代《大律》的用意。

制定者

宇文邕(543年-578年)是北周第三個皇帝,宇文泰第四子,明帝宇文毓弟。字禰羅突,鮮卑氏代郡武川人。他制定《刑書要制》,嚴刑約束驕橫不法的豪強地主和貪官污吏,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他統一了境內的貨幣和度量衡,禁佛、道二教,沒收寺院的土地財產充作軍用,強令和尚、道士還俗。這些措施的實施,使北周國力大大增強。

內容

頒布《刑書要制》,規定“正、長隱五戶以上,隱地三頃以上者,至死”;隋朝時,《隋書·刑法志》規定,“緣坐則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則坐家質作”;宋唐時期對脫戶者同樣嚴懲不貸,主管戶籍的官吏也受到牽連;明朝法律規定:“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鼓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己者與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頒布榜文:“今后里甲鄰人、老人所管人戶,務要見丁著業,互相覺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乾何事務。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鄰人不行赴官首者,一體遷發充軍”。

政府通過戶籍的整頓和嚴密的“什伍相保 ”、“什伍連坐”制度強制百姓,力圖把農民牢牢束縛在土地上。這種政策的確能收到一時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備相對穩定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橫徵暴斂,或遇天災人禍,在貧困的煎熬和饑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將成為一紙具文。

特點

北齊雖然重視立法,有十分先進的《齊律》,但由於政治極度腐敗,法律成了一紙空文。世家大族巧取豪奪、劫掠財物、隱匿戶口、強占土地,社會動盪不安。“亂世用重典”,《刑書要制》便是一劑及時的猛藥,其中規定:持械搶劫一匹絹以上,不持械搶劫五匹以上,官員監守自盜二十匹以上,小偷及官員詐取三十匹以上(這裡絹只是個衡量單位,表示同等價值財物),地方豪強隱匿戶口五戶及十丁以上,或土地三頃以上,一概處以死刑。

禁佛道二教,罷沙門、道士,300餘萬令還俗,沒收寺廟財產充作軍費,頒發統一權衡度量,通行全國,令山東諸州。

作用

(圖)《刑書要制》《周書》里有記載《刑書要制》的內容
《刑書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盜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十匹以上,盜及詐請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長隱五戶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頃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澆詐頗息焉。 宣帝性殘忍暴戾,自在儲貳,惡其叔父齊王憲及王軌、宇文孝伯等。及即位,並先誅戮,由是內外不安,俱懷危懼。

帝又恐失眾望,乃行寬法,以取眾心。宣政元年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詔曰:“高祖所立《刑書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惡聞其過,誅殺無度,疏斥大臣。又數行肆赦,為奸者皆輕犯刑法,政令不一,下無適從。

於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宿衛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沒。上書字誤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其後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礔歷車,以威婦人。其決人罪,雲與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帝既酣飲過度,嘗中飲,有下士楊文祐白宮伯長孫覽,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無次。”鄭譯奏之,帝怒,命賜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後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諷諫。鄭譯又以奏之,又賜猛杖一百二十。是時下自公卿,內及妃後,鹹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內外離心,各求苟免。隋高祖為相,又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既成奏之,靜帝下詔頒行。諸有犯罪未科決者,並依制處斷。

《刑書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盜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盜五匹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十匹以上,盜及詐請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長隱五戶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頃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澆詐頗息焉。 宣帝性殘忍暴戾,自在儲貳,惡其叔父齊王憲及王軌、宇文孝伯等。及即位,並先誅戮,由是內外不安,俱懷危懼。帝又恐失眾望,乃行寬法,以取眾心。宣政元年八月,詔制九條,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詔曰:“高祖所立《刑書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惡聞其過,誅殺無度,疏斥大臣。又數行肆赦,為奸者皆輕犯刑法,政令不一,下無適從。於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

宿衛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沒。上書字誤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其後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礔歷車,以威婦人。其決人罪,雲與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飲過度,嘗中飲,有下士楊文祐白宮伯長孫覽,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無次。”鄭譯奏之,帝怒,命賜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後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諷諫。鄭譯又以奏之,又賜猛杖一百二十。是時下自公卿,內及妃後,鹹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內外離心,各求苟免。隋高祖為相,又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制》。既成奏之,靜帝下詔頒行。諸有犯罪未科決者,並依制處斷。

歷史故事

當楊素從軍中直升皇宮時,對自己一向謙卑。每次上朝之前,都在殿外候侍廊中把所要陳述之事,一一說出來,聽取高熲的意見,現在卻不是這樣了。常常一個人默默獨坐,誰也愛理不理的味道。而朝中其他大臣,包括宰相牛弘也對他有所敬畏。此時,他倒真想硬骨頭的李德林了。

楊堅掃射一遍後,心性大悅,群臣似乎比往日恭敬了許多。楊堅道:“眾愛卿為何默不作聲呢?”老臣牛弘首先出班稟道:“皇上,臣有一奏,臣等奉皇上之詣諭,日夜趕修的《刑書要制》已經完成初稿,臣等請皇上過目訓改後,再頒及全國推而廣之。”

說完,牛弘悉悉窣窣地從懷中取出緊裹綢布的一疊文稿,交與宮中總管張權,張權接過後,放在御座上。楊堅隨手翻了兩下,問道:“老愛卿,這部《刑書要制》比朕即位之初的《開皇律》如何?朕記得,當初的《開皇律》是汲取了西魏宇文泰的二十四法律,又增至為三十六條,這部《刑書要制》有多少條啊?”

牛弘似乎沒有聽文帝楊堅的答話,順著自己的意思接著往下說:“根據聖意,為了安撫人心,這部《刑書要制》秉承了聖上恩威並重的原則,確實做了很大的改動。”眾臣不禁啞然,這老牛弘居然歪打正著地答上了。接下去,牛弘道:“比起周宣帝的《刑經聖制》來,要寬大得多了。”

楊堅一聽,重重地把手放在御案上,緊皺了一下眉頭,說:“老愛卿,不要講什麼怪名稱老百姓不好記,就叫《開皇律》有多好。朕無數次重申,新法力求簡要周備。死刑只允許絞、斬兩種,要徹底廢除前代的梟首、車裂之酷刑。流放只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種,要廢除流放前加以鞭笞的做法。

總之要以輕代重,化死為生。要繼續允許百姓上告,由郡而川,由川而尚書省,刑部依次上告,還可以上告到朝廷。開皇三年時,朕在審覽刑部奏章時,感到新律還是太嚴,所以朕才要求你等重新修訂,朕當時說個名稱,只是以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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