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 簡介管理辦法雖然延續了以往的政策要求,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在內,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同時指出,在堅持戰略投資、最佳化治理結構、避免惡性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下,經過批准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不再硬性限制單個股東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

簡介

管理辦法雖然延續了以往的政策要求,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在內,出資或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同時指出,在堅持戰略投資、最佳化治理結構、避免惡性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下,經過批准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具體而言,不受20%上限制約的單個股東須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是不足15%但直接或間接控制保險公司主要股東。此外還必須滿足具有持續出資能力,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具有良好信譽並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同時,辦法規定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的,不得經營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不溯及既往,但已存在的不合規情況將通過協商等方式逐步解決。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需以貨幣的形式出資,不得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並且投資必須是自有資產。 此外,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達5%以上的,應當在事實發生5日內報保監會批准,不符合資質的投資人應轉讓所持股份。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的,必須有良好的財務狀況,還需符合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得少於20億美元等規定。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持股比例占公司資本25%以上的,遵循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規定,不受該辦法限制。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將於2010年6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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