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18年5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儘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將導致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規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關內容。
第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
(四)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五)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六)償付能力信息;
(七)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八)重大事項信息;
(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公司治理概要和產品基本信息。
第九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註冊資本;
(三)公司住所和營業場所;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投訴渠道和投訴處理程式;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繫電話。
第十條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況的簡要說明;
(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三)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至少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主要議題以及表決情況等;
(四)董事和監事簡歷;
(五)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六)公司部門設定情況。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基本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產品目錄、條款;
(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說明書;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產品基本信息。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註;
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併、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二)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包括準備金評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準備金的類別提供以下說明:未來現金流假設、主要精算假設方法及其結果等。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準備金的類別列示準備金評估結果以及與前一年度評估結果的對比分析。
保險公司披露的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相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風險的敞口及其簡要說明,以及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的簡要說明;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原保險保費收入和退保金;
(二)上一年度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和保戶投資款本年退保;
(三)上一年度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投連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和投連險獨立賬戶本年退保。
第十六條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原保險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償付能力信息是指經審計的第四季度償付能力信息,至少包括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等內容。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交易對手情況;
(三)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
(四)獨立董事的意見;
(五)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並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註冊資本、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發生變更;
(五)經營範圍發生變化;
(六)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的重大股權投資;
(九)發生單項投資實際投資損失金額超過公司上季度末淨資產總額5%的重大投資損失,如果淨資產為負值則按照公司註冊資本5%計算;
(十)發生單筆賠案或者同一保險事故涉及的所有賠案實際賠付支出金額超過公司上季度末淨資產總額5%的重大賠付,如果淨資產為負值則按照公司註冊資本5%計算;
(十一)發生對公司淨資產和實際營運造成重要影響或者判決公司賠償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訴訟案件;
(十二)發生對公司淨資產和實際營運造成重要影響或者裁決公司賠償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仲裁事項;
(十三)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受到刑事處罰;
(十四)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
(十五)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六)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製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至少包括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網站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媒介上發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並在公司網站上發布。
臨時信息披露報告應當按照事項發生的順序進行編號並且標註披露時間,報告應當包含事項發生的時間、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並且在公司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在公司網站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媒介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網站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媒介披露的內容相衝突,且不得早於公司網站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媒介的披露時間。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審核流程;
(四)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五)責任追究制度。
保險公司修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後,應當在修訂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擬披露信息屬於豁免披露事項的,應當在豁免披露事項通過公司審核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原因消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披露相關信息、此前豁免披露的原因和公司審核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繫方式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述情況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主頁置頂的顯著位置設定信息披露專欄,名稱為“公開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所有公開披露的信息都應當在該專欄下分類設定子欄目列示,一級子欄目名稱分別為“基本信息”“年度信息”“重大事項”和“專項信息”等。其中,“專項信息”欄目下設“關聯交易”“股東股權”“償付能力”“網際網路保險”“資金運用”“新型產品”“交強險”等二級子欄目。
上市保險公司可以在“投資者關係”欄目下披露本辦法要求披露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網站建設,維護公司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三)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下列保險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
(二)再保險公司;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相互保險組織;
(五)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六)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保險機構。
第三十八條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信息的,可免予重複披露。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屬的保險公司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披露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等信息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免於重複披露。
對於上述免於重複披露的內容,上市保險公司或者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媒介上披露連結網址及其簡要說明。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0年5月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7號)、2010年6月2日發布的《關於實施〈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統信〔2010〕604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此次新發布的《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等。
比如,在公司概況方面,保險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新增了公司住所和營業場所、客服電話、投訴渠道和投訴處理程式;在公司治理概要方面,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況的相關信息、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以及董事和監事簡歷等。與此前相比,保險公司在披露“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時,至少要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主要議題以及表決情況等。
與現行的2010年版本相比,《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更為豐富細緻,並新增了“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這項應披露數據。所謂保險責任準備金,指的是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一般而言,準備金數據往往比較容易造假,要求保險公司準確披露這一數據,無疑能更好得預防經營風險,同時也能更真實的反應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人身險公司的產品經營信息,《辦法》專門要求,在進行披露時應當包括以下三點:
1.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原保險保費收入和退保金;
2.上一年度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和保戶投資款本年退保;
3.上一年度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投連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和投連險獨立賬戶本年退保。
財產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則是指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不再是此前寬泛的“保費收入”數據,其中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原保險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按照《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網站,按照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向銀保監會報告相關情況,並且在公司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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