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文物的條款正文1982年12月 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總綱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這是制定各項文物保護法規的根本依據。配圖相關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