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以基本建成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指引,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最佳文本。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
“法律註解與配套”叢書第二版對各主體法律及其配套規定的立改廢情況予以全面體現,完整梳理集中清理後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不但反映法律體系的基本形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註解與配套(含代表法第2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為該系列中的一冊,包括了選舉機構、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等幾部分內容。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名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選舉機構
第三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五章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六章選區劃分
第七章選民登記
第八章代表候?人的提出
第九章選舉程式
第十章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則

線上試讀部分章節

配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關於選舉工作幾個法律問題的意見》第三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套用
3.如何理解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從狹義上說,選舉權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法定程式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而不包括選舉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代表的權利,以及選舉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狹義的被選舉權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被選舉成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從廣義上說,選舉權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法定程式選舉產生各級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和選舉產生依法應當通過選舉方式產生的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方式被選舉成為各級人大代表和依法應當通過選舉方式產生的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廣義的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直接選舉產生或者被選舉成為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權利;第二,間接選舉產生或者被選舉成為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權利;第三,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被選舉成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作為憲法原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在本法中則包含廣義理解當中的第一、第二兩層含義。
4.如何理解“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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