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日

480462/n 480513/n 480979/n

大事記

新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自1994年7月1日全國統一啟用後,一些地區對納稅人7月1日以前的購貨業務,7月1日以後取得原版專用發票是否給予稅款抵扣的問題,要求予以明確,國家稅務總局經研究,現規定如下:納稅人1994年7月1日以前的購貨業務並已到貨驗收入庫,於1994年10月底前,取得銷貨方納稅人1994年7月1日以前開出的原版專用發票並以抵扣聯向稅務部門申報抵扣稅款的,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予以抵扣,對1994年11月1日以後取得的原版專用發票抵扣聯,無論何種原因,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購貨方納稅人必須向銷貨方納稅人更換新版專用發票,方可作為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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