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業專賣

鹽業專賣

鹽業專賣,通常是指食鹽銷售統由政府壟斷、限於政府授權私人經營、或者由公家統一收購等壟斷制度。鹽業專賣曾於世界多處實施,例如:古羅馬、印度及中國等。在古代,鹽業專賣通常為強勢政府控制財源的絕佳方式之一。印度地區的食鹽專賣,也是印度國父甘地反抗英國政府的起因之一。我國對鹽業實行專營管理,實際上是承襲歷史上對鹽業專營的長期做法。

簡介

鹽業專賣鹽業專賣

鹽業專賣曾於世界多處實施,例如:古羅馬、印度及中國等。在古代,鹽業專賣通常為強勢政府控制財源的絕佳方式之一,比如歐洲羅馬就曾利用食鹽專賣控制所轄領域,20世紀的英國,也曾於印度殖民地實施食鹽專賣。不過也因為鹽業專賣容易造成市場供需不均及價格爭議,因此常引起糾紛。例如印度地區的食鹽專賣,也是印度國父甘地反抗英國政府的起因之一。

鹽是中國歷史上壟斷時間最久的商品,比貨幣壟斷還要久。

在古代中國,鹽業專賣又稱禁榷。自漢武帝起,各朝都對鹽業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其他被專賣的商品還可能包括鐵、酒、茶葉、礦產品等)。這樣合法販賣的鹽叫官鹽,非法販賣的叫私鹽

歷史

舊時鹽業舊時鹽業

鹽業專賣就是國家實行壟斷經營。這種做法始於春秋時的齊國,始作俑者是管仲。周朝就有對鹽征消費稅的記載。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的經濟改革中創立了食鹽專賣。

東周莊王十二年(公元前685),齊桓公繼位,任用理財家管仲輔佐朝政。管仲充分利用齊國海鹽資源豐富的優勢,運用國家行政權力,開創食鹽官營制度。其具體內容及措施是:民產、官收;官運;官賣。

秦朝漢朝初期,政府和私人都可以製造販賣食鹽。

在西漢漢武帝時期,由於和匈奴的長期戰爭,政府財政緊張;而很多民間商人因煉鐵、製鹽等而致富。為了創收,並打擊吳王劉濞等由製鹽發家進一步謀取政治勢力的諸王,漢武帝規定必須使用官家器皿、由官方製造運輸和銷售食鹽;對於“敢私鑄鐵器煮鹽者”處以“釱左趾,沒入其器物”的懲罰。漢昭帝時期,政府專門就鹽、酒、鐵專營的問題展開辯論,其內容由桓寬編著成《鹽鐵論》。漢光武帝時期,食鹽由專賣改為徵稅。鹽鐵辯論之後部分地廢除了鹽的專賣。三國兩晉時期再度恢復鹽專賣。隋到唐前期,廢除了鹽的專賣制度,安史之亂後,鹽專賣再度恢復。

五代時,鹽法最酷,販私鹽一斤一兩就可以正法。

唐代“自淮北置監院十三”,捕私鹽者。私鹽販子要殺頭,連相關官員都要連坐。唐朝中期時,對食鹽的管理都比較鬆弛。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為全部官營。寶應元年(761年),鹽鐵使劉晏改為民間製造,官府統購,批發專賣。這次改革增加了政府稅收收入。例如778年,鹽業收入占政府總收入的一半之多。

宋朝以後,政府和鹽業商人處於半合作半競爭的狀態。宋代監管略寬了一點,殺頭的標準放到三斤或十斤。一般鹽商們得利於政府壟斷地位,獲利比其他商人要容易。同時儘管有嚴酷的刑法懲罰,民間私鹽販賣仍然屢禁不止。明朝洪武時期,帝國設立九邊進行北方防禦。由於九邊後勤補給困難重重,為了減少這種負擔,洪武帝與山西商人達成了一個協定,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關等幾大邊關要塞輸送糧食,以換取山西商人獲得了合法販賣“官鹽”的資格。以後山西商人不僅獲得了河東鹽池的鹽引,也獲得了兩淮的鹽引。

明朝時期,如果想要合法販鹽,商人必須先向政府取得鹽引。商人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又到指定銷鹽區賣鹽。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厘,稱為“窩本”,另稅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明史·鹽政議》指出,當時的鹽業內資本非常集中,“在廣陵者不啻三千萬兩,每年子息可生九百萬兩。”這還不算“私鹽”的交易額。明王朝每年全國的稅收總額平均不過“一千萬兩”。鹽引“一本萬利”的重要作用可見一斑。

抗戰時期,中華民國政府曾實行食鹽專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至今實行鹽業專賣。政府對此的解釋為平衡鹽價和保證加碘質量。

原因

鹽場鹽場
我國處於缺碘環境中,一度有7億多人口缺碘,曾占到世界碘缺乏病人群的40%。這是推行食鹽加碘和專營的最主要原因。

食鹽是生活必需品,但在中國大陸從整體上來說並不缺乏。沿海地區產海鹽、四川等地區有井鹽。鹽業專賣制度的原因有:

1、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2、穩定食鹽價格和流通情況

3、減緩民間財富積累

4、對食鹽實行質量控制

台灣在清朝統治時期,也實施官鹽制度。不過掌管台灣道鹽業的主管台灣鹽道庫大使(鹽運使),經考,也未派實或實際上任。17-19世紀末,中國曬鹽人被稱為“鹽虎”,官府雇用的人被稱為“鹽差”,鹽虎和鹽差雖在中國大陸衝突事件不斷,不過,台灣因取得海鹽極為容易加上官鹽價格一向低廉,兩者此種衝突較為罕見。1895年,台灣邁入日治時期,食鹽實行自由貿易,不過隨後於1899年恢復專賣,設立了台灣鹽務局,後又歸台灣總督府專賣局,與樟腦、鴉片同為該局轄下專賣事業之一,其中,台商辜顯榮一直是台灣鹽業的的實際負責人。至2002年,台灣完全廢除鹽業專賣制度。

現狀

鹽業鹽業
我國對鹽業實行專營管理,實際上是承襲歷史上對鹽業專營的長期做法。今天,鹽稅在財政收入中已無足輕重,2003年鹽業收入大約為4.01億元,占當年整個稅收收入20461.56億元的萬分之二左右,政府實行鹽業專營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食鹽健康和戰略儲備。

2009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加快鹽業等行業的改革。隨後,由國家發改委牽頭,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研究制定鹽業改制方案。2009年7、8月份間,國家發改委多次以座談會形式,召集企業研討鹽業改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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