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資金

預算外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根據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的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地方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資金。它是國家預算資金的必要補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專用性的特點。預算外資金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財政部:"2011年1月1日起,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將改變過去資金分散管理、切塊存放的狀態,使各項收支活動成為有機統一的整體,將進一步增強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透明度,使預算外資金收支全過程處於人大的監督之下,切實做到規範管理、依法理財;單位各項收支活動都按照經人大批准的預算執行,將進一步規範單位履職行為,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對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具有重要意義;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將進一步提升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推動加快建立由公共財政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組成的有機銜接的政府預算體系。

法法律法規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國務院曾於1986年下發過《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預算外資金實行規範管理,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據此相繼實行了“計畫管理,財政審批,專戶儲存,銀行監督的管理辦法。但是,十餘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財力分配格局和經濟活動發生了很大變化,原有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巨觀調控的需要,也不能保證防範腐敗和廉政建設的要求,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

針對預算外資金制度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於1996年7月頒布了《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系統地規定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政策措施,指明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工作方向,標誌著我國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同1986年的《通知》相比,《決定》無論是在管理的廣度上還是在深度上都有實質性的突破。主要表現在:

(1)從長遠發展和整體管理模式上,提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不是使其規模不斷擴大,而是最終要全部納入預算內管理。

(2)在預算外資金的性質上,明確規定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的自有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

(3)在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方法上,改變過去部門和單位自收自支、坐收坐支的管理辦法,要求參照預算內資金管理模式,建立預算外資金的預決算制度。

(4)在財政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關係上,明確規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財政部門要積極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及時撥付預算外資金。

(5)在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辦法上,提出社會保障基金在建立社會保障預算之前,暫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為了貫徹落實上述《決定》,財政部先後制定了《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檔案,同時,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還增加了有關預算外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

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有關要求,從2011年起,除教育收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外,其他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此舉意味著從2011年開始,預算外資金成為了歷史,財政管理進入了全面綜合預算管理的新階段。

(一)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意義重大。

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將改變過去資金分散管理、切塊存放的狀態,使各項收支活動成為有機統一的整體,將進一步增強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透明度,使預算外資金收支全過程處於人大的監督之下,切實做到規範管理、依法理財;單位各項收支活動都按照經人大批准的預算執行,將進一步規範單位履職行為,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對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具有重要意義;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將進一步提升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推動加快建立由公共財政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組成的有機銜接的政府預算體系。

(二)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提高了依法理財的水平。

各單位預算外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後,財政部門要求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本部門職能範圍和有關標準,依法合理編制;預算一經人代會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年度預算執行中要嚴格按預算程式辦事,及時足額徵收各項收入,科學合理安排相應支出,不得任意追加和變更預算,損害預算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所有財政資金安排都處於人大監督之下,提高了財政管理的透明度和依法理財的水平。

管理措施

1、重新界定預算外資金的性質和範圍

《決定》明確規定,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並明確做出以下規定:國有企業提取的各項基金(包括稅後留利)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各項稅費附加,作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統一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後,不再列入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範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獲得的並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收入,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但要依法納稅;將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明確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2、部分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為了完善財政預算分配製度,保證國家預算的完整性和統一性,新措施規定,從1996年起,將中央政府憑藉政府權力取得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準”稅收性質的政府基金或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用於平衡預算。

3、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規模

為了控制預算外資金規模不斷膨脹,《決定》重申了行政事業收費(基金)的審批許可權的管理規定,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設立收費(基金)項目,不得越權收費和建立基金,否則,按亂收費行為處理。

4、建立預算外資金收支預決算制度

首先,各部門和各單位要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其次,財政部門要在銀行設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各部門和各單位取得的預算外資金收入要繳入財政專戶,支出由各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從專戶核撥資金。

5、嚴格規定了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範圍

專用於公共工程和公共事業的基金和收費以及其他專項資金,要按計畫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分期撥付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支出,要按國家規定立項,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按計畫部門確定的國家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分期撥付;用於購買專項控購商品方面的支出,要報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國家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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