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婚姻

指不完全符合當地法律、宗教、風俗習慣的婚姻狀態。多特指不完全符合伊斯蘭教教法規定的婚姻條件或法律程式的不完備的婚姻。

非正常婚姻 (Nikah Fasid)

伊斯蘭教法概念。阿拉伯語“尼卡哈·法西德”的意譯。指不完全符合教法規定的婚姻條件或法律程式的不完備的婚姻。由早期遜尼派教法學家根據經、訓教法提出的法律規範,僅適用於遜尼派穆斯林,什葉派不予承認,而只承認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兩種規範。按教法規定,構成不正常婚姻的因素,為非永久性、可排除的因素,包括:(1)證婚人未出席婚禮。(2)違反“待婚期”('Iddah,伊達)的規定。(3)娶妻超過法定限度。《古蘭經》規定娶妻以4房為限(4:3)。(4)同時納兩姐妹為妻。《 古蘭經》禁止同時娶兩姐妹為妻(4:23)。(5)違反“門當戶對”原則。凡違反上述規定之一,則構成不正常婚姻。原則上這類有缺陷的婚姻只要按教法規定採取補救措施,如重新舉行婚禮,待“待婚期”結束後完婚,與一房妻子離異後再行娶妻等,在法律上仍被視為有效婚姻。但違反“門當戶對”原則的婚姻,則取決於婚姻監護人的態度,監護人如提出異議,通常會解除婚約(馬立克教法學派)。

(吳雲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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