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加強政府採購監管,規範採購行為,2012年2月2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青政辦發〔2012〕8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政府採購工作的重要意義;落實管采分離規定,完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堅持應采盡采,不斷拓展政府採購規模和範圍;強化預算約束,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質量和效率;發揮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務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加大公開力度,確保政府採購工作公平公正;完善監管體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政府採購監管與執行力度8部分。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青政辦發〔2012〕8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35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採購監管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9〕118號)精神,加強政府採購監管,規範採購行為,推動我市政府採購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政府採購工作的重要意義
 政府採購是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採購行為的重要手段,是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工具,也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近年來,我市各級政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積極推動政府採購工作,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個別部門和單位仍存在規避政府採購的現象,甚至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政府採購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政府採購的有關政策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制度措施,規範採購程式,提高依法採購的意識和工作管理水平,促進我市政府採購工作全面健康發展。
二、落實管采分離規定,完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
 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要求,進一步深化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體制建設,規範財政部門與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的職責,建立權責明晰、制約有效、操作規範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
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的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採購目錄編制發布、採購預算審核、採購方式審批、過程監督、資金支付、契約備案、專家庫建設、供應商投訴處理、代理機構考核、採購人員的業務培訓、信息公開、日常檢查等工作。要針對政府採購橫跨“行政”與“市場”的不同特點,繼續完善行政監管手段,切實加強與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協作,形成工作聯動機制。同時,針對市場特點,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努力促進競爭、明確規則、公開信息及推進誠信體系建設。要充分重視對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的市場研究,形成有利於採購市場規範發展的政府採購品牌選擇和價格形成機制。
採購單位是政府採購的執行主體。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的各項法律法規、工作程式和操作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及時簽訂採購契約、履約驗收和支付資金。要成立由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的採購小組,加強採購過程的監督制約,防止暗箱操作等不當行為的發生。採購金額較大或採購項目較多的單位,應成立項目驗收小組,按規定組織驗收工作,防止出現在驗收環節與供應商合謀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後,採購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拖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或私下變更契約內容;不得向中標供應商索取不應收取的任何費用和財物。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採購項目,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採取其他採購方式,不得將採購項目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政府集中採購。
採購代理機構要依法在採購人委託的範圍內組織採購活動。科學編制採購檔案,不得設定含有傾向性、歧視性條款限制潛在的合格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對採購評審過程、購買採購檔案的供應商等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與採購人、供應商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社會採購代理機構除按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用外,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其他費用。集中採購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能,嚴格執行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採購代理費用和其他費用,不得將集中採購項目再委託給社會採購代理機構,自覺接受財政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堅持應采盡采,不斷拓展政府採購規模和範圍
 財政部門要根據採購工作需要,研究並完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產品分類,將能夠實行集中採購的項目全部列入集中採購範圍。凡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以及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政府擔保的借(貸)款,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部門和單位,都要依法實施政府採購。要加強對工程項目採購的管理,凡按規定進入政府採購流程的工程項目,均按《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執行。涉密項目須出具有效證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意見,經財政部門核准後,按規定組織採購,嚴防以保密為由逃避或簡化政府採購的行為。逐步建立全面覆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完整的政府採購範圍體系,做到應采盡采。要把住採購項目資金支出關口,應當按程式實行政府集中採購而未實行的,財政部門不得撥付資金。嚴格採購方式審批程式,凡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情形的非招標採購方式,一律不予審批。
四、強化預算約束,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質量和效率
 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編制政府採購計畫的基礎,也是採購執行的重要依據。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和財政部門的要求,在嚴格預算評審的基礎上,認真編制和細化政府採購預算,根據批覆的採購預算編制採購計畫,按採購計畫組織實施採購,提高採購工作的計畫性和採購效率。列入政府採購範圍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項目應全部納入預算編報範圍,採購預算未按規定細化的,財政部門不予批覆預算。嚴格預算執行,沒有編報採購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採購,不得撥付資金,確需追加的採購事項,必須先追加採購預算,強化預算剛性。加強預算執行分析與監管工作,加快預算執行進度,不斷提高政府採購效率。採購契約簽訂後,採購單位要及時將採購契約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五、發揮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務於經濟和社會發展大局
 充分發揮政府採購在支持國家巨觀調控、結構調整等方面的政策功能,認真落實節能環保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措施。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要在採購檔案中載明具體的採購要求和優先採購的評審標準、辦法。屬於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範圍內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要求,實行強制採購,不得購買範圍以外的其他產品。要嚴格審核進口產品的採購,凡國內產品能夠滿足需求的都要採購國內產品。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有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六、加大公開力度,確保政府採購工作公平公正
 加大政府採購信息的披露力度。及時將政府採購政策規定、採購程式、採購信息、採購公告、採購結果等在指定媒體上公布,提高政府採購的透明度;對政府採購預算實施公開,避免人為暗箱操作,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公平競爭;及時將政府採購當事人質疑投訴、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對外公告或通報,接受採購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斷規範採購秩序。
不斷探索和創新政府採購管理方式。加快推進區市一體化信息平台建設,建立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開透明、操作規範統一、資源信息共享的政府採購網路管理系統。大力發展電子化採購,建立全市統一的,集網上審批、電子標書編評、網上超市、網上競價、電子契約、電子檔案等多功能於一體的政府採購網上交易系統,不斷完善採購方式,為採購單位、供應商提供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採購服務平台,提高政府採購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強政府採購標準化建設。制定統一規範的採購檔案和採購契約範本及評審辦法,建立政府採購規則統一、行為一致、流程固定、格式標準的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使各個採購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運行機制更加順暢,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更優。
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有效利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充分發揮主流媒體宣傳作用,重點做好新出台法規制度政策、政府採購成效的宣傳以及社會關注問題的解釋等,積極營造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輿論環境。
七、完善監管體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要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不斷加強制度建設,用制度約束各方採購當事人的行為。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不斷加強對政策執行、採購過程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制度管理體系,規範採購當事人的採購行為。強化預算和制度約束,依法對採購預算、採購計畫、採購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評審專家的考核評價工作,對評審專家違反政府採購制度規定、評審程式和評審標準,以及在評審過程中敷衍塞責或故意影響評標結果等行為,要嚴肅處理,不稱職的,堅決從專家庫中清除。加快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不良行為備案和曝光制度,對供應商存在圍標、串標、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惡意投訴、向相關當事人行賄等行為的,堅決依法嚴處。及時與公檢法、工商、質監等部門溝通,禁止誠信度低、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強化對代理機構的考核,對採購代理機構的採購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對存在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代理業務或與採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等行為的,依法嚴厲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受理供應商的投訴事項,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敷衍塞責或逾期不辦行為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紀檢監察部門要積極協調,促進政府採購交易市場的不斷完善和政府採購網上超市範圍的不斷擴大,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督。依法查處公務人員在採購過程中,利用職權為本單位和個人謀取不當利益和違法干預政府採購活動的行為,嚴厲追究領導幹部違規干預政府採購行為。對不履行政府採購監管職責或在採購過程中因玩忽職守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人及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審計部門要把政府採購作為預算執行審計和單位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存在規避政府採購等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各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已經建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規範採購過程的各個環節,確保採購過程公開透明。要充分發揮新聞媒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建立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全方位的監督體系。
八、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政府採購監管與執行力度
 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訓,增強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採購的意識。實行採購單位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評審專家等持證上崗和執業資格制度,推動政府採購從業人員職業化進程。注重對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的培養,確保其具備依法採購和熟練操作的能力。完善採購代理機構的考核辦法和標準,落實優勝劣汰、有進有出的使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政府採購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行為規範體系,確保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繼續強化教育培訓措施,不斷提高其監管能力和服務水平。
各級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加強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嚴肅制度規定,強化組織領導,統一思想認識,著力協調和解決政府採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管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推動我市政府採購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關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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