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限購令細則

鄭州限購令2011年出台,2013年經過補充後,於2013年9月2日正式施行,於2014年8月9日起取消。 8月9日20時整,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官方微博發布訊息:“經報請上級部門批准,自即日起,在我市市內五區、鄭東新區購買住房時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套數證明以及居住、納稅和社保等情況證明。” 鑒於2016年7-9月份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趨勢過快,影響房地產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鄭州市房管局等相關部門於2016年10月1日重啟限購令。

檔案全文

落實政府責任,建立健全問責機制

(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價格。

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一系列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快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逐步完善房地產統計基礎數據,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綜合確定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並於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切實落實住房保障目標任務。市人民政府要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明確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建立目標考核問責機制。對推進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不力,以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後的,要啟動行政問責機制,追究相關責任。

強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十二五”期間,全市計畫建設和籌措各類保障性住房27萬套,基本形成多層次、全覆蓋、可持續的住房保障體系。2011年,通過新建、改建、購買和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53823套,竣工保障性住房18050套,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23644戶。

(四)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認定工作,加大政府投入,通過回購和長期租賃等形式擴大供應規模;運用土地供應、投資補助、財政貼息或注入資本金、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積極與金融機構合作,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中長期貸款;通過建立信託投融資平台,支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在內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根據相關規定經營;鼓勵大中型企業和新建醫院、高校等社會機構依法建設單位租賃住房,解決單位職工住房困難;探索以劃撥和出讓方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逐步與廉租住房並軌、簡化並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同區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70%。

加強稅收征管和信貸管理,進一步合理引導住房需求

(五)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個人轉讓住房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徵收政策。稅務部門要採取措施,堅決堵塞“陰陽契約”產生的稅收漏洞;加強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六)認真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各金融機構和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嚴格落實“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的政策。

(七)嚴格執行限購政策。暫定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證1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證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含市內五區、鄭東新區)向其售房。

增加土地供應,進一步嚴格用地管理

(八)切實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應。落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計畫供應量不低於前2年年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大力推廣“限房價、競地價”方式供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九)加強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審查。參加我市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開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對超過2年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開工建設的,必須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並處以閒置1年以上罰款。依法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契約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實施服務企業活動,積極推進項目開發建設

(十)落實企業首席服務官制度。嚴格按照《鄭州市企業首席服務官工作暫行辦法》(鄭辦〔2010〕59號),努力提高服務企業的效力、效率和質量。對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項目,首席服務官負責統一協調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全力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加快住房項目審批。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按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的規定時限辦理相關手續,儘快形成有效供應。

加強市場監管,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

(十二)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不斷完善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逐步把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從事保障性安居工程開發建設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以及省、市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及單套建築面積和套型結構比例,不得擅自銷售或委託中介機構違規代售保障性住房。

(十三)加強對房地產項目的監督檢查。要通過房地產信息網路公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現場巡查等措施,加強對房地產項目的監督檢查,重點核查契約註銷率高、價格異常、虛假銷售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處理,並記入房地產信用檔案。

(十四)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經營活動中,因違反土地、規劃、建設、房地產交易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給消費者造成較大損失,或對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信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或以行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從嚴查處,記入“黑名單”,將有關信息通報各相關部門。

(十五)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工作取得的進展與成效,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有力的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和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製造、散布虛假訊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4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出台,則按新規定執行。

限購令升級

一、對在本市市區(含市內五區、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下同)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無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市區向其售房 。

二、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三、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40%。

四、剛需族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用於購買首套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經濟適用房,原則上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5%,可向下浮動5個百分點。

補充說明

居住證有效期只有1年,怎么證明持有本市居住證明3年?

答:居住證日期間隔不超過3個月,視同連續。

9月3日,有網友在鄭州市房管局網站“局長信箱”留言:請問持有本市居住證明3年怎么理解,就2013年說,居住證只有1年有效期。另外,我以前的居住證都過期了,有幾個也不是續期辦理的,是重新辦理的,這能不能在鄭州買房?

對此,昨天鄭州市房管局市場監管處有關負責人回應,居住證明含《鄭州市居住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情況證明,“3年以上”指在購房之日前在鄭州連續居住3年,居住證日期間隔不超過3個月視同連續。也就是說,如果這名網友有之前3年的居住證,並且居住證日期間隔不超過3個月,他可以在鄭州買房。

外地人在鄭州購房,3個條件缺一不可嗎?

答:3個條件滿足其一,就能在鄭州買房。

老家是周口的讀者劉先生說:根據鄭州市房管局新一輪購房限購政策,持有本市居住證3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我想問一下,這裡的3個條件是缺一不可,還是只要滿足1項就可以在鄭州購房。因為我在鄭州工作超過3年,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3年以上,但是從未辦理居住證。

記者採訪發現,很多市民包括外地購房者對這一政策也存在類似困惑。昨天,鄭州市房管局公布的“政策說明”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解釋:新政只是將原“外地戶籍購房需提供1年以上的居住證明”調整為“外地戶籍家庭購房需提供3年以上的居住證明”。簡言之,劉先生僅憑藉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1年以上社保證明即可在鄭州買房。

二手房已經簽了協定,但貸款沒批下來沒過戶受不受新政影響?

答:9月2日前已簽協定或買賣契約、網簽契約的二手房,不受新政影響。

昨天上午,記者在鄭州東區房產交易大廳採訪發現,有不少二手房購房者諮詢限購新政問題。曹女士說,她通過中介公司在金水區購買一套二手房,她是外地戶口,有2年居住證,銀行貸款在8月初辦理,但是一直沒批下來,所以沒有辦理過戶。“我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是走新限購政策還是老政策啊?能否順利過戶?”

昨天下午,鄭州市房管局市場監管處一位負責人解釋,在新政策出台前(2013年9月2日)已經簽了協定或買賣契約、網簽契約的二手房,不受新政影響。

離異後和未滿20周歲子女一起生活,可以買2套房嗎?

答:不論是否離異,只要是一個獨立的家庭,就可以買2套房。

如果離婚,帶的孩子不滿20歲,還能再買一套房嗎?連續兩天,不斷有市民諮詢限購新政之後的“離婚政策”。

昨天,鄭州市房管局市場監管處有關負責人說,雖然新政規定9月2日起,在限購區域內(市內五區,鄭東新區)暫停向未滿20周歲的單身人員出售住房,但是,如果一個家庭夫妻離異後一方和未滿20周歲子女一起生活,可以作為獨立家庭買2套住房。鄭州市一個獨立家庭只能買2套房,不論是否離異。

不過,他提醒,“假離婚”有風險,市民不要為了多買房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此外,鄭州限購區域仍為市內五區和鄭東新區,並沒有變化;在鄭州擁有住房情況以通過“鄭州市住房信息查詢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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