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刺史

部刺史,漢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監察官。

漢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監察官。秦代曾設監郡御史﹐或稱郡監。西漢初不再設定﹐文帝時復置監察御史司察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職﹐乃遣丞相史出刺諸郡並督監察御史﹐故稱“刺史”。漢武帝劉徹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督察和控御﹐於元封五年(前106)又創部刺史制﹐即除三輔﹑三河﹑弘農七郡外﹐全國被分為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設刺史一人分管幾個郡國﹐稱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的主要職務是督察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強。宣帝﹑元帝時揚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廣川王﹐刺史成為皇帝監視諸侯王動靜的耳目。據東漢人蔡質記述﹐刺史按照詔書所規定的六條行事。六條中的第一條是禁止豪強田宅逾制和以強凌弱﹔其它各條是禁郡守橫徵暴斂﹑濫用刑罰﹑選興舞弊﹑勾結豪強。刺史於每年秋冬到所屬郡國巡察﹐當時人稱為“行部”﹐刺史通過行部以了解下情﹐歲終則赴京師奏事。西漢時刺史對於有過錯的郡國守﹑相﹐多所奏免﹐重者還可置於死地。
刺史之秩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為二千石﹐這是為了起到以卑臨尊的制約作用。刺史為監察官﹐最初無正式官屬﹐僅有從事之類的辦事人員﹐而且居無常所﹐後來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隸屬關係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統轄。刺史職在司察﹐故法律不準許他們插手地方具體行政事務。但實際上刺史權力日益增大﹐西漢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決斷刑獄﹐造成對守﹑相職權的侵越。為了使刺史的權位和其秩品相稱﹐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後來雖一度仍改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實行到西漢滅亡。
“徐州刺史”印章封泥
王莽當政﹐依《尚書》而設十二牧。東漢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為刺史﹐秩仍為六百石。和西漢一樣﹐全國分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隸校尉部。刺史總數由西漢的十三人降為十二人(見兩漢州部)。
漢光武帝劉秀不信任三公﹐授權刺史可獨自處理郡國事務﹐所以東漢時刺史權力較西漢時增大﹐如可以對守﹑相等躬行賞罰。原來刺史只能督察守﹑相﹐而順帝時規定:幽﹑並﹑涼三州刺史督察範圍擴大至縣的丞﹑尉一級。東漢中期以後﹐刺史還常率領郡縣兵鎮壓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動。東漢晚期﹐刺史的監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為凌駕於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長官。靈帝中平五年(188)﹐下令改刺史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變成擁兵自重的地方軍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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