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品

從先秦至清末官僚制度中各級官吏政治地位及俸祿的標誌。秩﹐意為次﹑序﹐又通職﹑祿﹔品﹐亦有等級差次的含義。漢以前官無品﹐等級由“秩”而定。曹魏設九品之制﹐秩與品並行。後雖逐漸廢止秩而專用官品﹐但習慣上仍將品﹑秩並稱﹐以表示官僚的等級高下。
夏﹑商官吏等級﹐史闕無載。西周之制﹐據《周禮》等文獻資料﹐官自一命至九命﹐命數多者為高﹐如天子之三公八命﹐下士一命。是否確切如此﹐有待地下發現證實。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各國官僚制度的發展﹐“秩”始與官吏等級相連。當時“秩”或指官吏的祿﹐如《荀子·國》:“官人益秩﹐庶人益祿”﹐注:“皆謂廩食也。”或指職﹐如《左傳》文公六年:“委之常秩。”後專指官吏等級﹐以計俸祿。如官僚制度相對完備的秦﹐官吏的秩就有中二千石﹑比二千石﹑四百石﹑二百石等。“石”﹐是穀物的計量單位。秩二千石﹐並非食祿二千石﹐而是借用“石”字來標明等級。
漢制﹐仍以“石”之數目多少確定官吏等級。漢官吏秩等為萬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百石﹐百石之下﹐再加縣斗食佐史之秩﹐共十八等。官吏的“秩”﹐既決定祿之多少﹐也標明等級身分的尊卑。官秩有別﹐則所佩印綬及禮遇迥異。但官秩高低卻不完全表示政治權力的大小。以刺史為例﹐官秩僅六百石﹐較郡守(二千石)﹑縣令(高則千石)為低﹐卻“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權力極大。又如尚書令﹐秩千石﹐在東漢出納王命﹐操持朝權﹐權力較形同虛設的三公(秩萬石)為大。
曹魏設官品九品之制﹐一品為高﹐九品為低。“品”與“秩”並行﹐官吏皆品﹑秩兼備。西晉至南朝﹐沿用此制。如晉三品將軍﹐秩中二千石﹔光祿大夫﹐品第三﹐秩中二千石。又如梁武帝定官品﹐“於品下注一品秩為萬石﹐第二第三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為二千石”。但品似比秩更為重要﹐西晉占田﹑蔭客﹑蔭親屬等經濟權益﹐皆以品之高低為準。
北魏官無秩﹐僅有品。孝文帝改制﹐九品中每品分上﹑中﹑下﹐共九品二十七級。太和二十三年(499)﹐始將九品中每品分為正從﹐自正一品至從九品﹐凡十八級﹔自正四品以下﹐每一級中又分上﹑下兩階﹐總計九品三十級。史稱“前世職次皆無從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之別制也”。天監七年(508)﹐南朝梁武帝亦創十八班之制﹐以班多者為貴﹐均士流居官﹔十八班之外有流外七班﹐為寒微士人居官﹔又有三品蘊位﹑三品勛位﹐以安排冗散之人。隋唐以後﹐九品分為正從﹐不入九品者為流外之官成為定製﹐歷代因循﹐至清亡而廢止。
九品之制制定以後﹐在九品中逐漸出現劃分等級尊卑的界限。而晉命五品以上官的子弟入國子學(見國子監)﹐五品以下子弟只能入太學﹐以別貴賤。北魏定族姓﹐最低的官品界限是第五。北齊禮儀之制﹐三﹑五﹑九品禮數有所不同。隋唐職官三品以上為貴﹐五品以上為“通貴”﹐故有“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貴”之別。唐高宗撰姓氏錄﹐規定官品第五以上者得為士族。就文獻和考古資料看﹐唐代三﹑五﹑九品官在服飾﹑乘輿﹑喪葬﹑授田﹑減罪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等級差異。這幾個等級界限在宋以後仍然存在﹐但僅限於禮遇方面的區別。
九品之制﹐包括職事官﹑散官﹑勛級和封爵。除職事官外﹐其它三者均不具備行政職能和權力。散官(分文散與武散)﹐又稱階官或散階﹐“凡九品以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職事則隨才錄用﹐或從閒入劇﹐去高就卑﹐遷徙出入﹐參差不定。散位則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後勞考晉敘”。這一原則﹐萌芽於魏晉南北朝﹐確定於隋唐﹐為後代所沿用。本品與職事官品﹐不必相符。本品高的固然可以下行低級職務﹐本品低而任高職者也往往有之。如宋有官﹑職份離的差遣制度(見官﹑職﹑差遣)﹔明代有以本官翰林大學士入閣參預機務﹔清亦有差使﹑實職﹑官階之別﹐官品僅具有決定服色﹑俸祿數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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