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

送達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行為。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應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採取張貼通告、登報或廣播的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時起,滿法定期限,即發生送達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基本內容

詞語信息

【詞目】送達

【拼音】sòng dá

詳細解釋

1、將物品送到目的地。

《東周列國志》第四回:“莊公啟緘看畢,重加封固,別遣人假作姜氏所差,送達太叔。索有回書,以五月初五日為期,要立白旗一面於城樓,便知接應之處。”

2、法律用語。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和仲裁機關將有關法律文書依法定程式和方式送交當事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第七十七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二條:“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定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簡介

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將法律文書、訴訟文書交付給應當收受文書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訴訟文書,或者當事人相互間交付訴訟文書,不稱送達。

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採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係;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為調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為調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根據《意見》第82、83、84條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籤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託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託法院。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籤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意見》第85條的規定,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籤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根據《意見》第88.89.90條的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有關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公告送達起訴狀或抗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抗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該判決或裁定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判決的,還應說明當事人的抗訴權利、抗訴期限和抗訴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並將有關情況在筆錄中記明。

解釋

(1) [legal service]∶使法院令狀或訴訟程式生效或執行

接受了一張傳票的送達

(2) [deliver]將物品送到目的地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包括起訴書、免予起訴書、裁定書和判決書等),應當直接交給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以上稱直接送達。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或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依法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即由送達人邀請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的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書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並由有關人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送達方式,總計5種,除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同刑事的送達相同外,還有:①委託送達。對居住外地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交訴訟文書,由受訴人民法院委託應受送達人居住地轄區的法院代為送達。對不在中國居住的當事人送交訴訟文書,分別情況,可以委託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依協定委託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或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見域外送達)。②郵寄送達。直接送達和委託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對住在外國的人採取郵寄送達,以該住在國不反對郵寄送達為限。③公告送達。應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採取張貼通告、登報或廣播的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時起,滿法定期限,即發生送達效力。如宣告失蹤人死亡,自發出尋人公告即發生送達效力,1年後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在中國,經司法機關製作,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行為及其結果的訴訟文書,叫做送達證書,或稱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應記載的事項是:①進行送達的司法機關的名稱;②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③應送達的訴訟文書;④送達處所及送達時間;⑤送達方式(包括必要的經過或原因);⑥應受送達人或代收人、受託送達人以及送達人簽名或蓋章。在留置送達時,還須記錄前述內容。

認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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