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者是指為不特定對象提供性服務的人,也是我們一般所知道的性工作者、娼妓,然而許多支持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的廢除主義者、反色情女性主義者、社會女性主義者以及基進女性主義者,因為反對將賣淫視為一種工作,因此並不會使用“性工作者”一詞。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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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
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傳統上,這會涉及到某種直接的肉體接觸。但是,隨著電子技...
詞語解釋 定義 主要形式 原因 歷史發展 -
協助組織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罪名構成 罪行認定 司法解釋 -
組織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規定,組織賣...
構成要件 量刑標準 特徵 罪名說明 認定 -
介紹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
概念 構成要件 刑法條文 處罰 立案標準 -
嫖娼賣淫
賣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陰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
認定說明 處罰相關 客觀要件 教育爭議 教育辦法 -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
構成要件 犯罪既遂 刑法條文 處罰 立案標準 -
賣淫的倫理學探究
《賣淫的倫理學探究》是2009年台灣社會研究雜誌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甯應斌。
內容介紹 作者介紹 作品目錄 -
引秀幼女賣淫罪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這裡的物質利益,是指除金錢以...
犯罪介紹 處罰內容 -
引誘容留幼女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賣淫罪 法律條文 容留賣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