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社會

訴訟社會

訴訟社會這一概念表征一個社會呈現涉法糾紛急劇增長、訴訟案件層出不窮的態勢。一般而言,如果一個社會每年約有10%的人口涉訴,則該社會即可被認定為“訴訟社會”。訴訟社會的到來,使人民法院面臨著一系列深刻而嚴峻的挑戰。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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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4年就曾有一篇題為《美國:訴訟社會》的文章,其中談到:所謂“訴訟社會”,其表現是:人人都在告狀,到處都有官司,訴訟就像“流行病”一樣到處蔓延。在美國,很少有人一生不與法律糾紛沾邊———或被別人控告,或控告別人,或被莫名其妙地捲入到法律程式中。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我根本不會預料到,20年後的中國也超乎人們預想地提前進入了“訴訟社會”。

“訴訟社會”這一概念表征一個社會呈現涉法糾紛急劇增長、訴訟案件層出不窮的態勢。一般而言,如果一個社會每年約有10%的人口涉訴,則該社會即可被認定為“訴訟社會”。

“訴訟社會”的到來,使人民法院面臨著一系列深刻而嚴峻的挑戰。張文顯分析認為,這些挑戰表現為: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劇,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負;處理案件的難度和平衡利益關係的難度越來越大;大量社會矛盾匯聚於法院,使人民法院積蓄了越來越多的矛盾;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供給之間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

當前的經濟社會關係日益複雜化,社會矛盾糾紛凸顯,案件類型日益複雜,涉及民生案件增加,群體性訴訟增多。張文顯說,新中國成立後很長時間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常見的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但隨著社會轉型和利益格局的巨變,新型案件、疑難案件、涉外案件層出不窮,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社會保險、教育、醫療、消費者權益等涉及民生問題和群體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與人格權、生存權、環境權、發展權等人權問題關聯的訴訟也呈現攀升趨勢。

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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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判斷標準是,如果一個社會每年約有10%的人口涉訴,該社會即可被認定為“訴訟社會”。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每年約有1億人(次)牽涉各類訴訟或準訴訟、類訴訟程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2009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1378875件。

據相關統計,2009年全國各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受理行政複議、進行行政調解等案件達1200餘萬件,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契約及財產糾紛仲裁、勞動糾紛仲裁76萬件,人民調解組織處理各類民間矛盾糾紛767萬件,各級政法機關處理涉法涉訴信訪約180萬人(次)。

上述這些準訴訟和類訴訟活動中,相當一部分是多人訴、多人訪、群體訴、群體訪,以每案2.5人計算,涉及的人員約為5500萬人(次)。把上述這些訴訟、準訴訟、類訴訟所涉人數加在一起,則涉訴人口達到1.2億,占全國人口總量的9.2%;如果再把人民民眾訴諸民間組織、行業協會等調處的矛盾糾紛加進來,則涉訴人口比例將更高。以總人口和涉訴人口比例不變來計算,十年之內就有10多億人(次)與訴訟或曾經與訴訟沾邊——被別人起訴,或起訴別人,主動或被動地充當證人,或者因為與案件當事人有直接利益關聯而涉訴。

民眾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習慣於從法律和權利的角度提出利益主張,把訴訟推崇為解決糾紛的權威方式,由此導致人民調解、基層調解、行政調解等調處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逐漸弱化、缺失,大量矛盾糾紛集中湧入司法渠道,人民法院由最後一道防線演變為第一道防線。

據此,研究結論是:中國已經進入“訴訟社會”。

人民法院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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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之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劇,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負。
上世紀80年代初期,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各類案件總量大約在四十萬件左右。自2005年以來,全國法院受理的案件總量年均遞增5.95%,2009年案件總量比1978年增長了19.87倍,突破千萬件,達到11378875件。以全國法院實有法官190216人計算,人均辦案54.25件,不少基層法院的法官人均結案數達到三百件以上。以人口只有2700萬的吉林省為例,2009年,全省法院受理各類案件總量達到266858件,是1978年的25倍,而同期法官幹警人數只增加3倍,是1978年的4倍,每名法官人均辦案為五十件左右,若除去在政工、行政、綜合、後勤、法警等部門工作的法官,在審判執行工作一線辦案的法官人均辦案七十件左右,特別是在大多數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法官人均辦案超百件已成常態。這就是說,一年365天,去除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我們的法官平均兩天就要辦一件案件,“案多人少”的狀況和工作強度可想而知。

挑戰之二:處理案件的難度和平衡利益關係的難度越來越大。
其原因在於:一是案件類型日益複雜,涉及民生案件增加,群體性訴訟增多。隨著社會轉型和利益格局的巨變,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糾紛、社會保險、教育醫療、消費者權益等涉及民生問題和群體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與人格權、生存權、環境權、發展權等人權問題關聯的訴訟也呈現攀升趨勢;二是當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和爭取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強勁,勝敗皆怨。當事人往往對訴訟(執行)風險是社會風險或商業風險的繼續沒有正確認知,敗者不服不滿自不多言,勝者因未必是百分之百勝訴而不盡滿意,人民法院統籌兼顧和有效平衡各方面利益的難度也越來越大;三是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呈現張力。個案事實和類案事實無明確法律規範可供適用,法律缺如、法律矛盾、法律不明確等情形時常出現,使法律的不確定性彰顯,而法官的法律解釋與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辯護律師的法律解釋由於價值判斷的不同而存在差異,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有的還由於其他因素的介入,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挑戰之三:大量社會矛盾積聚法院,也使人民法院積蓄了越來越多的矛盾。
涉訴信訪總量始終居高不下就是這些矛盾的集中表象。據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國家信訪局等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信訪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反覆訪、長期訪、激烈訪、進京非正常訪中70%是涉法信訪,其中涉訴信訪又占到70%左右。2009年全國法院處理涉訴信訪案件1357602件(次),相當於每名法官人均處理涉訴信訪7.15件。涉訴信訪居高不下的原因,其一是進入新世紀以來人民法院背負了太多的社會責任,把本應由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化解或通過行政、經濟、社會等手段更能有效化解的矛盾糾紛,諸如企業改制、征地拆遷、勞動爭議、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等,由於相關部門的職能弱化甚至不作為,而集中湧入司法渠道。事實證明,這些矛盾糾紛,人民法院既管不了,也管不好。

其二是就目前而言,涉訴信訪終結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困難重重,對無理訪的分流穩控舉步維艱,即便對一些涉訴信訪案件人民法院經過反覆甄別已確定為無理訪,但一旦發生重複訪、激烈訪、進京訪等問題,人民法院仍“責不旁貸”。涉訴信訪矛盾的大量積聚,在敦促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潔和諧司法的同時,一些纏訪、鬧訪、無理訪也使司法的權威和尊嚴受到了嚴重的傷害。

挑戰之四: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供給之間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
在現階段,人民民眾對司法的要求越來越多元,對司法的關注越來越強烈,對司法的期望值也越來越高。這種需求已不僅僅體現在司法活動的公正高效方面,對司法的民主、公開、文明、廉潔、和諧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

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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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如此嚴峻的挑戰,人民法院必須樹立聯動司法理念,拓展聯動司法渠道,創新聯動司法方法。這是在訴訟社會境況下推進和實現人民法院工作、人民司法事業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

“聯動司法”是相對於“獨立司法”而言的。長期以來,在學理上把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稱之為“獨立司法”(或曰“司法獨立”),在實踐中又往往把獨立司法扭曲為孤立辦案、封閉運行。然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等於人民法院獨立司法,更不能等同於孤立辦案、封閉運行。

聯動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國家審判權、履行國家審判機關職能的過程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依靠黨委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政治優勢;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靠人大的支持排除非法干涉,維護司法權威;主動爭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實現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和諧聯動;積極促成法院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努力實現法院系統內部上下級法院之間、不同地區和行政區域的法院之間、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之間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聯動司法是整合社會資源化解社會矛盾的必然選擇。建立司法與行政的聯動機制,而不是人民法院自己單打獨鬥、孤軍奮戰,無疑能夠更加有效地破解司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黨的十七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創造了許多聯動司法的經驗。例如,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辦的綜合治理“執行難”的聯動執行工作格局的初步形成,黨委領導、法院理訴、政府解難、多元化解的處置涉訴信訪的工作機制的初步建立等等,都是依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勢、破解人民法院工作困境的成功經驗。

聯動司法不只是一個外部性概念,也是一個內部性概念。長期以來,受審級獨立概念和法院獨立概念的影響,人民法院系統內部缺乏應有的橫向聯動,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也局限於業務指導、審判監督和幹部協管,缺少合理的縱向聯動。200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創造性地結合起來,推動法院之間協調聯動,逐漸打破了司法壁壘,減少了司法衝突,規範了法律適用,而且通過擴大指定管轄、提級管轄、委託執行、協助執行、委託取證、委託保全、信息共享等,較好地發揮了人民法院的系統優勢和整體功能,提升了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能力,同時也打破了地方保護主義的束縛,較好地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今後,我們應當以聯動司法的理念為指導,大力推進人民法院內部的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進一步最佳化司法職權和司法資源配置,建設公正高效權威和諧聯動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許多案件問題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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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文顯8日在談到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時提出,隨著各類訴訟案件急劇增加,中國已超乎預想地提前進入“訴訟社會”,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供給之間的基本矛盾凸顯。

同時,根據《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09年)》、《2009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國務院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2009年全國各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受理行政複議、進行行政調解等案件一千二百餘萬件,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契約及財產糾紛仲裁、勞動糾紛仲裁76萬件,人民調解組織處理各類民間矛盾糾紛767萬件,各級政法機關處理涉法涉訴信訪約一百八十萬人(次),上述這些準訴訟和類訴訟活動中相當一部分是多人訴、多人訪、群體訴、群體訪,以每案2.5人計算,則涉及的人員約為五千五百萬人(次)。把上述這些訴訟、準訴訟、類訴訟所涉人數加在一起,則涉訴人口達到1億2千萬,占全國人口的9.2%;如果再把人民民眾訴諸民間組織、行業協會等調處的矛盾糾紛加進來,則涉訴人口比例將更高。

張文顯說,通常如果一個社會每年有10%及以上的人口涉訴,基本上就可以稱之為“訴訟社會”。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加快,隨著人民民眾法治觀念和維權意識不斷提升,也隨著各類問題和矛盾的不斷出現,我國各類訴訟案件以及準訴訟案件以每年10.91%的速度快速增加。2008年,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各類案件超過1000萬件,假設每個案件平均涉及6名當事人、利益直接關聯人、證人等,就有6000萬人口涉案。如果再加上行政複議、仲裁、調解等準訴訟案件,涉訴人口會更多,接近10%的比例。

他說,訴訟和準訴訟案件急速增加的同時,法院審判人員卻數量有限,不少審判人員年均辦案在300件以上,即幾乎每天都要處理完成一個案件。這樣的超負荷工作不僅不利於審判人員的身體健康,也會影響案件辦理的質量

在這樣的形勢下,“案多人少”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張文顯認為,一方面,應當從人民法院內部挖掘潛力,解決司法行政化問題,使有限的審判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同時要通過培訓等方式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他們對新型、疑難案件的把握能力,以及甄別證據、認定事實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把調解作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推動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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