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範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係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覆核或者申訴。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覆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有雙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職務。

基本信息

種類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法律法規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關於變更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監察部等,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事部,監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轉發《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國家外匯管理 ,關於騙購外、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監察部 ,人事部關於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能否辦理退休手續問題的函/人事部 ,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對金融詐欺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廢止)/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監察部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 。

程式

行政處分的程式,大致有7個步驟:①處分的提起;②調查對證;③本人申訴;④討論決定;⑤批准備案;⑥通知本人及歸案;⑦處分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的適用範圍較廣,主要有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國家和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全民和集體企業的職工。行政處分的種類由不同法規列舉,如《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把行政處分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一次性罰款(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一個是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該條例對獎懲的目的、條件、種類及其適用程式,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同時規定,事業單位也參照執行。

另一個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該規定著重對貪污賄賂行為的行政處分作了比較全面和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對1957年獎懲暫行條例部分內容的修改和補充。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該條例對行政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作了規定,是對國家公務員實施行政處分的主要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本條對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和其他讀職行為,沒有籠統地規定為給予行政處分,而是針對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規定了一個給予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階梯;對於情節不很嚴重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這三個程度相對比較輕的處分種類;對於情節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規定了降級、撤職、開除這三個程度相對比較重的處分種類

優點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
第一,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所謂過罰相當,是指給予一個人的處罰程度要與其所犯過錯的大小相適應,既不能給予所犯違法行為比較輕的人以較重的處罰,也不能給予所犯違法行為比較重的人以較輕的處罰,從而做到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第二,有利於執法標準的統一。在以往的立法中,關於對違法行為規定什麼種類的行政處分,往往不作細緻的規定,這樣就容易造成在執法過程中的標準不統一,對同樣的違法行為,給予的處分種類可能不一樣,有的嚴一些,有的寬一些,影響法律法律的的嚴肅性。在行政複議法的立法過程中,我們注意了這一問題,規定了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這樣有利於執法標準的統一,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

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範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係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覆核或者申訴。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覆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有雙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職務。

行政責任

教育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就其性質而言,應屬於行政法律責任,因此應具備行政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以下屬於教育行政法律責任構成要件的是:
A.行為人已構成行政違法及部分的行政不當
B.行為人須具有行政法律責任能力
C.行為須具有相應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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